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工程系列环境工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湖北省工程系列环境工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评审文件链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工程系列环境工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类别基本条件学术科研能力备注
助理工程师   
工程师1.博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博士学位后,当年经考核合格可认定;
2.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后,并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可认定;
3.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或取得双学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取得助理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并被聘任助理工程师3年以上;
4.大学本科毕业或取得学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取得助理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并被聘任助理工程师4年以上。
必须同时具备下列2项条件:
1)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任助理工程师以来,参加过重点科研项目,并在其中独立承担和完成了任务,掌握本专业必要的科研工作环节、基本方法和实验技术,具备独立进行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任助理工程师以来,在市(厅)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3篇论文,或获市(厅)级以上优秀科技论文1篇以上;或在正式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承担撰写参与的研究项目的研究报告、技术报告有较独到的见解,得到项目主持人或负责人的较高评价;
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编写环境保护科研、监测报告、环境工程、专题技术报告二篇以上。国家、行业标准参加编写者。
2)任助理工程师以来,取得过下列成绩之一:
市(厅)级以上科技奖的获得者;
在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参加重点科研项目的研究,完成任务较好;
承担有一定水平的研究课题,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
参与取得的科研成果,经推广应用,取得了比较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获得国家授权的与本专业有关的发明专利;或参与编写有较高技术水平的行业(地方)标准、规程、规范,参加国家组织的能力验证或能力考核、国家环保标准样品研制、国家环保标准方法验证等5项中的一项(排名前二),并正式公布实施。
 
高级工程师1.博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博士学位后,取得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并被聘任工程师2年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取得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并被聘任工程师5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或取得学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取得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并被聘任工程师5年以上。
必须同时具备下列2项条件:
1)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任工程师以来,负责或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重点科研项目,在科研实践中已成为所在研究学科的主要骨干,能掌握本研究领域的研究方向,并具有选定课题、指导和组织课题进行研究工作的能力;
任工程师以来,在国际专业学术刊物或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过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或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1篇以上论文(第一作者),或在正式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第一作者不少于2篇);或主持撰写并公开出版有较高学术价值专著1本以上(5万字以上)
其中县级(及以下)单位高级工程师申报者对本条款内容不做硬性要求,可用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上级机构出具的综合工作业绩鉴定报告代替(附相应认证材料及所在单位民主评议表)。
2)任工程师以来,取得过下列成绩之一:
国家科技奖或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的主要贡献者,或省(部)级科技奖三等奖2项或市(厅)级一等奖2项以上的主要贡献者;
主持或参与国家或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或主持两项重点科研项目;
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科技开发方面,取得了有较大开创性的研究成果,对发展专业理论有公认的贡献;
主持或参与取得的科研成果,有较好的应用前景,推广应用产生了比较重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获得国家授权的与本专业有关的发明专利3项以上(排名前三);或编写有较高技术水平的行业(地方)标准、规程、规范3项以上(排名前三);参加国家组织的能力验证或能力考核、国家环保标准样品研制、国家环保标准方法验证等5项中的一项(排名前二),并正式公布实施;
主持过2项以上所在单位级以上(至少含1项所属区域级以上)工作改革方案、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事业发展规划或科研课题报告等撰写工作,并被充分吸收采纳(需单位主管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本条适用于县级及以下单位高级工程师申报者)。
 
正高级工程师1.博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博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取得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并被聘任高级工程师5年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3年以上,取得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并被聘任高级工程师5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或取得学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取得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并被聘任高级工程师5年以上。
必须同时具备下列2项条件:
1)取得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任高级工程师以来,在本学科或交叉学科领域,主持或负责过重大科研任务,能够根据国家或本地区需要和学科发展提出本学科、本专业研究方向,选定具有重要学术意义和开创性的研究课题,开拓一个新的研究领域,能创造性地解决重大的、关键的技术难题,能够指导并完成国家或省重大科研项目;
任高级工程师以来,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2篇以上本专业学术论文(第一作者),或在正式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以上(第一作者不少于2篇);或主持撰写并公开出版有较高学术价值专著1本以上(8万字以上)。其中县级(及以下)单位正高级工程师申报者对本条款内容不做硬性要求,可用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上级机构出具的综合工作业绩鉴定报告代替(附相应认证材料及所在单位民主评议表)。
2)任高级工程师以来,取得过下列成绩之一:
国家科技奖的主要贡献者,或省(部)级科技奖一等奖的获得者,或省(部)科技奖二等奖的第三名,或两项省(部)级科技奖三等奖的第二名;
主持国家或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两项以上;
开拓发展交叉学科和新兴学科,创造性地解决重大的、关键性理论和学术难题,取得公认的重要贡献;
主持的科研项目或取得的成果有较高的应用开发价值,经推广应用取得了比较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获得国家授权的与本专业有关的发明专利5项以上(排名前三);或主持编写有较高技术水平的行业(地方)标准、规程、规范3项以上,并正式公布实施;
主持过3项以上所在单位级以上(至少含1项所属区域级以上)工作改革方案、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事业发展规划或科研课题报告等撰写工作,并被充分吸收采纳(需单位主管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本条适用于县级及以下单位的正高级工程师申报者)。
 
适用于从事环境工程(含化学研究、环境科学研究、环境专利技术、环境工程、环境化学、环境生物、环境监测、环保宣传、环境保护、环境规划、环境政策等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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