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原地产九亭店的投诉

中原地产九亭店在对沪松公路某弄某号某室房产交易中违规操作,偏袒甲方,使乙方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现将具体情况投诉如下:

    一、中原地产九亭店在对上述房产交易中,违规操作,协同甲方套取现金壹拾捌万叁仟元。加大了银行的风险,也使乙方面临巨大风险,埋下了甲方最终违约的隐患,损害了乙方的合法权益。

    双方签订的《上海房地产买卖合同》明确规定,甲方必须拿乙方支付给甲方的首付款用以还清甲方尚欠银行的贷款,这样才能确实保障买卖能顺利做下去,合同中写有:应由丙方“陪同甲方至抵押权人处全额还清甲方尚欠抵押权人的贷款余额……”。而本案丙方——中原地产九亭店却没有这样做,而是要求乙方将现金直接划转给甲方。本案因为中原地产九亭店饿违规操作,埋下了日后甲方违约的隐患。日后的事实证明,甲方拿了首付现金,未曾履行约定的“还清尚欠贷款余额”这个义务,最终构成违约。

    二、中原地产九亭店在进行居间活动时严重失职,未能严格把关,审核甲方出售房屋产权所有人的合法身份,最终成为甲方违约的一个重要因素。

    甲方出售房屋的产权证上有四个人签名,分别是第一产权人、妻子及两儿子。按惯例,中介公司至少应向甲方索要户口薄看一看,核对一下。但是中原地产九亭店却连这起码的事都没有做。一直到办理转按揭了,转按揭贷款代理公司审核出问题来:甲方拿不出其妻子及次子的合法身份证明。这究竟是中原地产九亭店失察还是故意放任?这也构成了甲方拖延交房以至违约的一个重要因素,因为甲方需要补开这些证件。

    三、中原地产九亭店隐瞒实情,欺骗交易一方,使其合法权益蒙受损失。

    二00六年四月中旬,乙方向中原地产九亭店咨询,业务员蒲某介绍本案时说房主购房已超过两年,只要付了首付款,任何时候都能正式交易,产权过户。但是当乙方于五月十四日,按业务员要求将壹拾叁万叁仟元现金(加上此前已付的伍万元定金,构成首期房价款壹拾捌万叁仟元整)划转给甲方后,回到中原地产九亭店签合同时,甲方突然提出:他购房到当年七月底才满两年,要求乙方“谅解”,为避所得税(当时的政策,满两年后出售,免征所得税),交易必须推迟到七月底。乙方顿时感到上当受骗了。但是首付款已交,当然希望房子能顺利买成,于是只能接受,约定于七月三十一日前交付房产。这样一来,把本来五月十四日付首期房款,六月中旬就能做成的交易,推迟到七月三十一日,使乙方的合法权益蒙受损失,正常的生活安排受到干扰。

    四、中原地产九亭店在进行居间活动时,丧失中介立场,利用中介业务上的优势与便利,期瞒乙方,损害乙方利益,偏袒甲方,使甲方获得较大利益,完完全全成了甲方代理人。

    1、在双方签订的《上海房地产买卖合同》,“第九条 乙方未按本合同付款协议约定付款的,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乙方逾期未付款日万分之叁计算……”,“第十条 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将上述房地产交付,(包括房地产交接及房地产权转移)给乙方,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乙方付款日万分之叁计算……”。这让生平第一次买房的乙方,初看似乎公平,都是万分之叁,可是中原地产九亭店的业务员,专做房地产中介业务的不可能不知道这样的约定是很不公平的。
首先,如甲方违约,其付出的违约金要远低于乙方违约支付的违约金,因为这万分之叁/日的基数不同,一个是以付款,即壹拾捌万叁仟元,而另一个是未付款肆拾贰万柒仟元。同样是万分之叁,甲方违约只须付54.9元/日,而乙方违约则要付128.1元/日,是甲方违约金的2.3倍!违约金的约定,目的在于一方违约,给予守约方的损失,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的仅仅是利息的损失,而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的是房租的损失以及家庭生活计划遭到破坏,给乙方生活带来诸多不便,如婚期不得不推迟等。
“因此,在约定违约责任时,逾期交房与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应当有所区别。一般情况下,租金要高于利息,因此逾期交房所应承担的违约金比率应高于逾期付款所应承担的违约金比率。”(引自金鹰主编《商业房买卖合同操作指导》)。对这些,生平第一次买房的乙方是根本不知情的,而专做房产中介的专业人员不可能不心知肚明,那么一手负责填写格式合同的业务员,公然作出乙方承担的违约金比率高出甲方违约比率2.3倍的约定,其偏袒甲方,损害乙方的故意行为不是一目了然了吗?

    2、二00六年七月二七日,在中原地产九亭店,乙方鉴于已经可以预见甲方将违约,乙方向中原地产九亭店倪经理咨询如何确保甲方向乙方交付违约金:“你们中介是如何操作的?”倪竟一口回绝:“这我们不管的,你们自己协商去!”。作为中介,对双方约定的责任,毫无操作办法,中介起到作用了吗?

    3、二00六年八月,本案由于甲方违约,乙方按合同的约定决定解除合同,诉诸法律。在开庭前乙方曾要求中原地产九亭店出具一份时间表,以证明何时、双方或三方签了什么协议或办了什么事,由乙方撰写好,中原地产九亭店倪经理看过认为“基本符合事实”的。但次日,倪以中原地产法务处要求门店不给任何一方出具任何证明为由拒绝了,这本无可非议,双方均等。不料开庭时倪经理以中原地产九亭店的名义向法庭呈交了一份作为证据之一的《情况说明》。先不说《情况说明》内容如何,但是这件事本身,就充分证明了中原九亭店已完全丧失了中介的立场,已彻底成为甲方的代理人了。
再说《情况说明》说明了四点情况:a、正常的交易过程,需历时“两个半月”,b、出售方黄某提出希望以转按揭方式完成交易,买方张某同意了,并签订了“转按揭协议”一份,c、由于付款方式变更了,七月三十一日交付房产来不及了,要到八月三十一日才能交,d、中原地产九亭店“感觉出售方在签订转按揭协议后,特别是七月下旬以后在履行买卖合同方面还是积极的。”这四点与事实有较大出入,现陈述如下:
    a、正常房产交易需要多少时间,中介公司不可能不知道。就本案来说,卖方、买方和中介方签订的居间协议约定得明明白白,按照约定计算下来,无须一个月,交易就可以做成,如果超过这个时限,则是有违约发生,要么未按协议操作,要么未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由此观之,中原地产九亭店向法庭呈交的证据说正常交易需“两个半月”,显然是没有说真话。
    b、正由于中原地产九亭店未按《居间协议》约定的操作,而是要求乙方将首付款直接交付给甲方。使甲方获得了壹拾捌万叁仟元现金之后,无视《居间协议》的约定,根本不去“全额还清尚欠抵押权人贷款余额”,才造成这笔交易的后期付款不用转按揭的方式做不下去。乙方深感巨额现金已付出,为求得顺利买成房子,无奈地签署了转按揭协议。到《情况说明》里,中原九亭还在为甲方涂脂抹粉,说“出售方黄某提出希望……”“买方张某同意了”。中原九亭店这一番话是在为谁服务,为谁谋利益,损害了谁的利益还需赘言吗?
    c、作为一个大中介公司的门店,不可能不知道本案在签订转按揭协议时并未改变交房日期。合同约定的原交房日期仍然具有法律效应,而《情况说明》却以愿望代替事实,凭想当然来说话,还竟然作为证据向法庭呈交,充当了什么角色?
    d、中原地产九亭店在判断甲方“履行买卖合同方面”是否积极,是凭“感觉”而不是凭事实、凭证据的。合同甲方自二00六年五月二七日签订转按揭协议后,一直到二00六年七月二十日没有向转按揭贷款代理公司交出任何所需证明文件,最终造成到“七月下旬以后”再怎么积极也无法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房产,构成违约。这个事实中原九亭店是十分明白的,就这样,竟然睁着眼说瞎话,置七十五天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于不顾,而强调“七月下旬以后,在履行合同方面还是积极的”,以此向法庭作证,这不是在做伪证吗?

    五、中原地产九亭店违反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构成了违约。

    甲、乙、丙签订的居间协议第三条,B款约定了丙方应做的几件事:1、代为保管首期房价款,2、陪同甲方全额还清尚欠贷款,3、收执从抵押权人出去的的该房产之他项权证、注销抵押申请书、还款凭证原件,4、代为办理抵押注销手续。这四件事,对该案房产交易最终能否做成,起着决定性作用,因为这四件事起着监督甲方对首期房价款的处置的作用。遗憾的是中原地产九亭店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对可以预见的甲方将现金挪作他用,不去还贷这个事实,放任其发展,最终酿成交易未能做成,甲、乙双方走上法庭的后果,中原地产九亭店难辞其咎。

    综上所述,不难看出中原地产九亭店在本案交易过程中,完全违背了中介行业的起码职业道德,丧失了中介立场,彻底站在甲方一边,甚至不惜以损害乙方合法权益来达到袒护甲方的目的。中原地产九亭店未能完成三方居间协议违约。现向中原地产总部,提出投诉,向12315提出投诉,要求退还乙方已付中介费用陆仟壹佰元整,要求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投诉人  合同乙方
                                                    2007.03.15
 

评论
添加红包

请填写红包祝福语或标题

红包个数最小为10个

红包金额最低5元

当前余额3.43前往充值 >
需支付:10.00
成就一亿技术人!
领取后你会自动成为博主和红包主的粉丝 规则
hope_wisdom
发出的红包
实付
使用余额支付
点击重新获取
扫码支付
钱包余额 0

抵扣说明:

1.余额是钱包充值的虚拟货币,按照1:1的比例进行支付金额的抵扣。
2.余额无法直接购买下载,可以购买VIP、付费专栏及课程。

余额充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