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许可有哪些类型
专利许可的灵活性,还反映在其类型的多样性上。按照许可范围及实施权大小,通常把专利许可分为三种类型:普通许可、排他许可、独占许可。
普通许可,也称非独占性许可,它是最常见的专利许可方式,即许可人在允许被许可人实施其专利的同时,本人仍保留着该地域内实施其专利的权利,此外还可以将使用权再授予该被许可人以外的第三人。
排他许可,是指许可人不在该地域内再与任何第三方签订同样内容的许可合同,但许可人自己仍有权在该地域内实施该项专利,这种许可也称独家许可。
独占许可,是指许可人允许被许可人在一定条件下独占实施其专利的权利,这种许可的特点是不但许可人不能再向任何第三方授予同样内容的许可,其本人也不能实施这项专利。
从许可合同的数量来看,许可人可以就同一件专利与不同的多个被许可人签订多份普通许可合同,相应地,互不相关的多个被许可人都有权实施该项专利;而排他许可合同和独占许可合同都具有唯一性,也就是说,许可人就同一件专利只能签订一份排他许可或独占许可合同。需要注意的是,虽然许可人就一件专利只能签订一份排他许可或独占许可合同,但理论上这份合同的被许可人却可以不唯一,即通过一份排他许可或独占许可合同可以许可多个当事人实施同一件专利。不过,由于签订排他许可或独占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往往目的就在于独占市场、排除竞争,并且许可人与不同被许可人签订的许可合同条款往往有所差异,在实际情况下,同一份许可合同有多个被许可人的情形十分罕见。
从对许可人的限制来看,在普通许可和排他许可的情况下,许可人本人都有权实施自己的专利,即普通许可和排他许可合同并不会对许可人本人的专利使用权产生限制。但是,对于独占许可而言,其“独占性”的最根本体现在于许可人本人在独占许可合同生效后也不能再实施该专利,即独占许可合同对许可人实施专利也产生了限制作用。从这一点来看,独占许可的效力其实类似于专利转让,被许可人通过独占许可合同全权“代理”了许可人的专利使用权。
从取得权利的性质来看,通常认为,对于普通许可和排他许可,被许可人取得的权利的性质是债权,而独占许可则是物权化的债权。对于前者来说,普通许可合同和排他许可合同具有一般债权合同的特征,被许可人从许可人取得的使用权仅仅是相对权,只能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对抗效力而无法对抗第三人,如果遇到第三人侵犯专利权(即未经许可实施专利),虽然被许可人的权益受到损害,但其无权单独提起诉讼,只能配合专利权人追究第三人的法律责任。而独占许可的效力有所不同,被许可人不仅能排斥其他人实施专利,还能排斥专利权人实施专利,成为唯一的使用主体,因此本来作为债权内容的使用收益权获得了只有物权才具有的效力,即为“债权的物权化”;当第三人侵犯专利权时,独占许可的被许可人有权根据许可合同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人发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