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银行金融业务与互联网业务不断整合

金融资讯类收入近30亿元,P2P行业收入超4.5亿元。此次的一些监管政策,如征信体系的支持,对互联网金融有实质性利好。关键是如何使政策有效落地。意见中提到的建立联席制度对政策落地有一定的确保作用。如各部门在征信体系有所支持,将大大利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互联网金融监管不会特殊对待支持创新鼓励发展2014年中国中小银行发展高峰论坛日前举行,银监会业务创新监管协作部主任王岩岫作了关于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的主题演讲。他在谈及互联网金融监管思路时强调:不可能因为互联网而降低金融固有的本质,互联网金融不应具有风险上的特殊监管待遇。当前,随着银行金融业务与互联网业务不断整合,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有人断言,如果互联网金融能够健康发展下去,会从根本上冲击商业银行的传统优势。王岩岫对此持相反的观点:到目前为止,我们还没有看到这样一个发展的可能性。传统银行的实力是互联网金融没法比拟的,比如监管的严格性,资本的强大,风控的能力以及众多的物理网点、广大的客户群。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跟银行的关系应该是拾遗补缺、互利互补,决不是一个想颠覆另外一个的关系,实际上互联网金融也做不到。他还表示:互联网的特点是具有快捷和便利性,对于银行是一个补充,对小微企业融资也有比较大的帮助。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是金融,那就要尊重金融的规律,涉及到公众存款人的利益,一定是需要许可和牌照的。互联网金融创新需要紧紧围绕互联网这个时代主线,以客户需求为动力,以法律为边界,以风险为底线。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王岩岫表示,监管当局总体是保持一种支持创新、鼓励发展的态度,同时按照它的特点进行适度监管、协同监管、差异化分业监管。他说:中国互联网监管环境要比国外任何国家都宽松得多。我国许多互联网金融业务创新已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很多业务模式和发展产品甚至是金融发达国家所没有的,p2p投资理财平台这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我国对互联网金融发展一直保持着支持鼓励的态度。王岩岫还谈及未来监管的基本原则。首先,坚持鼓励金融创新的原则,结合互联网特点,实施差异化监管,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活力。互联网金融更多来自于社会自发的需求,具有民间金融的特点,要在现有的法律和管理规则框架内进行约束。其次,本着线上线下相一致的原则,逐步完善规则性监管体系。他强调,不可能因为互联网而降低金融固有的本质,在风险上给予其特殊监管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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