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进行项目申报的同时需要提交财务报告,满足条件的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那么什么样的研发活动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呢?
一、主要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3.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 〕85 号)第四条
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操作规程(试行) >的通知》(苏国税发〔2010〕 107 号)
5、《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 119号)
6、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5年 97号)
二、能够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主要包括三大类:应用性研究、试验性开发、实质性改进。
其中,可加计扣除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也可进行税前加计扣除。创意设计活动是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
三、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活动,不包括以下七项活动。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四、研发活动类型:
一般分为自主研发、委托研发、合作研发、集中研发以及以上方式的组合。不同类型的研发活动对研发费用归集的要求不尽相同。
委托研发指被委托人基于他人委托而开发的项目。委托人以支付报酬的形式获得被委托人的研发成果的所有权。只有委托方部分或全部拥有研发项目的知识产权时,才可按照委托研发享受加计扣除政策。若知识产权最后属于受托方,则不能按照委托研发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合作研发是指研发立项企业通过契约的形式与其他企业共同对项目的某一个关键领域分别投入资金、技术、人力,共同参与产生智力成果的创作活动,共同完成研发项目。合作研发共同完成的知识产权,其归属由合同约定,如果合同没有约定的,由合作各方共同所有。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合作方应该拥有合作研发项目成果的所有权。
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