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28号文:力挺供应链金融!开户和跨区域等能解决么!

3月26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产业链协同复工复产金融服务的通知》。通知六个方面、十七条具体举措,内容不可谓不细。但市场反应并不热烈,一个表现是几乎没有金融公共号对此进行解读,也没有大V对此太多评论。在转发新闻稿的评论区,看到的不少评论也大都诸如此类“讲故事、喊口号、接着来!”
这样的通知,首提“产业链协同金融服务”,也是在人行高呼多年供应链金融之后,难得的直接监管部门的表态。这本来会让不少金融科技公司兴奋,让在供应链金融领域深耕多年的银行兴奋,也让在贸金、票据等领域吃了不少罚单的银行员工兴奋。但大家并未兴奋,或者是故意压制住了兴奋,内心里还是想对监管部门察其言、观其行,在执行层面想期待监管部门更多的诚意。

我想,大家的内心疑问主要是以下九个方面:

(一)这是复工复产短期行为,还是长期政策导向?

如果是短期行为,通知的落地性并不强。如果是长期导向,通知的落地性也不强。

其实对于供应链金融,借助核心企业强信用向上下游企业收取高息的逻辑,哪个银行人不是梦寐以求?本来无需通知或鼓励,大家都想跃然而上。但实际上多年来扼杀这一模式成立的两大障碍,恰恰来自监管:“开户困境”“跨区域困境”。

通知并没有回答这两个问题,实际上等于没有改变。从通知行文来看,“上下游企业办理供应链融资业务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可适度简化客户评级准入等流程”,等于还必须要对上下游进行现场尽调、现场开户。

比如国家电网的10万家供应商拿着国网商票到某家银行贴现,在疫情情况下还需要现场尽调、现场开户,这如何落地?如何支持复工复产?

如果是长期政策,“对供应链融资业务在信贷规模、经济资本考核和内部资金转移价格等方面予以适当倾斜”,关键词是经济资本考核。根据现有规定,所有商业信用的资本计提都是100%,AAA的国网贷款计提100%风险,DDD的个体户贷款同样是100%风险系数。这一“适当倾斜”如何落地?

(二)既然占用核心企业授信,供应商可否不开户?

上下游企业贷款可“纳入核心企业统一授信管理,使用核心企业授信额度”,通知全文宗旨是立足核心企业来把控风险,核心企业是债务人、回购人、还款主体等。那在这一逻辑下,上游供应商、下游经销商并非风险主体,是否可以免除现场尽调、是否可以免除现场开户、是否可以通过跨行转账来实现资金流控制?

疫情之下,非接触式、全线上、跨行交互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关键;在疫情之后,同样应当推行非接触式、全线上、跨行交互。银行基于风控的根本逻辑,实质重于形式,应当改正不合理的流程,长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三)对于区域性银行,一头在内是否可做?

对于城商行、农商行、民营银行等区域性银行,产业链条上涉及核心企业及上下游N重关系的企业,没有任何一个产业链会限于一个区域。这就与银行的区域性监管造成了根本冲突。

在产业链条上,是不是明确对于中小银行只要一头在内,就可以做业务?比如贵阳银行愿意做贵州茅台的所有商票贴现,那不管商票持有人在全国任何地方,贵阳银行都可以进行贴现。

实际上通知中有两处提及银行与银行合作,有大型银行与有互联网基因的银行合作,国内银行与国际银行合作,基于供应链金融的全国、全球统一性,跨银行、跨区域合作是必须的。我国银行的区域性监管应当结合供应链金融特点进行调整。

(四)金融科技公司可否助贷?

通知中鼓励“主要依靠互联网运营的银行可运用大数据风控技术加强对产业链上民营小微企业线上贷款支持,鼓励大中型银行、政策性银行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加强与此类银行的业务合作。”

通知中同样提到,“有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探索创新产业链金融服务产品,研究开发服务电商平台、物流等领域大型核心企业的金融产品。”

那问题来了,监管是否鼓励具有大数据、客户基础的非持牌金融科技公司,与各类银行进行“产业链协同金融服务”?

(五)产业链协同金融服务仅限于贷款么?

通知对于“协同金融服务”的定义,通篇主要还是着力贷款,同时提到的票据、信用证等也还是信贷科目,而对于表内投资科目、金融市场资金、理财资管资金等支持产业链金融,并未着笔,而实际上后者可能占到了一半乃至更多的银行资金?为何仅限贷款呢?

实际上银行通过ABS、信托、资管、标准化票据等形式参与供应链金融,是实现“协同”更加有力的方式,这更切合产业链全国一盘棋的根本特点。鼓励各类银行资金参与供应链金融,将是走出疫情、复工复产、持久协同的必要手段。

(六)核心企业归谁监管?核心企业在想什么?

通知全篇着力核心企业来控制风险,这对银行而言必然是最佳路径。但考虑过核心企业的感受吗?

核心企业共享了信用、核心企业提供了批量获客渠道,是不是可以获取合理回报?银行是否可以通过技术服务费、获客渠道费等方式,合理合法给予核心企业一定的收入?这块作为银行监管部门,是不是可以给予公开支持?

核心企业不归金融监管,按照商业原则更能够调动核心企业意愿,政策也才能落地。

(七)核心企业未使用授信额度知多少?

据笔者通过万得、财汇等公开数据源统计的数据,5000多家有发债记录的企业,总的银行授信额度150万亿,60万亿已使用,90万亿未使用。这就是中国的现状。

其中建设银行在5000家中对3124家有未使用授信额度8万亿,工行对3083家企业有未使用额度11万亿,中信银行对2480家企业有未使用额4万亿,大连银行对89家企业有未使用额度1125亿,贵阳农商行对34家企业有未使用额度39亿。

大量闲置的核心企业授信,产业链协同金融服务最好的出发点,但要真实开发落地,需要更务实的政策。

(八)内贸、外贸信贷政策一体化了么?

通知专门讲述了稳外贸相关的政策,强调了与国际同业的合作。但为何不强调国内贸易中各银行之间的相互协作?在产业链协同金融服务中,国内银行的同业合作,恰恰是需要大张旗鼓鼓励的,也几乎是解决协同问题的唯一途径。

更重要的,监管标准一体化么?国际业务中,国际信用证计提20%风险资产,那国内信用证计提多少风险呢?

(九)贸易相关信贷的资金计提搞错了?

延续上一个问题,如果国内信用证计提20%风险资产,那国内银行承兑汇票呢?银行保函呢?

国内信用证同样是基于企业的信用风险,对企业的贷款一样是基于企业的信用风险,为何前者计提20%,后者计提100%呢?我们是不是搞错了什么?

根据巴三、以及《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贸易项下短期或有事项计提20%,交易项下短期或有事项计提50%。短期指一年之内,或有指银行不是第一偿付资金来源,贸易指有贸易背景资料,交易指没有贸易背景资料。

因此,单一企业信贷100%资本计提,没有贸易背景的供应链金融50%资本计提。有贸易背景的供应链金融20%资本计提,监管可否明确,这才是这一通知真正能量所在!

相信巴三这一安排背后,是真正理解了供应链控制风险的原始能力,也真正释放了供应链金融发展的原始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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