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租房申请条件
01 社保条件
1、申请人按照规定在本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者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但在本市退休的除外;
2、申请人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纳三年以上,属于特殊家庭或者有三个以上子女的家庭(至少有一个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可以不受社会保险累计缴纳时间的限制。
02 住房条件(需同时满足)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未在本市拥有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在申请受理日之前三年以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未正在本市享受住房保障优惠政策,但承租社会主体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或者承租期间,因申请人家庭人口数增加需要提高配租面积标准的除外。
03 户籍条件
主申请人户籍要求:申请人年满18周岁,且具有深圳市户籍,但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不能作为申请人。
共同申请人户籍要求:
1、申请人配偶(深户或者非深户都可以);但是只有深户或有居住证的才参与计算面积,配偶不是深户并且没有深圳有效居住证的,不享受配租面积,但配偶为现役军人或者年满六十周岁以上的除外。
2、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深户或者非深户都可以);现在不要求未成年子女要居住证。
3、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申请人父母、申请人配偶父母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应当具有本市户籍,但现役军人或者就读全日制学校期间将户籍迁出本市的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不受户籍限制。
04 年龄条件
申请人在提出轮候申请之日(含当日)年满18周岁。
05 收入条件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总额均符合本市规定的限额标准。
二、公租房收入限额标准
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和单身居民收入财产限额如下: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和单身居民收入限额
人均年可支配收入54000元(含)以下。
二、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和单身居民财产限额
3人及以下家庭(含单身居民)财产66万元(含)以下,4人及以上家庭财产87万元(含)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