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我们来说,还是应该正确认识指定采购:
首先,指定采购会造成成本的变化,一般情况下特别是客户原因造成的指定采购,会造成成本上涨。利用与二级供应商议价所造成的采购价格下降,但是对应管理成本上涨,不能仅关注直接降价部分,更需要关注隐性管理成本。
其次,指定采购情况下,企业存在风险,这其中既有法律风险也有内部控制风险。中国现行的政府采购法、招标法是明确禁止指定采购的。在采购实践中,在合同中指定采购相关条款很有可能被法院判定无效力,进而可能影响合同的效力。
关于指定采购引发的诉讼并不鲜见,造船企业经常接受船东的指令,指定厂家购买发动机,这是造船行业约定俗称的做法。10年前,威海西霞口船厂承接荷兰西特福的造船订单,因对方指定的瓦锡兰发动机实为翻新货,致支付延期,荷兰买主据此拒绝收货,导致西霞口船厂损失逾千万。后虽经几次诉讼,西霞口船厂最终胜诉,但连年诉讼拖累企业,企业付出了沉重代价。
同时,指定采购极易成为企业内部腐败的温床,内部人员勾结,利用指定采购谋取利益,损害了企业的利益。
腐败审查
最后,指定采购是对企业供应商管理能力的挑战。很多企业供应商对直接供应商的管理能力有限,更遑论对二级供应商的管理;因为企业和二级供应商也没有直接合同关系,对管理能力又有了更高要求。更多采购干货与资料领取添加微信cppm-A有些企业也没有技术能力,对二级供应商缺乏足够的技术了解,贸然指定供应商,也是不可取的。
一般情况下,供应商都是专业厂家,其形成了成体系技术、质量管理经验,客户的专业能力大多不能与之相比。换而言之,如果缺少专家的建议或决策,指定供应商是具有风险的。对于指定采购,笔者认为应该秉承两个原则:非必要不指定采购,无二级供应商管理能力不指定采购。
企业应该深入分析指定采购的原因,砍掉一切不合理的指定采购行为。对于客户指定采购,如果可以的话,应该尽可能地避免;对于不能避免的客户指定供应商,特别是企业自身缺乏对该指定供应商的管理能力时,应在合同管理中规避相关质量、交期、付款的相关风险;同时应该和客户紧密捆绑,利用客户对指定供应商进行管理。内部原因造成的指定采购,要以成本为核算的“金指标”,不以主观意识判断是否指定采购。
最后,一句话总结,做好指定采购就是对内合规,对外合法,对成本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