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门-不动产登记流程梳理

自然资源部门-不动产登记流程梳理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土地权属来源材料上记载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收件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3、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包括: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出让合同等相关材料;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等相关材料;

(3)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租赁合同等相关材料;

(4)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5)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资产授权经营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及界址点成果表(原件);

5、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完税凭证;

6、其他必要材料;

适用范围: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办结时限:

自收件齐全正式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结

收费标准:

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名录范围且声明是小微企业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减免按文件规定执行;依据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文件财税【2019】45号文件规定执行。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土地权属来源材料上记载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收件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原件);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5、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

6、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

7、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确认建筑区划内属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物业服务用房等材料(原件);

8、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9、其他必要材料。

适用范围:

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办结时限:

自收件齐全正式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结

收费标准:

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名录范围且声明是小微企业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减免按文件规定执行;依据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文件财税【2019】45号文件规定执行。

抵押权首次登记

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抵押权首次登记应当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

收件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4、主债权合同(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文件等必要材料原件);

5、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中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以不提交;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最高额抵押合同)。

适用范围:

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保障其债权实现,依法设立不动产抵押权的,可以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海域上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并抵押;以建筑物、构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一并抵押。

办结时限:

自收件齐全正式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结

收费标准:

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名录范围且声明是小微企业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减免按文件规定执行;依据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文件财税【2019】45号文件规定执行。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收件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材料(原件),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土地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外,还应提交:①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提交出让补充合同;②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土地灭失的,提交证实土地灭失的材料;

(3)土地用途变更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

(5)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国有建设用地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

(6)共有人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合同书或生效法律文书。夫妻共有财产共有性质变更的,还应提交婚姻关系证明;

6、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完税凭证;

7、其他必要材料。

适用范围: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土地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

4、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国有建设用地的;

5、共有性质变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办结时限:

自收件齐全正式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结

收费标准:

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名录范围且声明是小微企业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减免按文件规定执行;依据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文件财税【2019】45号文件规定执行。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主体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收件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的材料(原件),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外,还需提交:①属部分土地收回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人民政府收回决定书;②改建、扩建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规划验收文件和房屋竣工验收文件;③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房屋灭失的,提交部分房屋灭失的材料;④其他面积、界址变更情形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和土地价款缴纳凭证;

(3)用途发生变化的,提交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价款以及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价款缴纳凭证;

(5)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交相关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

(6)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书或生效法律文书。

5、其他必要材料。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应当由双方共同申请,转让方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收件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材料(原件),

(1)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合同;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

(2)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提交继承证明、受遗赠证明;

(3)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材料;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分额转移协议;

(6)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5、申请划拨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6、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税费缴纳凭证(原件);

7、其他必要材料。

适用范围: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办结时限:

自收件齐全正式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结

收费标准:

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名录范围且声明是小微企业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减免按文件规定执行;依据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文件财税【2019】45号文件规定执行。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收件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原件),包括:

(1)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合同;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

(2)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提交继承证明、受遗赠证明;

(3)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材料;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分额转移协议;

(6)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5、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

6、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还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7、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税费缴纳凭证;完税或减免税证明(原件);

8、其他必要材料。

适用范围: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一并转移;房屋所有权转移,其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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