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软件销售合同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http://cn.cietac.org/TheoryResearch/read.asp?hangye=1&ptype=15&ptitle=%BB%F5%CE%EF%C2%F2%C2%F4&stitle=IBM%C8%ED%BC%FE%CF%FA%CA%DB%BA%CF%CD%AC%D5%F9%D2%E9%D6%D9%B2%C3%B0%B8%B2%C3%BE%F6%CA%E9 |
(2006年4月14日) 【提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合同,约定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订购IBM软件产品,被申请人在合同签署后支付了预付款人民币10万元。申请人称,申请人收到IBM的货物后多次通知被申请人安排收获付款,但被申请人置之不理。被申请人却称,被申请人如约支付预付款,但直至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长达两年的时间里,申请人一直没有通知被申请人提货。并提出申请人提供的货物与涉案《销售合同》的约定严重不符。仲裁庭经过分析认为,申请人积极通知被申请人提货付款似乎更符合情理,而被申请人支付较大数额的预付款之后对于合同的履行没有表现出必要的关心,于情理不通。而且仲裁庭认为,被申请人作为一家在计算机软件硬件领域开展经营活动的公司,在签署合同时理应知道合同所涉及内容主要是软件 授权使用书,而软件授权使用书中应当有最终用户信息应属于在计算机领域开展经营活动的公司所知悉的常识。因此,没有构成被申请人所称的货物与《销售合同》约定严重不符。仲裁庭支持了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货物余款和违约金的请求。 【关键词】软件授权使用书 软件使用介质 最终用户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请人Z电子信息技术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北京B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之间于2003年12月19日签订的合同号为×××的《销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以及申请人于2005年9月29日提交的书面仲裁申请,受理了上述合同项下的IBM软件销售合同争议案。 一、案 情 2003年12月19日,申请人作为卖方,被申请人作为买方,双方 签署了合同号为CN257的《销售合同》(以下简称《销售合同》或合同),约定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订购IBM软件产品,货款总金额为人民币450l000元,付款条件为买方在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预付款人民币10万元,余款人民币350l000元应由买方在合同项下产品送至其指定地点后即以支票方式支付给卖方。 二、仲裁庭意见 (一)关于本案适用法律问题 三、裁 决 仲裁庭裁决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