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流程适用于征信分中心开展机构接入和接口验收工作。用于规范商业银行、公积金管理中心等新机构接入和接口验收,以及已接入机构更改接口的验收工作。
第一阶段 申请审核
1.接入机构向其总部所在地的征信分中心递交书面申请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函
申请函应说明机构性质、业务现状、业务系统、网络条件、数据管理、接入名称及接入理由等内容,包括客户信息报送内容、业务信息数据项名称和含义、数据是总行集中管理还是分散管理、征信牵头部门及联系方式等。
(2)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复印件(非金融机构不报送此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征信分中心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关于规范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金融机构接入流程的通知》(银征信中心[2007]68号),与《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号)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不具备接入资格的机构可直接回复,告之不能接入并说明理由;对具备接入资格的机构,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上报征信中心。
3.征信中心根据分中心的初审意见,结合机构接入的总体安排,确定申请机构是否可以接入,并函告分中心。征信分中心将函复结果通知申请机构。
4.对批准接入的新机构,征信分中心在通知函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