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义:
class B
{
private:
B()
{
}
friend class A;
};
将导致B无法被除A以外的其它任何class直接继承以后实例化,也就是说,在上面这个定义的基础上,如果你在定义:
class C:public B{};
将导致编译能够通过,但是无法实例化C(那当然也没用了,所以间接实现了一个无法继承的类B),但是因为A是B的友元,所以能够进入B的private区域,所以如果定义:
class A:public B{};
能够实例化A.
但是这样定义还有一个漏洞,如果在A普通public继承B的基础上再定义:
class D:public A{};
你会发现D也是可以实例化的,那么相当于间接public继承了B。这显然不是我们想要的,所以,正确的做法是(完整代码):
class A;
class B
{
private:
B()
{
}
friend class A;
};
class A:virtual public B{}; //A is the one we're looking for
也就是说要做到三步:
1)将你B的相关构造函数放入private区域
2)声明子类A为B的友元
3)定义A为virtual public继承B
这样创建的代码的效果是:
B不能被继承也不能被实例化
A可以被实例化,但是不能被继承
所以,最后创建出来的A才是真正我们想要得到的对象
“A可以被实例化,但是不能被继承”为什么不能被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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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切地说,A可以被继承,但是继承了A的类不能被实例化(那这个类也就没用了)。假设有
class E:public A{};
则实例化E时:
E e;
系统将报告无法进入B的私有成员声明而无法通过编译。
这是因为 A是 virtual 继承 B的,所以,E再继承A的时候,需要由E去调用B的构造函数,但是E不是B的友元,所以无法编译通过
但是如果A不是virtual继承B的,那么E再继承A时,构造函数的调用情况是E调用父类A的构造函数,A再调用A的父类B的构造函数,而A是其父类B的友元,所以这一串调用能够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