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单:
级数 | 含税级距 | 不含税级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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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不超过500元的 | 不超过475元的 | 5 | 0 | 1、本表含税级距指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两千元后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
2 |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 超过475元至1,825元的部分 | 10 | 25 | |
3 |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 超过1,825元至4,375元的部分 | 15 | 125 | |
4 |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 超过4,375元至16,375元的部分 | 20 | 375 | |
5 |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 超过16,375元至31,375元的部分 | 25 | 1,375 | |
6 |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 超过31,375元至45,375元的部分 | 30 | 3,375 | |
7 |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 超过45,375元至58,375元的部分 | 35 | 6,375 | |
8 |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 超过58,375元至70,375的部分 | 40 | 10,375 | |
9 |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 超过70,375元的部分 | 45 | 15,375 |
一、对于双薪的计税方法:
根据《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文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在实行“双薪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位为其雇员多发放一个月的工资)后,个人因此而取得的“双薪”,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上述“双薪”所得原则上不再扣除费用,应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纳税。
二、对于年终奖的计税方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9号的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后再计算个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