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不包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 就业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公安局、人事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处,各有关企事业单位人事(干部)处:

为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人才环境的决定》(渝府发[2000]63号文件)精神,根据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国家不包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发 [2000] 119号文件)有关规定,为企事业单位提供宽松的用人环境,切实做好国家不包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的就业工作,现将国家不包分配大专意识毕业生(指电大、职大、夜大、函大、自考及成人教育大专以上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通过重庆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招收就业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入户对象 

    (一)毕业生经重庆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批准招收就业后,可办理户口迁移。接受单位有集体户的,在接收单位处落集体户;单位无集体户的,在市或单位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落社会人才集体户。

(二)毕业生就业后,因工作需要调动到新的用人单位或其他原因离开原用人单位后重新就业的,应在新的用人单位或新的就业单位处落集体户;其现单位无集体户的,在市或单位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落社会人才集体户。 

二、入户手续 

毕业生应持重庆市人事局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家不包分配毕业生入户通知》、《国家不包分配毕业生工作介绍信》和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签发的《迁移证》、公民身份证等证件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三、审批程序 

    (一)毕业生原户口与接收单位系同一区县(自治县、市)或同属近郊九区的,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审查后,凭《入户通知》、《工作介绍信》、《迁移证》直接入户。

(二)毕业生跨区县(自治县、市)迁移或进入近郊九区的持相关证明材料,由迁入地派出所审查后,报公安分、县(自治县、市)局审批后,签发《准迁证》。凭《入户通知》、《工作介绍信》和《迁移证》入户。 

(三)农业户口毕业生经重庆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批准招收就业后,凭《入户通知》、《工作介绍信》,户口性质证明、学历证明等证件,报接收单位所在地公安分、县(自治县、市)局审批后,签发《准迁证》。再到接收单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非农业集体户口,单位无集体户的,在市或单位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落社会人才集体户。 

(四)对需要申请进入社会人才集体户的和原已入社会人才集体户的毕业生通过重庆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再就业的,其入户手续、程序按重庆市人事局、公安局、计委、粮食局《关于贯彻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重庆市社会人才集体户的通知》(渝人发[2000]38号文件)和《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服务西部大开发户政管理举措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公户[2000]13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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