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软企业的认定条件及税收优惠政策
一、“双软认定”政策依据
“双软认定”是指软件产品登记和软件企业认定,“双软企业”有两个证书:一个是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一个是软件企业证书。《关于开展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评估工作的通知》
二、优惠政策
1、通过《软件企业评估》,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
2、通过《软件产品评估》产品流转税:一般纳税人,13%税率,超出3%部分即征即退,不纳入所得税额征收所得税。
3、《软件产品评估》的研发人员,个人调节税:市财政对软件开发设计人员实行专项奖励
软件命名规范
企业品牌 + 软件产品的用途和功能 + 版本号
三、软件产品认定
1、申请单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申请单位软件产品在我国境内开发,且拥有该软件产品知识产权;
3、软件产品经上海市软件行业协会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需要的材料
(1)软件产品评估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3)软件著作权证书
(4)第三方测试的软件产品所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5)协会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四、软件企业认定条件
(1)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2)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3)企业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
(4)企业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其中软件产品拥有上海市软件行业协会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和上海市软件行业协会颁发的《软件产品评估证书》;
申报材料
(一)《软件企业评估申请表》(申请企业应当登录上海市软件行业协会“双软评估”平台,在线填写,经初审通过后方可打印);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加盖企业公章)复印件;系统集成类软件企业需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加盖企业公章)复印件;
(三)企业拥有的软件著作权、专利、《软件产品评估证书》等自主知识产权证书或受理通知书等有效证明材料;
(四)上年度《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数情况表》,经社保部门签章的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费缴纳通知书等社保证明材料;
(五)经具有国家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年度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列表暨收入情况归集表》、《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企业主要应交税金明细表》;
(六)企业生产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七)ISO9000系列或CMM/CMMI等质量管理体系证书,或者提供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的说明以及有效运行的过程文档记录等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
(八)上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清单及相应的大部分合同与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