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1)采用不正当的市场交易手段:例如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与知名商品相同或相近的名称、包装,混淆消费者;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在商品上伪造认证标志、名优标志、产地等信息,从而达到损害其他经营者的目的。

    (2)利用垄断的地位,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3)利用政府职权,限定商品购买,以及对商品实施地方保护主义。

    (4)利用财务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达到销售商品的目的。

    (5)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产地等进行误导性的虚假宣传。

    (6)以低于成本价进行销售,排挤竞争对手。不过对于鲜活商品、有效期将至及积压产品的处理,以及季节性降价,清债、转产、歇业等原因进行降价销售均不属于不正当竞争。

    (7)搭售违背购买者意愿的商品。

    (8)采用不正当的有奖销售。例如谎称有奖,却是内定人员中奖;利用有奖销售推销次价高产品;奖金超过 5 000 元的抽奖式有奖销售。

    (9)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对手商誉。

    (10)串通投标,排挤对手。

    采用不正当竞争对别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无法计算损失的,则赔偿侵权期因侵权所得的利润。

    (1)对于假冒注册商标、姓名、认证、产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商标法》进行处罚;仿冒知名商标的,则可以根据情节处违法所得的 1 万~3 万元罚款,特别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2)通过贿赂达到销售目的,根据情节处以 1 万~20 万元罚款,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3)利用独占地位进行经营,根据情节处以 5 万~20 万元罚款;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的,则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 1 万~3 万元。

    (4)采用广告误导消费者,处以 1 万~20 万元罚款。

    (5)采用不合法的有奖销售的,根据情节处以 1 万~10 万元的罚款。

    (6)串通投标者,根据情节处以 1 万~20 万元的罚款。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商业秘密进行了保护。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具有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且已经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如果存在以下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1)以盗窃、利诱、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别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

    (3)违反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约定,披露、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

    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将根据情节处以 1 万~20 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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