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百一十七条第(六)项认定“直接规避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但对于“间接规避行为”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并未规定。从不法要件层面看,“间接规避行为”具有违法性,应当受到刑法规制,可以适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从责任要素层面看,应强调“间接规避行为”必须出于“故意”,过失以及中立的帮助行为不构成犯罪。
关键词: 间接规避行为;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刑事责任
0 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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