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的方式主要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和框架协议采购等几种。以下是对这些方式的具体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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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招标
- 定义:公开招标是指采购单位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与投标的采购方式。
- 适用情形:适用于货物和服务项目单次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限额以上的项目,或者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其他方式但需经过批准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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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请招标
- 定义:邀请招标是指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通过法定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并向其中3家以上符合条件的特定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的一种招标方式。
- 适用情形:适用于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获得,或者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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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
- 定义: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选择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 适用情形:适用于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标的,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以及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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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磋商
- 定义:竞争性磋商是竞争性谈判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 适用情形:适用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的原因无法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因时间紧迫或事先不能确定细节的采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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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价
- 定义: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 适用情形:适用于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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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来源采购
- 定义: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直接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 适用情形:适用于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等原因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添购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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框架协议采购
- 定义:框架协议采购是指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对技术、服务等标准明确、统一,需要多次采购并适合批量采购的货物和服务,通过公开征集程序确定多个供应商入围并订立框架协议的采购方式。
- 适用情形:适用于需求频繁、标准化程度高的货物和服务采购,特别是那些需要快速响应市场变化的项目。
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是政府采购过程中常用的两种非招标采购方式,它们在适用情形、程序规范以及评分方法等方面存在区别。以下是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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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情形
- 竞争性谈判:适用于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项目,以及因时间紧迫需要快速响应的采购项目。
- 竞争性磋商:主要用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特别是那些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无法明确规格或要求的项目,如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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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规范
- 竞争性谈判:基本程序包括成立谈判小组、制定谈判文件、进行谈判、最后报价并确定成交供应商。
- 竞争性磋商:与竞争性谈判相似,但增加了对评审专家违法行为的报告和举报义务,以及对采购文件解释说明的禁止原则,确保评审过程的公平性和透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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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方法
- 竞争性谈判:通常采用最低价法,即选择符合采购需求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 竞争性磋商:采用综合评分法,不仅考虑价格因素,还综合评价供应商的技术、服务等各方面条件,从而选出最符合采购需求的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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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灵活性
- 竞争性谈判:由于其特性,允许在谈判过程中根据谈判情况调整采购需求和合同条款,这为采购人提供了较大的灵活性。
- 竞争性磋商:虽然也允许在磋商过程中调整需求和条款,但其综合评分法要求在评审时必须严格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进行,保证评审的公正性和全面性。
总的来说,竞争性谈判更侧重于通过直接的价格竞争来选定供应商,而竞争性磋商则通过综合评价各方面条件来做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