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婚和银婚是指婚姻长久、坚不可摧。
在我的意识里,只知道能陪相爱的人到半个世纪的是金婚——半个世纪见证的婚姻,就像金子一般,长久而坚不可摧!
次之,就是银婚!
至于为什么这么称呼,一直以为都是约定俗成的!
然而事实上,不同国家对这由婚姻维持长久年份决定的术语也各执一词,分类之多之细真令人大开眼界……
美国对婚龄的说法:
1年一纸婚;2年一布婚;3年一皮婚;4年一丝婚;5年一木婚;6年一铁婚;7年一铜婚;8年一电婚;9年一陶婚;10年一锡婚;11年一钢婚;12年一亚麻婚;13年一花边婚;14年一象牙婚;15年一水晶婚;20年一瓷婚;25年一银婚;30年一珍珠婚;35年一玉婚;40年一红宝石婚;45年一蓝宝石婚;50年一金婚;60年一钻石婚。
法国对婚龄的说法:
1年一棉婚;2年一皮婚;3年一麦婚;4年一蜡婚;5年一木婚;6年一铜婚;7年一羊毛婚;8年一虞美人婚39年一陶婚;10年一锡婚;11年一珊瑚婚;12年一丝婚;13年一铃兰婚;14年一铅婚;15年一水晶婚;16年一蓝宝石婚;17年一玫瑰婚;18年一绿松石婚;19年一印花婚;20年一瓷婚;21年一乳白石婚;22年一青铜婚;23年一绿玉婚;24年一萨丁婚;25年一银婚;26年一玉婚;27年一桃花心木婚;28年一镍婚;29年一绒婚;30年一珍珠婚;31年一羊皮婚;32年一紫铜婚;33年一斑岩婚;34年一琥珀婚;36年一梅斯林婚;37年一纸婚;38年一水银婚;39年一绉纱婚;40年一祖母绿婚;41年一铁婚;42年一珠质婚;43年一法兰绒婚;44年一黄玉婚;45年一朱红婚;46年一薰衣草婚;47年一开斯米婚;48年一紫晶婚;49年一雪松婚;50年一金婚;60年一钻石婚;70年一白金婚;75年一白石婚;80年一橡树婚。
英国对婚龄的说法:
1年一纸婚;5年一木婚;10年一锡婚;12年一皮革婚;20年一瓷婚;25年一银婚;30年一象牙婚;40年一绒毛婚;45年一丝绸婚;50年一金婚;75年一钻石婚。
俄罗斯对婚龄的说法:
1年一花布婚;5年一木婚;6年一锌婚;7年一铜婚;8年一白木婚;40年一银婚;50年一金婚;60年一钻石婚;67年一石婚;70年一福婚;75年一王冠婚。
日本对婚龄的说法:
2年一纸婚;5年一木婚;10年一锡婚;15年一水晶婚;20年一陶婚;25年一银婚;30年一珍珠婚;35年一珊瑚婚;40年一红玉婚;50年一金婚;75年一金刚石婚。
另外在朝鲜,夫妻结婚60周年称为“四婚”。
目前来说较为常见的还是以下这种分法:1年一纸婚;2年一布婚;3年一皮婚;4年一丝婚;5年一木婚;6年一铁婚;7年一铜婚;8年一电婚;9年一陶婚;10年一锡婚;11年一钢婚;12年一亚麻婚;13年一花边婚;14年一象牙婚;15年一水晶婚;20年一瓷婚;25年一银婚;30年一珍珠婚;35年一玉婚;40年一红宝石婚;45年一蓝宝石婚;50年一金婚;60年一钻石婚。
诸多纪念中,人们庆祝得最多的和最隆重的就是"银婚"和"金婚",一般都要邀请亲朋好友来参加宴会或者周年纪念会。至于能庆祝"钻石婚"的人可谓风毛鳞角。
什么叫婚姻?乍一看来,答案似乎十分简单。如果仔细想想,就会发现并不是三言两语可以解释清楚的。
婚姻,古时又称“昏姻”或“昏因”。一般而言,婚姻一词的起源有三种说法:
汉朝的郑玄说,婚姻指的是嫁娶之礼。在我国古代的婚礼中,男方通常在黄昏时到女家迎亲,而女方随着男方出门,这种“男以昏时迎女,女因男而来”的习俗,就是“昏”“因”一词的起源。换句话说,婚姻是指男娶女嫁的过程。
郑玄接着又说,婿称为“昏”,妻称为“姻”。因为新郎在黄昏时迎娶,所以称他为“昏”,而新娘随着男方而行,所以称她作“姻”。这个解释和前一说法类似,意义却不相同,因为这个婚姻指的是夫妻关系。
另外,《尔雅》对婚姻一词还有比较复杂的解释:
“婿之父为姻,妇之父为婚..妇之父母、婿之父母相谓为婚姻。”这是说,新郎的父亲称为“姻”新娘的父亲则称为“婚”。婚姻一词在这里的意义,指的却是姻亲的关系了。
时至今日,我们已很难指出上述三种说法孰是孰非,因为经过千余年的演变,不但婚姻的意义有了更完备的发展,甚至姻亲的关系也扩大了许多。
现代有的社会学家给婚姻下的定义是:男女依照法律的规定或社会风俗,经过某种仪式而结合的关系。
从这个定义中可以看出,婚姻不但包括娶嫁之礼,而且要依照国家制定的法律,或社会认可的习俗。男女经过婚姻关系而结成夫妇,双方家庭也因此结为则亲。
男女嫁娶的关系远比婚姻的起源要早。这是由于“性”是人类一种原始的生理需要,所以两性关系是远从有了人类就同时存在的。但原始社会中的嫁娶只是一种“自然现象”。人类知识发展以后,男女关系逐渐有了规范,形成种种婚姻制度或婚俗。这时候,男女间的嫁娶已经成分一种“社会现象”。因此,婚姻关系必须经过国家法律的许可,或社会习俗的认同,男女也必须经过婚姻关系,才能称为夫妇,建立家庭。
为什么要有婚姻?原始社会中的自然嫁娶现象,已经可以满足人类原始的性生理需要,那又为什么还要建立婚姻关系,设立制度与规范,建立起这种“人性的枷锁”呢?
婚姻制度最初发生的原因与时代,现在难以查证。我们只能从婚姻所发生的一些作用,去追溯婚姻发生的可能原因。
德国社会学家梅勒·李耳曾经把婚姻的动机归纳成经济、子女和感情三个原因,这个说法已被世人所普遍同意。
在早期的婚姻关系中,经济是一个很重要的因素。从《诗经》的一些片断记载,我们可以察知早朋妇女对家庭经济的协助,《诗经》说,“掺掺女手,可以缝裳”,“女执懿筐..爱求柔桑”。《礼记》也说,妇女要做丝、麻、布、帛的事。酿酒也属于妇女份内的工作。过去我国有些地方有男子早婚,娶年纪较大的妻子,即所谓娶“大娘子”的风俗,这主要目的也是辅助家庭经济。
在我国历史上,繁衍后代,传宗接代,一直是婚姻的主要原因。
《礼记》所说的“下以继后世”就是这个意思。“孔子家语”曾以无子为七出条件之一,孟子也说:“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到了汉朝,妇女不生子,甚至要因而入狱。北魏时代,有官员建议对于无子而不肯纳妾的人,科以不孝之罪。一直到清朝戊戌变法前后,女学兴起,女子开始接受教育,社交范围越来越广,求自由的思想越来越高涨,她们对自己的感情有了新的认识与主张,对婚顺制度也有了新的见解,追求自由恋爱的人越来越多了,有的甚至为恋爱而牺牲。
现代的婚姻多以感情因素为主。男女彼此相悦,觉得有共组家庭,晨昏相伴的需要,于是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迈入婚姻生活。
经济、子女、感情三种因素与婚姻的关系,随时代而有不同,中外皆然。在上古时代,经济第一,子女第二;中古时代则是子女第一,经济第二;到了现代,则以爱情第一,子女第二。这种演变,反映了人类自代价值的发现与重视。
我国的《婚姻法》,是调整人们婚姻、家庭关系的法规,是人们正确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行动指南。它确定婚姻的原则、结婚的条件、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父时子女之间、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亲属之间的关系,和离婚及离婚后子女抚养等规则。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的社会主义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这是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婚姻法是适用于一切公民,是关系到千家万户、男女老少社会家庭生活的重要法律。
一、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一项基本原则,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方面。
结婚自由,即结婚须男女双方本人完全自主、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干涉,只要双方当事人建立了感情,自愿组织家庭,符合婚姻法有关规定,就可登记结婚,不受家庭出身、社会地位、个人资历、职业、财产等差别的限制和影响。结婚自由是公民在婚姻问题上享有的民主权利,不论是未婚男女结婚,还是离婚后再婚或复婚,都可以依法行使这种权利。
离婚自由,即男女双方结婚(从结婚登记开始)后,由于各种原因,不能继续维持夫妻关系,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调解无效,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有和好可能的,不准离婚。通过调解做好当事人和亲属的工作,促使和好。
二、男女平等的规定
我国《婚姻法》所确定的男女平等原则的内容是:(一)男女双方在结婚和离婚问题上的权利义务平等;(二)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三)夫妻之间在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上的权利义务平等;(四)夫妻双方在赡养各方老人问题上权利义务平等;(五)父母在抚养和教育子女的问题上权利义务平等;(六)子女可随父姓,也可随母姓;(七)兄弟姐妹等一切男性和女性的家庭成员在家庭中的权利义务平等。
三、具备什么条件才能结婚
完全具备下述条件者,始得结婚:(一)男女双方本人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二)任何一方必须没有与第三者存在的婚姻关系;(三)必须达到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四)必须没有不应结婚的生理缺陷。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五)双方之间须无不应结婚的血亲关系,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
四、结婚要履行登记手续
男女双方凡符合结婚的条件,又不违反禁止结婚的规定,而自愿结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经过登记机关的审查,符合婚姻法的规定,准予登记,并发给结婚证,才算确立了合法的夫妻关系,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按照1986年公布的《婚姻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婚姻登记机关,在城市是区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构街道办事处,在农村是乡镇人民政府。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和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工作单位出具的关于本人出生年月和婚姻状况(未婚、离婚或丧偶)的证明。凡离过婚的申请再婚时,应携带证明已与前配偶离婚的法律文书,如离婚登记证或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申请婚姻登记的男女双方对于婚姻登记机关必须了解的情况,都应如实反映。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当事人有违反婚姻法的行为而故意隐瞒的,应当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五、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
血亲是指有血缘关系的亲属。血亲又分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两种。直系血亲是指有直系关系的亲属,从自身往上数的亲生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均为长辈直系血亲。从自身往下数的亲生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均为晚辈直系血亲。旁系血亲是指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直系血亲以外的血亲,是与自己同出一源的亲属。如兄弟姐妹、伯伯、叔叔、姨母和侄、甥等这些平辈、长辈、晚辈,都是旁系血亲。
六、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所谓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从自己上溯至同一血源的亲属,再向下数至第三代。例如,计算男方本人同表妹属于第几代旁系血亲,可先由本人经过母亲上溯至与表妹同一个血缘的外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一代,向下数至表妹的母亲,即本人的姨母,为第二代,再向下数至表妹,为第三代。男方本人与表妹即属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依法禁止结婚。按此计算,凡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以及姑侄、舅甥女等均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均禁止结婚。按照我国传统习惯,上述三代以内旁系血亲,除表兄弟姐妹以外,一向不许结婚,所以当前特别要着重改变历来允许的表兄弟姐妹可以结婚的习惯。
七、夫妻共同所有的家庭财产
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离婚之前这段时间,是法律上所称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家庭财产。夫妻双方共同财产都有平等的处理权。这些财产包括:夫妻双方的劳动报酬,如一方未参加工作,在家里从事家务劳动,他们的劳动报酬也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双方或一方接受继承、遗赠所得的财产,或接受他人赠与的财产,也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八、父母对子女的权利与义务
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管教,首先指抚养教育。抚养教育是作父母的基本义务,也是父母对国家、社会和集体的责任。抚养义务主要是对年幼子女及生活困难无劳动能力的子女而言。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教育义务,主要也对未成年人而言。父母应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护公共财物的思想培养子女,关怀子女的身心健康。
为使父母认识管教子女是国家赋予每对父母的神圣职责,《婚姻法》明确规定:“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父母虐待或遗弃子女,是法律所不许可的。溺婴或其它残害婴儿的犯罪行为,更为法律所不容。
九、子女对父母的权利和义务
子女付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这是指父母年老丧失劳功能力,或者父母因为健康原因需要子女在生活上加以照顾等情况而言。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既是基本道德要求、又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刊。子女虐待或遗弃父母的行为,是法律所不容许的。父母双亡后,子女有继承遗产的平等的权利。
十、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
继父母和继子女间的关系,是因父母一方死亡、他方再行结婚;或因父母离婚、一方或双方再行结婚而发生的。继父母或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对于生父或生母已经死亡的继子女,有抚养的义务。继子女对于尽过抚养教育义务的继父或继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十一、祖父母、外祖父母同孙子亥、外孙子女间的义务
其他家庭成员之间,都应当互相关心,互相扶助,平等相待,和睦团结,共同进步。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十二、兄弟姐妹间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弟姐妹。对于无劳动能力而生活困难的兄弟姐妹,应给予经济上的帮助。
十三、离婚的程序和手续
离婚有两种情况:一是双方自愿离婚,一是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由于离婚情况不同,决定离婚程序也有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之别。
我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规定,男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