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能。
解答:
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禁止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随意解除劳动关系。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除了国家另有规定的外,不得将招聘对象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除个人基本信息外,不得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不得实施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一旦发现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存在上述行为,就涉嫌就业歧视。
2、但是怀孕并非“免辞金牌”。依《劳务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试用期出现以下情形可以做辞退处理:
(1)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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