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朋友为给实习生支付报酬到底要不要给发票而犯难,为了解释这个问题,得先分析清楚下面这个问题:
问:单位支付给劳动者报酬,什么情况下需要发票?什么情况下又不需要?
答:工资不需要发票,劳务报酬需要。
为什么?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支付工资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吗?
财税2016 36号文附件一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一)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所以,支付工资,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且对方是个人,所以不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而是以“内部凭证”(工资表、支付凭证等)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那么,“劳务”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吗?
国家税务总局的答复如下:
“劳务”是一个相对宽泛的概念,原则上包含了所有劳务服务活动。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等。
所以,劳务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
下一个问题,劳务报酬一定是需要发票的吗?
答案是不一定。
首先,如果对方是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那发票还是不能少的。
但是!
28号公告还有规定: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这里的“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主要是指国家机关。其他的如企业、个体户、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都应当办理税务登记。剩下的就是个人了,如果符合小额零星业务的,有税务局代开的发票最好,没有的话以收款凭证和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而实务中个人基本上是按次纳税的,各地大多数按每次(日)销售额不超过500元执行。
那么企业给实习生支付报酬是按“工资薪金”还是“劳务报酬”申报呢?
根据国税发〔1994〕89号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实务中实习生分两类:
1、签订三方就业协议,准备聘用的即将毕业的学生——三方就业协议是企业聘用未毕业学生的依据,双方实际存在雇佣关系,这类实习生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
2、临时劳务人员——与企业不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的关系,应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税。
所以,第一类实习生,企业无需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第二类实习生,企业就需要视具体情况再判断是否需要发票了。如果每次支付的报酬不超过500元,那么就符合小额零星业务的定义,不需要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了。
最后提醒一点,劳务报酬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所以如果一个项目在一个月内分多批次发放的,需合计为一次收入,超过500元的就需要发票咯。
你,学会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