结婚以后,双方名下的财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结婚前或结婚后,男女双方可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此即所谓“夫妻约定财产制”。没有特别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双方名下财产的属性则应按照法律规定来认定,即所谓“夫妻法定财产制”。《民法典》第1062条和1063条,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范围,作了基本的界定。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1063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民法典》第1063条则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上述规定基本上已经较为明确,还需注意的是:第一,关于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经常会有人存在疑问,一方继承所得财产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上述规定,除非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一方,否则均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关于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为“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25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和破产安置补偿费等,均为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第三,关于一方的婚前财产。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31条规定,除非当事人有特别约定,一般情况下,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可见,一方婚前财产的性质在婚后亦不会自然转变。但是,婚姻往往是一个长期持续的过程,如果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损耗的,该财产的所有方一般亦不得要求对方给予补偿。第四,关于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30条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等,均为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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