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资源共享环境下的版权冷战

 

编者按

在网络时代,著作权保护的关键在于促进网络健康发展和保护著作权人利益之间实现平衡。而近年来,由于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运营商及软件开发商不断引发诉讼,现行著作权法在应对日新月异的网络化时代以及信息传播技术时遭遇瓶颈。如何平衡这些利益冲突,寻找新的利益平衡点是著作权法律理论及立法面临的挑战。

2007年10月5日,美国联邦法院判决一名明尼苏达州的妇女因通过注册用户名“tereastarr”,登录使用Kazaa软件在线共享受著作权保护的音乐,赔偿6家唱片公司22.2万美元。在此案中,被告选择与唱片业在法庭上对抗而非私下以较低的金额和解,这也是音乐档案分享类诉讼首次面对陪审团审判。

在数字化时代,著作权法面对日新月异的网络化,与现实的不适应日益凸显,旧的保护著作权人利益的平衡点已经远不能适应新的现实。如何平衡这些利益冲突寻找建立新的利益平衡点,是著作权法律理论及立法面临的挑战。国外已经发生的案例和判决也将对我国更新、细化相关立法带来一定的影响。

终端用户成被告

据悉,2005年2月,美国唱片协会的调查人员侦测到被告从计算机发布1702首音乐到Kazaa网站的分享资料夹,之后调查人员到她家查访时,发现她更换了新的硬盘,试图湮灭相关证据。因此,唱片协会从1702首歌曲中锁定24首歌曲,并提出起诉。

被告反驳自己没有Kazaa的账号,且从未非法下载或分享任何歌曲。而且,即使唱片协会证明计算机IP地址是她的,也不能证明她下载或分享任何有著作权的音乐。而唱片协会的律师表示,陪审团并未采信她的说法。此判决的重要性在于,档案分享者无法继续躲藏在网路匿名性之后。他指出,一般人很容易在网路上隐姓埋名,著作权所有人很难去证明特定时刻的电脑使用者身份。此案立下的判例是:陪审团告诉被告,他们不关心是谁利用被告的电脑分享档案,被告无法推卸责任。

此案法官 Michael J. Davis ct Court接受纽约时报访问时转述,陪审团认为,虽然没有直接证据显示被告有非法分享著作权音乐的行为或意图,但她把音乐档案放在他人可以任意接触到的管道上?穴P2P网站?雪,就已对著作权造成伤害。

此案件引发广泛关注与争议的焦点在于美国的这一案例此次针对的是终端个人用户,且追究重点方向不在于非法下载,而在于共享传播。而在2006年年底,美国首例与BT实行网络共享案件宣判,维吉尼亚州男子格兰特·斯坦利被判入狱5个月,同时罚款3000美元,外加5个月家庭监禁,释放后还要接受3年的监控。2005年11月,香港男子陈乃明也由于BT共享电影被判监禁3个月,成为全球首个因BT判刑案例。

P2P技术带来新挑战

上述案例判决直指终端个人用户,越发凸现了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作品权利人与大众使用者的矛盾的尖锐性,尤其体现于录音音像制品网络传播权权利人与大众下载者之间。P2P技术资源共享带来的法律风险与法律漏洞给传统著作权法理论及立法带来了更大的挑战。

P2P技术下,不需要经过中继设备就能直接交换数据或服务,用户之间可以直接共享存储于本地的文件和数据,甚至可以共享包括CPU处理能力在内的计算机资源,所有用户既是客户机又是服务器,使得网络上的沟通变得更容易、更直接,真正地消除了中间商。

2001年,P2P技术引发的利益冲突在美国唱片协会控告Napster一案中,以后者被判处禁止侵权活动并支付巨额赔偿而告终。法院认为,经营P2P系统的Napster公司通过提供文件检索服务,实质性地帮助了P2P用户进行交换音乐作品这一直接侵权行为,而且在收到权利人的反复警告后,没有通过终止侵权用户账号的方法阻止侵权后果的扩大,因此构成“帮助侵权”。同时,该公司能够终止侵权用户的账号,具有“监督用户行为的权利和能力”,并且该公司依靠侵权用户人数的增加获得了广告收入。因此,由于被告有能力控制用户的侵权行为,却为了自己的经济利益纵容这种行为,其行为符合“替代侵权”的构成要件,法院据此判决该公司应承担责任。

如果说Napster一案确立了P2P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替代侵权责任,而2005年9月,澳大利亚联邦法院作出的Kazaa文件共享服务违反著作权法,要求对Kazaa软件进行修改的判决则将矛头指向了软件开发者。

涉及这一领域冲突的当事人,除以上判例中的网络服务提供商及共享软件开发者外,此次判决首次追溯到P2P终端用户。P2P软件用户在利益冲突中有两点备受瞩目:首先,P2P软件终端用户下载有关作品直接造成了著作权者的损失,其是通过用户之间共享本地资源来实现的,这种方式很明显没有征得著作权人许可。其次,P2P软件终端用户上传文件或者将文件放在共享目录下的行为可以使得P2P网络伙伴共享,这种行为了扩大了非法的传播链条和范围,极大地影响了著作权人的收入利益。

可以说,P2P技术这种不需要经过中继设备就能直接交换数据或服务,使得所有用户既是客户机又是服务器的特点,冲破了传统著作权体系的公有领域与私有领域的界限,带来了愈加剧烈和复杂的权利人、网络服务商、终端用户之间的权利冲突,动摇和模糊了传统著作权法利益平衡基点,也给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立法及司法保护带来了新的冲击与挑战。
判决结果引发争议

对我国来说,2006年4月,被称为“中国P2P第一案”的上海步升音乐公司诉北京飞行网音乐软件公司和北京舶盛舫安公司侵权一案正式开庭,一审法院判定舶盛舫安公司对网络用户未经权利人许可利用Kuro酷乐软件传播涉案53首歌曲的行为提供了帮助,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此次法院判决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参与他人侵犯著作权行为,或者通过网络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的,追究其与其他行为人或者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人的共同侵权责任。

此案的判决引发了业界对P2P技术合法性及P2P服务商处境的隐忧。而此次美国指向个人终端用户资源共享的赔偿判决对我国立法及司法实践会带来什么样的影响呢?

美国唱片业协会在一份声明中表示,将继续对触犯法律的人采取法律措施。该协会还指出,它提起的一系列诉讼案对于确保合法音乐下载服务有一个公平的市场环境是重要的,将有助于唱片公司进行再投资。而批评人士称,法庭的裁决对于唱片产业而言是一个“徒有其表”的胜利。电子前沿基金会的一名成员在该组织的网站上写到,尽管法院做出了今天的裁决,但数以千万计的美国人仍然继续共享数以10亿计的歌曲。而从此次美国案例也可以看出,被告称自己不知道相关的传播情况,不承认自己有相关的违法行为,甚至表示违法账户不属于自己。

我国法律保护亟待完善

具体到我国,首先须确定的问题是P2P用户将作品上传至搜索索引专供他人共享或下载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将MP3音乐作品从网络上下载到自己硬盘或其他存储器的行为是一种复制行为,未经授权就从事这样的复制行为构成对著作权人复制权的侵犯。

我国法律上著作权侵权限制的一大制度是“合理使用”,即“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的行为,不构成侵权。但这里的“个人”应认为指本人和家庭范围内的成员,而P2P用户将其具有合法权源或是非法下载的作品通过P2P技术与不特定人共享应认为是显然超出了“个人”的范围。此外,这种网络上的共享行为,节省了许多用户购买的费用,造成了唱片销量的下降,对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造成了不合理的损害。因此可以认定用户的这种行为不构成合理使用,而这种未经著作权人的同意又无法律上的依据,擅自传播作品的行为侵犯了著作权,具体在集中体现于音乐作品的上述案件中,侵犯了权利人的网络传播权。

但让人疑虑的是,用户在不存在过失情形下的责任认定。由于新技术的特殊性,用户可能无意中成为提供上传的服务器,此时在具体责任承担基础及认定上存在巨大障碍。此外,在我国国情下,追击用户个人责任现实性难度不免让人产生大大的疑问,尽管已经有香港和外国法例上对于非法共享个人用户的刑事处罚,但在我国现有国情下,还不足以对大众产生威慑作用,而大家司空见惯的下载、共享行为在传统著作权法的理论中却实实在在构成了违法侵权行为,法律制度规范与现实具体的适用显现了巨大的冲突。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冯晓青 教授曾经指出:著作权法的实质是一部控制作品使用的机制,同时也是一种分配作品权益的利益平衡机制。在网络时代或者说数字化时代,著作权保护的关键是在促进网络健康发展和保护著作权人利益之间实现平衡。这一观点也取得了广泛的共识和认可。

P2P网络下载相关案例

网站链接《陀枪师姐IV》遭索赔

2007年年初,上海一家公司因涉嫌传播《陀枪师姐IV》被香港电视广播有限公司起诉,索赔30万元,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据悉,上海维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先于2002年创立了VeryCD网站,又于2005年6月成立了维西网络公司,以公司形式运营该网站。早在2003年9月,《陀枪师姐IV》已经通过VeryCD网站传播开来。

拥有该连续剧著作权的香港电视广播有限公司表示,该网站的这种行为为互联网用户提供了方便,是一种帮助侵权行为。维西网络公司则表示,网站是以“分享互联网”为主题的社区网站,用户可在网站发布链接,其他用户可使用软件对其链接进行下载并交换文件内容。即使网站存在《陀枪师姐IV》作品的链接,公司也在接到通知后立即予以删除,没有对这一作品进行任何复制、发行和网络传播的行为。
经过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调解,该公司承认其在VeryCD网站上基于P2P技术而产生的行为导致《陀枪师姐IV》被传播,侵犯了香港电视广播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对此深表歉意,同时,自愿支付赔偿金8万元。

P2P侵权案上海步升获赔

2006年,被称为“中国P2P第一案”的上海步升音乐公司诉北京飞行网音乐软件公司和北京舶盛舫安公司侵权案一审落判,上海步升公司获赔20万元。

上海步升公司称,2005年8月,该公司发现北京飞行网音乐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酷乐软件向公众提供59首歌曲的非法、盈利性的版权音乐文件共享、搜索、下载服务,而上述歌曲的录音制作权均归上海步升公司所有,但该公司从未允许被告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上述歌曲,被告是利用其中央处理器帮助用户侵权,给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网站经营者北京舶盛舫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于网络用户没有经过权利人许可,利用酷乐软件播放涉案歌曲的行为提供了帮助,侵犯了原告的录音制作者权,而北京飞行网音乐软件公司为其侵权提供技术支持,还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参与了侵权行为,故2公司应共同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香港男子发布BT被判监禁

2005年年底,香港一男子因利用BT在网络上发布电影种子,被香港特区法院以发布侵权物品,损害版权持有人的罪名判3个月的监禁。据悉,该男子是全球第1个因为使用BT技术被起诉侵犯版权法的人。

据悉,该男子在其寓所利用BT软件在网上发布了3部侵权电影与网友共享后被人揭发。而此次判决的最大的争议就是该男子是否涉及“传播”非法复制品。公诉方认为,被告利用BT软件传播了3部电影的数码文件,应对此承担责任,同时这些电影均为版权作品,对版权所有者构成了侵害,而被告方则辩称,传播是一种积极的行为,而被告只是把电影做成文件以供他人下载,并没有传播的意图,在整个下载过程中,主动方是下载者。此外,由于被告的行为并无商业目的,因此他的做法从某种程度上违反了民事责任,但是并不构成刑事犯罪。

西班牙严查BT下载网站

2007年10月,为了制止盗版,西班牙警方关闭了两个BT下载网站:todotorrente.com和trackertdt.com,对网站采取了离线措施,3名管理员被逮捕并被指控侵权。

据悉,这两个网站中的todotorrente.com是世界上最大的西班牙语BT下载网站,在西班牙拥有数万用户。根据警方提供的资料显示,该网站造成了版权所有人50多万欧元的损失,而网站本身却只拥有超过3万欧元的利润。这并不是西班牙警方第一次对BT网站进行打击,早在去年,西班牙当局就开始采取行动查处BT网站,在第一次行动中就有15名管理员被捕,17个网站关闭至今。

华裔男子利用BT下载遭指控

 2006年8月,一名加拿大籍的华裔男子因为经营两个BT网站Isohunt.com和Torrentbox.com,遭到哥伦比亚、迪斯尼、环球影业、华纳兄弟等8家影视制作公司起诉,指控其网站容许网民下载8家公司的影视作品至少40部,每部电影索赔经济损失15万美元,共计索赔逾600万美元。

据悉,诉讼文件指出,该男子于2005年4月开始设立上述两个网站,利用互联网上新兴的BT技术,容许网民互相上传下载各类档案,包括大量影视及音像产品。另外,被告还与其伙伴把多部影视节目制成BT文件上传,供网友下载,至于他们的收入来源,则分别来自广告客户及会员的登记费用。而该男子向纽约南区联邦法院提出异议,要求法院撤销控方的起诉,因为上传及下载活动并非只是他个人的行为。
澳洲唱片业P2P诉讼案胜出

2005年9月5日,澳大利亚联邦法院就澳大利亚唱片业控诉全球知名的P2P服务业者Kazaa侵犯著作权一案做出判决,法官裁定,使用Kazaa软件交流的多数音乐文件被侵权共享,被告要对Kazaa的新版程序进行修改,加入过滤器,以防止对版权注册音乐作品进行非法交流。但认为软件开发商不应对侵权负全责,没有判决关闭该软件开发公司。另外,有关侵权造成的经济损失及赔偿等将作另案处理。

据悉,这起案件的原告为包括环球、百代、索尼BMG以及华纳等国际知名唱片公司在内的30家唱片公司,认为Kazaa软件允许用户在互联网上免费下载音乐,造成了空前规模的侵权。被告则是总部位于澳大利亚悉尼的Kazaa软件开发和发行商。

                                 作者:瞿涵                       转自中国知识产权报资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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