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最新临时用地政策知识全面梳理

自然资源-最新临时用地政策知识全面梳理

一.什么情形下可以申请使用临时用地?

临时用地是指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可恢复(通过复垦可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态)的土地。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查过程中需要临时使用土地时可以申请。例如,施工人员需要临时使用的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工棚;地表土剥离堆放场、材料堆场、便道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取土场;地质勘查过程中钻井井场、配套管线、电力设施等配套设施使用的土地。临时用地具有临时性和可恢复性等特点,与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无关的用地,使用后无法恢复成原地类或者复垦达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用地,不能使用临时用地。

二.临时用地的范围有哪些?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临时用地的范围包括:
(1)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的直接服务于施工人员的临时办公和生活用房,包括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工棚等使用的土地;直接服务于工程施工的项目自用辅助工程,包括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材料堆场、制梁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厂、施工便道、运输便道、地上线路架设、地下管线敷设作业,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取土场、弃土(渣)场等使用的土地。
(2)矿产资源勘查、工程地质勘查、水文地质勘查等,在勘查期间临时生活用房、临时工棚、勘查作业及其辅助工程、施工便道、运输便道等使用的土地,包括油气资源勘查中钻井井场、配套管线、电力设施、进场道路等钻井及配套设施使用的土地。
(3)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

三.应当履行什么审批手续?

因临时用地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和土地权属,主要是经济补偿和使用后土地的恢复等问题,新《土地管理法》规定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不必报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使用临时用地的单位,应当向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临时用地审批,其中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市级或者市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申请临时用地需要提供临时用地申请书、临时使用土地合同、项目建设依据文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土地权属材料、勘测定界材料、土地利用现状照片及其他必要的材料。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城镇开发边界内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期限应当与临时用地期限相衔接。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从批准之日起算。临时用地应在使用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其中占用耕地的应当恢复种植条件。

另外,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的土地,属于先行临时使用土地,并未规定需要办理审批手续,灾后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

四.如何签订临时用地合同和给予补偿?

临时用地合同是约定土地所有权人和临时用地的使用权人的权利、义务的协议。因此,临时用地有一些要求:例如,临时用地的用途、使用期限、使用后的恢复措施、土地补偿都必须通过合同双方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并严格执行。关于临时用地的补偿标准,一般由土地所有权人和临时用地者双方通过临时用地合同约定。如果使用的是国有土地,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代表政府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合同并按合同的要求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如果使用的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代表所有者与临时用地使用者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收取临时用地补偿费。

五.如何使用临时用地?

临时使用土地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能将临时用地改为永久建设用地。不得建永久性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使用结束后,将在土地上临时建设的设施全部拆除,恢复土地的原貌,并交还给原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即原土地的用途属建设用地的仍为建设用地,原来为农用地的仍为农用地。临时使用农用地的无须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使用结束后,使用者应当负责恢复原貌,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或土地所有者。从这个角度上讲,原为农用地的临时用地,临时土地者不得改为永久建设用地。另一方面,原土地使用者或土地所有者也不得同意将该土地用于永久建设用途。双方签订的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期限等应符合法律规定,否则会因违法导致合同无效。

六.临时用地可以使用多长时间?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临时用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防止临时用地期限过长,会使临时用地改为实际上的建设用地,并使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实际上失去使用权。但一些工程施工,两年内无法完成,可能需要五年或更长时间,因此,《土地管理法》对临时用地的期限规定,使用了“一般不超过”两年这样的表述。临时用地确需超过两年的,必须经过批准,通过双方的合同约定,或两年后重新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特别要防止借临时用地之名,行建设占用 之实,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临时用地可以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吗?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规定,临时用地一般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用地、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经复垦能恢复原种植条件的前提下,土地使用者按法定程序申请临时用地并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可临时占用,并在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一般不超过两年,同时,通过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等工程技术措施,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规定:临时用地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能够恢复原种植条件,并符合《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中申请条件、土壤剥离、复垦验收等有关规定。临时用地到期后土地使用者应及时复垦恢复原种植条件,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等相关主管部门开展土地复垦验收,验收合格的,继续按照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管理;验收不合格的,责令土地使用者进行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按照《土地复垦条例》规定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使用缴纳的土地复垦费代为组织复垦,并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等相关主管部门开展土地复垦验收。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对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或其他造成无法恢复原种植条件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临时用地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通过日常检查、年度卫片执法检查等,及时发现并纠正临时用地中存在的问题。另外,《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规定:制梁场、拌合站等难以恢复原种植条件的不得以临时用地方式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可以建设用地方式或者临时占用未利用地方式使用土地。

八.违反临时用地有关规定面临什么处罚?

一是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以及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可依据《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规定给予处罚。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按占用面积处土地复垦费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是不履行复垦义务的。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不按期履行复垦义务的,可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土地复垦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代为完成复垦或者恢复种植条件。

三是对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自然资源部门可依据《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立案查处。

九.临时用地上图入库要求

1.临时用地上图入库要求: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指导市、县,在临时用地经依法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将临时用地信息上图入库。临时用地日常监管和土地卫片执法、自然资源督察、国土变更调查等工作中涉及临时用地的,以系统信息为基本依据。系统中没有上图入库信息的,不予认可为临时用地;上图入库信息经查核,不属于临时用地的,及时指出,整改处理。上图入库的临时用地范围,是在农用地或未利用地上的临时用地,经依法批准的国有或集体建设用地上临时使用土地的,不纳入上图入库范围。

2.存量临时用地信息补录要求:按照2号文件规定,2022年1月1日起新发生的临时用地应当全部上图入库。对于此前发生的存量临时用地,区分情形后补录信息。以2021年国土变更调查认定的临时用地图斑为底数,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临时用地现状分类研究处置,该上图入库的及时补充上图入库。属于本通知下发前临时用地已使用完毕、并完成复垦且验收合格的,不再补录信息;属于目前仍在规定的使用期内使用或复垦期限内未复垦的临时用地,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2023年底前将临时用地信息在系统中上图入库,完整填报相关批准文件、合同、影像资料、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或报告表)、耕地与其他地类矢量数据、土地复垦验收资料、土地复垦费用预存及使用情况等信息;属于超出规定使用期限仍在使用或未复垦的,补录信息后,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督促限期整改,严格按照临时用地规定履行复垦义务;属于实际已经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的,临时用地不再补录信息,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立台账,纳入违法用地进行处理。

十.临时用地政策衔接要求

现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颁布前,已经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已超过2年又确需继续使用的,在不改变用地位置、不扩大用地规模的条件下,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继续使用,但总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四年。批准继续使用的临时用地信息应通过系统填报并予标注。

能源基础设施建设中,油气探采合一开发涉及的钻井及配套设施依据2号文件审批的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不超过四年。油气企业在勘探结束转入开采的,应及时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后,不再进行土地复垦,相关土地复垦费用退回。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按违法用地处理。

对于占用耕地以外其他地类的临时用地,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在不改变用途和范围的前提下,经临时用地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确定给其他建设作为临时用地使用,但必须确保土地复垦义务履行到位。

在确保临时用地土地复垦落实的前提下,地方可以探索使用银行保函预存土地复垦费用,减轻企业资金压力。

十一.临时用地最新监管要求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检查把关临时用地上图入库信息,确保信息填报及时准确,对于信息补录、修改量大且排在本省份前列的市(县),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定期梳理分析单个项目临时用地规模明显偏大、未按期完成土地复垦等异常情形,监督临时用地审批信息公示情况,及时发现苗头性问题并督促整改;监督管理中,发现违法违规审批临时用地或者批后改变临时用地用途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等问题的,要严肃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并在系统中核销临时用地信息。部将加强临时用地日常监督抽查,督促整改存在的问题,对于问题突出的省份公开通报。

十二.临时用地涉及的几个问题

一是复垦保证金问题。《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要求,与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双方约定的银行建立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在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中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遵循“土地复垦义务人所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使用”的原则。

二是耕地占用税问题。《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土地复垦义务人将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等农用地复垦恢复为原用途的,可以依照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凭验收合格确认书向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出具退还耕地占用税意见的申请。经审核属实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向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意见。土地复垦义务人凭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退还耕地占用税手续。

三是转让出租问题。《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规定: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临时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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