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员「窃取」源代码:被判 8 个月、缓刑 1 年、罚 2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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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云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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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温某某入职广州三七互娱科技有限公司,工作内容是服务端程序。

2018年5月18日18时20分许,温某某在广州三七互娱科技有限公司上班期间,以其电脑故障需要维修为由,向公司管理员骗取了电脑机箱锁钥匙,打开电脑主机保护箱,并于同年5月21日12时20分许,在未经公司许可的情况下,使用U盘将电脑主机内的《传奇霸业》网络游戏开发服务端的软件源代码及部分美术资源文件34个(约920M大小)进行复制,后将该U盘带回其本人暂住地存放。

之后温某某离职。

2018年9月27日,广州三七互娱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传奇霸业》等程序源文件及大量美术素材被温某某非法访问和复制,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2018年9月30日,温某某被抓获归案。

经审计,2014年4月至2018年5月期间,《传奇霸业》项目25名源代码研发人员工资共计人民币8485000元。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裁定

温某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温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温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缴获的作案工具U盘1个予以没收。关于公诉机关提请判处的惠普牌笔记本电脑1台,经查,现无证据证实该笔记本电脑是本案作案工具,故本院不予处理,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温某某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缴获的作案工具U盘1个予以没收(上述物品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由该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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