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企业税务筹划,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怎么计算

1.企业税务筹划,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计算原理

在商业交易中,增值税是以商品或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的一种流转税,税基相当于商品价值C+V+M中的V+M部分。

理论上,增值税额应为“增值额×税率”计算得出。但在实际操作中,通常采用间接法进行计算。首先,整体税负是应税货物税额与法定外购货物已纳税款之间的差额,这与“增值额×税率”的计算结果相等。

由于间接法在实际中更易操作,因此得到了广泛应用。 以一个生产企业的例子来说明。该企业将40元的原材料投入生产过程中,生产出的产成品成本为80元,以130元的价格售出。在生产过程中,货物增值了两次,第一次增值40元,第二次增值50元,总增值为90元。根据增值税的定义,计算的增值税额为(40+50)×17% = 15.3元。

而按照间接法计算的增值税额则为130×17% - 40×17% = 15.3元,与理论计算结果一致。 

因此,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 = 销项税额 - 进项税额。需要注意的是,增值税是价外税,如果取得的是价税合计,则需要将价税合计数除以(1+增值税税率)来换算成不含税价,再使用不含税价乘以税率计算增值税额。

2.企业税务筹划,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征税范围

在实务中,必须准确把握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关键在于将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进行有效区分。在掌握了一般规定的基础上,本文还针对货物的征税范围进行了一一解析。

1.企业税务筹划,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征收一般规定

a.有形动产。按照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货物销售或进口以及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均应计算缴纳增值税。这里的货物指的是除了土地、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等不动产之外的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

以生产企业销售自己生产的水杯为例,此行为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需要缴纳增值税。相反,如果销售的是办公楼等不动产,则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在会计实务中,一般纳税人在销售产品时,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b.进口货物的征税范围

企业进口货物时,作为购入方需要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进口关税完税价格为货物的价格加上包装费、卖方佣金、进口运费和保险费,即30000元+2000元+1000元+3000元=36 000元;进口关税=36 000×5%=1800元;进口增值税=(36 000+1800)×17%=6426元。

在会计实务中,一般纳税人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c.受托加工货物,受托方需要针对收取的加工费计算并缴纳增值税。值得注意的是,有偿加工劳务并不包括本单位职工为本单位提供的加工劳务,这属于非增值税征税范围。

修理修配劳务也指针对有偿修理修配增值税应税货物的行为,例如修理汽车的劳务就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但修理大桥等不在增值税征税范围内。同样,本单位职工为本单位提供的修理修配劳务也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在会计处理上,企业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应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需要注意的是,在确定增值税征税范围时,关键是要正确区分增值税和营业税各自的征税范围,两者都是对货物和劳务的流转额进行征税,因此在实务中很容易混淆。

总结如下:有形动产和与有形动产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收增值税;不动产、无形资产以及除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外的其他劳务征收营业税。

2.对视同销售行为的征税规定

为了保证增值税税款抵扣制度的实施,避免因发生下列行为而使增值税抵扣链条的中断,也为了避免因发生下列行为而使货物销售税收负担不平衡,防止利用下列行为逃避纳税义务,税法规定要视同销售计征增值税。

a.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有些行为虽然不属于有偿销售货物,但为了确保增值税抵扣制度的实施,避免增值税抵扣链条中断和货物销售税收负担不平衡,防止利用这些行为逃避纳税义务,税法规定要视同销售计征增值税。

对于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的行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代销清单或代销款时。如果未收到代销清单或代销款,则应在发货后满180天时计算缴纳增值税。在发生纳税义务时,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例如,A公司委托B公司销售商品100件,双方签订的协议价格为每件200元,该商品成本为每件120元,增值税率为17%。B企业将该批商品以每件20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共取得价款20000元,增值税3400元。A企业按照10%支付给B企业手续费,并在B企业交来代销清单时开给B企业同样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于这项业务,A企业应在收到代销清单时计算增值税销项税:20000×17%=3400元。借:应收账款 23400,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元。

b.销售代理货物,在售出时即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需取得委托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抵扣进项税额。代理方所收取的代销手续费,不涉及增值税,而是属于“服务业”税目,应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例如,某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为甲公司代理货物销售,按照零售价的10%收取手续费10000元。尚未收到甲公司开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商业企业代理业务应纳增值税为:零售价=10000÷10%=100000(元),增值税销项税额=100000÷(1+17%)×17%=14529.91(元),应纳营业税=10000×5%=500(元)。如果收到甲公司开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14529.91元。借记银行存款100 000元,贷记应付账款85 470. 09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借记14 529.91元,应付账款借记14 529.91元。

c.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之间移送货物用于销售的,移送当天即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例如,位于北京的总机构向位于天津的分支机构移送一批货物,总机构需要将该批货物视同销售,计算其销项税额。分支机构则需要对该批货物计算进项税额。

d.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时,实务中需要正确区分视同销售与不得抵扣进项税的情形。在计算销项税额时,应以计税价格作为基数,而非成本。例如,若某企业将自己生产的水泥用于办公楼建造工程,并以成本价68000元、售价100000元以及增值税率17%进行核算。那么该业务属于视同销售业务,需要计算销项税额。其销项税额应为100000×17%=17000元。此时的会计处理应为借:在建工程85000元;贷:库存商品68000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元。若这批水泥不是企业自产的,而为外购,那么将其用于在建工程就不能视同销售,而应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若该批水泥的进价为68000元,用于在建工程项目,此时的会计处理应为借:在建工程79560元;贷:库存商品68000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1560元。

e.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在此情况下,企业需要对其视同销售处理并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例如,某企业将其生产的产品作为节日福利分发给200名职工,其中生产工人170人,管理人员30人。每台产品的生产成本为1000元,而计税价格为1400元。根据此项业务,我们可以计算出该企业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等于170乘以1400元再乘以适用税率17%,即47600元。该企业应将此项业务视同销售处理并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47600元。其会计分录为:借:应付职工薪酬 327600元;贷:主营业务收入 280000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7600元。

另外,该企业还应将职工薪酬在不同成本项目之间进行分摊,其会计处理为:借: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 278460元,管理费用 49140元;贷:应付职工薪酬 327600元。

f.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也需要将其视同销售处理并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例如,某企业将购买的货物投资给A公司。这批货物的进价为80000元,计税价格为100000元。因此,该企业应将此项业务视同销售处理并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增值税销项税额等于计税价格100000元乘以适用税率17%,即17000元。其会计处理为:借:长期股权投资 17万元;贷:主营业务收入 10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万元。企业税务筹划:www.zhongraocaiw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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