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另一极
本报记者 李学凌
在全世界的目光集中到微软和美国司法部之间“垄断与反垄断”纠缠中的时候,在这一片喧嚣的商业软件世界中突然出现了一位异士——Linux。一个不被人注意的自由软件在潜藏八年之后,终于浮出海面。包括微软在内的所有商业软件公司都忽然发现,在这个世界上居然出现了一种全新对抗商业软件的力量——纯粹知识的力量。这是一群纯粹为技术为完美而奋斗的人群,他们没有考虑迅商业利益,却给整个世界的软件市场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改变思维模式的一刻到了。
1976年,比尔盖茨在Altair用户的《业务通迅》上曾发表过一篇抨击盗版的公开信,从而确定了软件的商业地位,对由“10101”组成的机器码软件的保护就成了对软件保护的主要形式,而代表着软件工程师智慧的软件源代码却被作为软件公司的机密牢牢地锁进了公司的保险柜。软件是一个特别的行业,它的成本主要集中在开发上,一个软件一但完成,卖出1套和卖出100万套的成本相差并不太大。数字化的时代把复制变成了极容易的事。
由于商业软件对源代码的保密,使得许多软件设计人员只能在系统的外围编一些应用程序,降低了软件的质量。也使得其他公司不可能在同类应用软件上超越微软。微软的战略使它聚集了大量财富。今年比尔·盖茨的个人财富比去年猛增52%,达到587亿美元,在个人英雄主义和白手起家感招的光环外,盖茨确实使得一些软件高手无家可回。商业软件对源代码的保护也使得用户们面临着完全黑箱式的操作系统,并不知道系统究竟能作多少事情。
掌握着操作系统,微软能够在与其他应用软件的竞争中战尽天时地利,其在软件行业的垄断地位也变得越来越不可动摇。微软在操作系统上的领先地位使得它可以同时对抗以苹果电脑公司为首的Power PC阵营和以IBM、Orical等大公司为首的NC阵营。微软凭借自己的实力很快瓦解了这两大阵营,并且让人们一直看好的SUN公司的Java也黯然失色。为了能在网络浏览器市场上后来居上,微软竟不惜用免费发放的办法同对手竞争,美国司法部最新举证微软的证据中,微软居然曾经危胁过英特尔,让它放弃软件开发。
“一阴一阳之谓道”,微软胜极之时,也就推动了相反力量的成长,当然这个力量没有在商业软件内部产生。Linux作为自由软件杰出代表,它的成功开始标明,世界范围内财富的重组正在悄悄发生。商业软件胜极之时,也是它下坡路的开始。
微软的成功使得微软一举成为世界上最在的电脑公司,盖茨本人也连续4年,名列世界富翁排行榜的第一位,而微软更是以总市值2500亿美元,超过了美国3大汽车公司。软件的销售模式和特有的“行业标准”的力量,使得软件公司大量集中了社会的财富,形成了新的产业之间的“剪刀差”。
软件产业不仅在产业间形成了剪刀差,在软件产业内部,保密源代码的商业操作规范也使得一些小的软件公司举步为艰。微软在网络浏览器市场上大力度的开拓使得网景公司也不得不退出市场。今年,网景公司总裁访华时就对记者说,网景公司已经按照微软打赢同司法部的官司来改组战略了。事实上,在最近的三年中,网景公司从浏览器市场上的收益从80%减到50%,而今年则为0%。不得已网景公司将其赖以发家的商业软件Navigator变为自由软件,公布了全部源代码。
商业公司向着自由软件发展大大促进了自由软件事业发展的进程。英特尔网景共同向自由软件Linux的发行商小红帽(Red Hat)的注资使得潜行已久的自由软件终于浮出海面,成为世人关注的新焦点。
Linux作为一个自由软件,一个优秀的网络操作系统,给中国软件业代来了新的发展锲机。国内的一些高科技公司,尤其是一些系统集成公司将可以利用Linux免费的优势,降低成本,开拓市场。
同一般的商业软件相比,自由软件有几个优点。
首先,自由软件开发的模式是开放式的协作。有人形像地称这种开发为大集市式开发,全球的编程高手通过互联网共同来发一种软件,是集体智慧的结晶,它能紧跟世界潮流。因为所有的人都可以看到软件的源程序,所以软件不会出现大的漏洞。
其次,因为自由软件的源代码是完全公开的,因而有很高的安全性。以前国家的重要保密单位和军事部门为保证系统的安全性都组织人力重新设计系统,而自由软件就会有很高的可信度。
再次,自由软件的一个很重要的特征就是费用低廉,只需要付很少的费用,甚至不付费用就可以使用到放心的软件。对于那些编写应用软件的公司,由于系统是完全透明的,所以能够开发出精练可靠的软件。
目前,国内有许多公司都准备投资中文Linux软件的开发,从而可能会使我国软件业摆脱长期跟随国外软件企业的现状,走出一条国内软件公司的新道路。
反垄断法小档案
在美国历史上,许多行业都曾出现过垄断现象,为此美国国会先后通过了四个反垄断的法案,分别是一八九零年的《舍曼反托拉斯法》、一九一四年的《克雷顿反托拉斯法》、一九三六年的罗宾逊-帕特曼法以及一九五零年的《塞勒-克伐沃反合并法》。一九一四年国会还批准设立联邦贸易委员会,作为监督企业进行公平竞争的政府职能机构,但遇到重要的案件时,出面提出诉讼的既可以是联邦贸易委员会也可以是联邦司法部的反托拉斯部门。
在历年来各种各样的反托拉斯诉讼案中,政府方面有胜也有负,其中最有影响力的三大案件分别是本世纪初针对洛克菲勒家族控制的标准石油公司和另一家垄断企业美国烟草公司的诉讼案、先后打了十三年的IBM公司案以及八十年代的AT&T电话公司案。多数情况下一旦司法部胜诉,被告的公司往往就要被分解,但有时最高法院也不要求将大公司拆散,理由是具有垄断规模和实力的公司未必就一定有垄断行为
。
依据一九一一年最高法院做出的裁决,标准石油公司和美国烟草公司先后被分解成几个小公司。败诉的AT&T被迫在一九八四年接受法院的裁决,进行了公司内部重组,除保留长途电话业务之外,还继续控制专门从事通讯器材的开发与制造的贝尔实验室等几个下属企业,但地方电话业务则被迫舍弃,於是便诞生了俗称「BabyBell」的七个地方电话公司。
在高科技领域内,司法部控告IBM公司搞垄断的官司却没能打赢。经过十三年冗长的争辩,科技的发展已经使当初司法部提出的指控变得没有太大意义,因此这个里程碑式的官司以司法部撤回起诉而告收场。在这场官司中,有一位代表IBM的律师表现非常突出,他就是如今被司法部聘请来打微软这场官司的超级律师博伊斯。
微软反托拉斯案大事记(一)
关于最大的个人电脑软件生产商 微软公司(Microsoft Corp.)反托拉斯案调查的关键事件如下:
1980:IBM选择微软公司为其第一台个人电脑开发操作系统。这种执行个人电脑基本功能的软件被称作MS-DOS。
1991:就微软垄断个人电脑操作系统的起诉,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ederal Trade Commission)开始调查。
1993:由于仅有两票同意对微软提起诉讼,联邦贸易委员会陷入僵局,最后不得不决定结束调查。但与此同时,美国司法部(U.S. Justice Department)和欧洲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反托拉斯调查人员开始进行独立调查。
1994年7月:在与司法部达成的双方达成一致同意的判决中,微软同意改变与个人电脑制造商签订的合同,并取消对其他软件生产商的限制,以此结束了美国的反托拉斯调查。同时,欧洲人也结束了他们的反托拉斯调查。1995年2月15日:在几乎没有先例的情况下,美国地方法官史丹利-斯波金拒绝了政府与微软达成的争议解决方案,认为该方案处理得太宽松,并表示他“无法从公众利益的角度取得双方同意的判决”。
1995年6月15日:上诉法院重新提起1994年的反托拉斯案解决方案,喝止了斯波金法官,并批准了微软公司关于将其排除出此案审理的要求。
1995年8月22日:美国地方法官托马斯-杰克逊宣布1994年的双方达成一致同意的判决生效,以此结束了该起反托拉斯案。同月,视窗95操作系统正式发布。
1995年11月:微软发布了适用于视窗95系统的Internet Explorer(IE)3.0浏览器软件,供用户免费使用,借此向竞争对手--网景通讯公司(Netscape Communications)的Navigator浏览器软件发起挑战。
1997年9月:微软发布Internet Explorer 4.0 (IE4.0),向网景公司发起进一步挑战,致使该公司生产的浏览器占有的市场份额下降到不足三分之二。
1997年10月21日:司法部起诉微软,指控他们违反了1994年的双方达成一致同意的判决,在销售其大受欢迎的视窗操作软件过程中,作为交换条件,强迫电脑制造商使用他们的网页浏览器。
1997年11月12日:微软向法院提交文件,要求联邦法官解除该案。
1997年12月11日:杰克逊法官发布了初步禁制令,强迫微软停止,或者至少暂时停止要求销售视窗95“或其后续产品”的制造商在电脑上安装IE的做法。
1997年12月15日:微软吁请庭喻,但同时表示他们将出售符合初步禁制令的视窗修订版。但是,他们后来的做法惹恼了司法部和杰克逊法官:表面上,他们只是把带有IE的视窗95提供给电脑生产商作为选择,同时表示该版本不能运行,但是暗地里他们违反法庭的要求,同意电脑制造商在交货时仅仅通过隐藏IE图标蒙混过关。
微软反托拉斯案大事记(二)
关于最大的个人电脑软件生产商微软公司(Microsoft Corp.)反托拉斯案调查的关键事件如下:
1998年1月14日:杰克逊法官拒绝微软关于把哈佛大学法学教授劳伦斯-莱西格排除在该案之外的请求,作为法庭指定的“专家”,该教授负责检查有争议的技术问题。微软指责莱西格教授有倾向性,并援引他与网景公司的电子邮件为证。
1998年1月23日:为避免被司法部抓住“无视法庭”的证据,微软同意电脑制造商安装视窗95的同时不必放置IE图标。尽管该协议结束了视窗95和IE之间的冲突,但是微软与法庭对抗的行为已经刺激了反托拉斯调查人员把针对该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查扩大化。
1998年3月10日:微软就杰克逊法官的初步禁制令进行上诉,人们从他们的陈述中得知,司法部正在谋求通过限制在微软生产的操作系统中可以包含的功能达到撤销1994年的双方达成一致同意判决的目的。
1998年4月8日:微软向上诉法庭表示,杰克逊指定劳伦斯-莱西格为专家的决定将导致不必要的延迟,同时坚持认为,莱西格可能没有足够的资历承担审查的任务,还不如由地方法官本人担当此职。
1998年4月22日:在上诉法庭的听证会上,因为众法官似乎倾向于同意微软的观点,认为12月11日的禁制令超越了下级法院的管辖权限,所以杰克逊法官的初步禁制令遭到严厉的抨击。
1998年5月1日:据报道,为使视窗98的发布免遭延迟或阻止,微软试图通过联名信的方式,向司法部反托拉斯案件主管乔-克莱(Joel Klein)宣称“我们对可能出现的诉讼表示最强烈的关注”,借此对抗一切可能出现的反托拉斯行动。参与签名的26人包括英特尔(Intel Corp.)、康柏(Compaq Corp.)、德尔(Dell)和惠普(Hewlett Packard)的高层人士。
1998年5月4日:在致金融分析人士的一封信中,微软警告,如果政府行动导致了视窗98发布延迟,那么整个PC业将产生“广泛的负面效果”。
1998年5月7日:管理层方面督促上诉法庭拒绝微软撤销禁制令的请求。
1998年5月12日:上诉法庭发布命令,视窗98不适用于1997年12月11日的禁制令。
1998年5月18日:针对微软的垄断行为,联邦和州的管理人士向华盛顿地方法院正式立案,指控他们为毁灭竞争采取了非法的、反竞争行动。这在反托拉斯历史上是一个里程碑。
1998年5月22日:杰克逊法官确定9月8日开庭审理反托拉斯案件中的禁制令及其争议。
1998年6月23日:上诉法庭组成的小组取得胜利,撤销了针对微软的禁制令,要求杰克逊法官解除或者改变莱西格的专家职务,并表示他们倾向于把IE和视窗95看作同一产品的两个部分。
1998年6月25日:视窗98发布。1998年7月17日:司法部缩小了对微软的起诉范围,放弃对有关Office软件包的不公平定价和不公平销售行为的指控。
1998年7月23日:据报道,联邦检查官开始调查微软是否使用非法伎俩达到垄断多媒体软件市场的目的。
1998年8月6日:杰克逊法官命令微软通知比尔-盖茨留出合理的时间,以备政府与其面谈之需,同时要求微软交出其视窗软件的源代码。
1998年8月21日:杰克逊法官同意双方将开庭日期推迟至9月23日的要求。
1998年9月2日:在明显扩展了案件的指控范围之后,政府声称微软非法施加压力,迫使苹果电脑(Apple Computer Corp.)、英特尔及其他公司放弃开发新技术并限制竞争,同时比尔-盖茨是一切行动的幕后主使。微软要求杰克逊法官取消上述新指控。
1998年9月4日:杰克逊法官拒绝了微软的请求,批准司法部关于获取微软与其他公司秘密谈话的记录文件的要求。他表示,审理将以下列目的为宗旨:证实微软是否“`通过独家和掠夺性行为'达到维护其操作系统垄断地位的目的”,是否试图将其垄断地位扩展到网络行业。上述定义足以使政府有可能取得必要的新证据。
1998年9月10日:微软向许多主要竞争者发动攻击,声称他们可能串通对付微软。他们希望通过该行动扭转政府的态度,使他们相信,高科技公司通常会联合起来行动,而政府目前的做法代表了“不公平的双重标准”。
1998年9月14日:杰克逊法官同意再次推迟开庭审理至10月15日。尽管拒绝了微软关于撤销案件的请求,但是同时解除了一项指控:微软“曾经利用其在操作系统软件市场上的垄断地位妨碍因特网浏览器市场的竞争。”
1998年9月17日:微软要求限制司法部可能使用的证据,但杰克逊法官拒绝批准。
1998年10月9日:司法部突然改变证人名单,增加了苹果公司和Sun电子计算机公司(Sun Microsystems)的管理层人士,显示他们将在更宽泛的范围内发动法律攻势。微软为此指责司法部。另一方面,波士顿的一名联邦法官拒绝了微软把哈佛大学和麻省理工学院提供的材料作为证据的请求。杰克逊法官同意第三次推迟开庭日期直至10月19日。
1998年10月15日:杰克逊法官拒绝微软关于第四次推迟开庭日期两周的请求。
1998年10月19日:反托拉斯案在华盛顿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