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C++中,一般来说,内层作用域可以重新定义外层作用域中的名字,即使该名字已经在内层作用域中使用过。然而在类中,如果成员使用了外层作用域中的某个名字,而该名字代表一种类型(通过声明类型别名的方式),则类不能在之后重新定义该名字。例如:
typedef double TYPE_T; //#1
class A {
public:
TYPE_T f1() { return bal; } //使用外层作用域的 TYPE_T
private:
typedef double TYPE_T; //#2 错误!不能重新定义 TYPE_T
TYPE_T bal;
};
代码#1是在全局作用域上定义的一个类型别名,而编译器编译类是通过俩阶段进行编译的,首先编译类中的声明,然后再编译类成员函数的定义,而编译类的声明时又是通过从上到下的方式进行处理的。也就是说当编译器遇到TYPE_T f1() { ...}这行代码时会先编译成员函数的声明,这个时候碰到TYPE_T这个名字 要想知道这个名字代表什么类型 就需要在类中该代码之前区域寻找该定义 没有找到的话就会继续在定义类的作用域(也就是全局作用域)查找,于是找到了#1 这行语句。编译器就会把f1函数的返回类型当作double,前面也说了,如果使用了外层作用域的某个名字,那么就不允许在后面再一次定义了,即使定义的类型别名与外层作用域定义的相同,也是不行的,就是说#2这行代码实际是错误的,虽然有些编译器不会报错而顺利通过,但是在别的编译器上可能就会编译失败,所以就需要多多注意了。
参考:
《C++ Primer 第5版 中文版》第255页 "类型名要特殊处理" 小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