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类与派生

(1) 对基类成员和子对象成员的初始化必须在成员初始化列表中进行,新增成员的初始化既可以在成员初始化列表中进行,也可以在构造函数体中进行。
(2) 派生类构造函数必须对这三类成员进行初始化,其执行顺序如下所述。
. 调用基类构造函数;
. 调用子对象的构造函数;
. 派生类的构造函数体;
(3) 当派生类有多个基类时,处于同一层次的各个基类的构造函数的调用顺序取决于定义派生类时声明的顺序(自左向右),而与在派生类构造函数的成员初始化列表中给出的顺序无关。
(4) 如果派生类的基类也是一个派生类,则每个派生类只需负责其直接基类的构造,依次上溯。
(5) 当派生类中有多个子对象时,各个子对象构造函数的调用顺序也取决于在派生类中定义的顺序(自前至后),而与在派生类构造函数的成员初始化列表中给出的顺序无关。
(6) 派生类构造函数提供了将参数传递给基类构造函数的途径,以保证在基类进行初始化时能够获得必要的数据。因此,如果基类的构造函数定义了一个或多个参数时,派生类必须定义构造函数。
(7) 如果基类中定义了缺省构造函数或根本没有定义任何一个构造函数(此时,由编译器自动生成缺省构造函数)时,在派生类构造函数的定义中可以省略对基类构造函数的调用,即省略”<基类名>(<参数表>)”。
(8) 子对象的情况与基类相同。
(9) 当所有的基类和子对象的构造函数都可以省略时,可以省略派生类构造函数的成员初始化列表。
(10) 如果所有的基类和子对象构造函数都不需要参数,派生类也不需要参数时,派生类构造函数可以不定义。


class A 
{ 
    public: 
    ~A(); 
}; 
A::~A() 
{ 
    printf("delete A "); 
}
class B : public A 
{ 
    public: 
    ~B(); 
}; 
B::~B() 
{ 
    printf("delete B "); 
} 
1)A 基类析构函数未加virtual,
执行“A *pa = newB();delete pa; ”,输出“delete A”;
执行“B *pa = newB();delete pa; ”,输出“delete B delete A”;
2)A 基类析构函数加virtual修饰,
执行“A *pa = newB();delete pa; ”,输出“delete B delete A”;
执行“B *pa = newB();delete pa; ”,输出“delete B delete A”;

A 基类析构函数未加virtual,因此不会调用子类析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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