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是Java语言中对于抽象类定义进<wbr>行支持的两种机制,正是由于这两种机制的存在,才赋予了Java强<wbr>大的面向对象能力。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之间在对于抽象类定义的支持方面具<wbr>有很大的相似性,甚至可以相互替换,因此很多开发者在进行抽象类定<wbr>义时对于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的选择显得比较随意。其实<wbr>,两者之间还是有很大的区别的,对于它们的选择甚至反映出对于问题<wbr>领域本质的理解、对于设计意图的理解是否正确、合理<wbr>。本文将对它们之间的区别进行一番剖析,试图给开发者提供一个在二<wbr>者之间进行选择的依据。
理解抽象类
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在Java语言中都是用来进行抽象<wbr>类(本文中的抽象类并非从abstract class翻译而来,它表示的是一个抽象体,而abstract class为Java语言中用于定义抽象类的一种方法<wbr>,请读者注意区分)定义的,那么什么是抽象类,使用抽象类能为我们<wbr>带来什么好处呢?
在面向对象的概念中,我们知道所有的对象都是通过类来描绘的<wbr>,但是反过来却不是这样。并不是所有的类都是用来描绘对象的<wbr>,如果一个类中没有包含足够的信息来描绘一个具体的对象<wbr>,这样的类就是抽象类。抽象类往往用来表征我们在对问题领域进行分<wbr>析、设计中得出的抽象概念,是对一系列看上去不同<wbr>,但是本质上相同的具体概念的抽象。比如:如果我们进行一个图形编<wbr>辑软件的开发,就会发现问题领域存在着圆、三角形这样一些具体概念<wbr>,它们是不同的,但是它们又都属于形状这样一个概念<wbr>,形状这个概念在问题领域是不存在的,它就是一个抽象概念<wbr>。正是因为抽象的概念在问题领域没有对应的具体概念<wbr>,所以用以表征抽象概念的抽象类是不能够实例化的。
在面向对象领域,抽象类主要用来进行类型隐藏。我们可以构造出一个<wbr>固定的一组行为的抽象描述,但是这组行为却能够有任意个可能的具体<wbr>实现方式。这个抽象描述就是抽象类,而这一组任意个可能的具体实现<wbr>则表现为所有可能的派生类。模块可以操作一个抽象体<wbr>。由于模块依赖于一个固定的抽象体,因此它可以是不允许修改的<wbr>;同时,通过从这个抽象体派生,也可扩展此模块的行为功能<wbr>。熟悉OCP的读者一定知道,为了能够实现面向对象设计的一个最核<wbr>心的原则OCP(Open-Closed Principle),抽象类是其中的关键所在。
从语法定义层面看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
在语法层面,Java语言对于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给出了不同的定义方式<wbr>,下面以定义一个名为Demo的抽象类为例来说明这种不同。
使用abstract class的方式定义Demo抽象类的方式如下:
abstract class Demo {
abstract void method1();
abstract void method2();
…
}
使用interface的方式定义Demo抽象类的方式如下:
interface Demo {
void method1();
void method2();
…
}
在abstract class方式中,Demo可以有自己的数据成员<wbr>,也可以有非abstarct的成员方法,而在interface<wbr>方式的实现中,Demo只能够有静态的不能被修改的数据成员<wbr>(也就是必须是static final的,不过在interface中一般不定义数据成员)<wbr>,所有的成员方法都是abstract的。从某种意义上说<wbr>,interface是一种特殊形式的abstract class。
从编程的角度来看,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都可以用来实现"design by contract"的思想。但是在具体的使用上面还是有一些区别的<wbr>。
首先,abstract class在Java语言中表示的是一种继承关系<wbr>,一个类只能使用一次继承关系。但是,一个类却可以实现多个int <script></script><wbr>erface。也许,这是Java语言的设计者在考虑Java对于<wbr>多重继承的支持方面的一种折中考虑吧。
其次,在abstract class的定义中,我们可以赋予方法的默认行为<wbr>。但是在interface的定义中,方法却不能拥有默认行为<wbr>,为了绕过这个限制,必须使用委托,但是这会 增加一些复杂性,有时会造成很大的麻烦。
在抽象类中不能定义默认行为还存在另一个比较严重的问题<wbr>,那就是可能会造成维护上的麻烦。因为如果后来想修改类的界面<wbr>(一般通过abstract class或者interface来表示)以适应新的情况(比如<wbr>,添加新的方法或者给已用的方法中添加新的参数)时<wbr>,就会非常的麻烦,可能要花费很多的时间(对于派生类很多的情况<wbr>,尤为如此)。但是如果界面是通过abstract class来实现的,那么可能就只需要修改定义在abstract class中的默认行为就可以了。
同样,如果不能在抽象类中定义默认行为,就会导致同样的方法实现出<wbr>现在该抽象类的每一个派生类中,违反了"one rule,one place"原则,造成代码重复,同样不利于以后的维护。因此<wbr>,在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间进行选择时要非常的小心。
从设计理念层面看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
上面主要从语法定义和编程的角度论述了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的区别,这些层面的区别是比较低层<wbr>次的、非本质的。本小节将从另一个层面: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所反映出的设计理念<wbr>,来分析一下二者的区别。作者认为,从这个层面进行分析才能理解二<wbr>者概念的本质所在。
前面已经提到过,abstarct class在Java语言中体现了一种继承关系,要想使得继承关系<wbr>合理,父类和派生类之间必须存在"is a"关系,即父类和派生类在概念本质上应该是相同的(参考文献<wbr>〔3〕中有关于"is a"关系的大篇幅深入的论述,有兴趣的读者可以参考)<wbr>。对于interface 来说则不然,并不要求interface的实现者和interfa<wbr>ce定义在概念本质上是一致的,仅仅是实现了interface定<wbr>义的契约而已。为了使论述便于理解,下面将通过一个简单的实例进行<wbr>说明。
考虑这样一个例子,假设在我们的问题领域中有一个关于Door的抽<wbr>象概念,该Door具有执行两个动作open和close<wbr>,此时我们可以通过abstract class或者interface来定义一个表示该抽象概念的类型<wbr>,定义方式分别如下所示:
使用abstract class方式定义Door:
abstract class Door {
abstract void open();
abstract void close();
}
使用interface方式定义Door:
interface Door {
void open();
void close();
}
其他具体的Door类型可以extends使用abstract class方式定义的Door或者implements使用int<wbr>erface方式定义的Door。看起来好像使用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没有大的区别。
如果现在要求Door还要具有报警的功能。我们该如何设计针对该例<wbr>子的类结构呢(在本例中,主要是为了展示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反映在设计理念上的区别<wbr>,其他方面无关的问题都做了简化或者忽略)?下面将罗列出可能的解<wbr>决方案,并从设计理念层面对这些不同的方案进行分析。
解决方案一:
简单的在Door的定义中增加一个alarm方法,如下:
abstract class Door {
abstract void open();
abstract void close();
abstract void alarm();
}
或者
interface Door {
void open();
void close(); <script></script>
void alarm();
}
那么具有报警功能的AlarmDoor的定义方式如下:
class AlarmDoor extends Door {
void open() { … }
void close() { … }
void alarm() { … }
}
或者
class AlarmDoor implements Door {
void open() { … }
void close() { … }
void alarm() { … }
}
这种方法违反了面向对象设计中的一个核心原则ISP<wbr>(Interface Segregation Priciple),在Door的定义中把Door概念本身固有的<wbr>行为方法和另外一个概念"报警器"的行为方法混在了一起<wbr>。这样引起的一个问题是那些仅仅依赖于Door这个概念的模块会因<wbr>为"报警器"这个概念的改变(比如:修改alarm方法的参数<wbr>)而改变,反之依然。
解决方案二:
既然open、close和alarm属于两个不同的概念<wbr>,根据ISP原则应该把它们分别定义在代表这两个概念的抽象类中<wbr>。定义方式有:这两个概念都使用abstract class方式定义;两个概念都使用interface方式定义<wbr>;一个概念使用abstract class方式定义,另一个概念使用interface方式定义。
显然,由于Java语言不支持多重继承,所以两个概念都使用abs<wbr>tract class方式定义是不可行的。后面两种方式都是可行的<wbr>,但是对于它们的选择却反映出对于问题领域中的概念本质的理解<wbr>、对于设计意图的反映是否正确、合理。我们一一来分析、说明。
如果两个概念都使用interface方式来定义<wbr>,那么就反映出两个问题:1、我们可能没有理解清楚问题领域<wbr>,AlarmDoor在概念本质上到底是Door还是报警器?2<wbr>、如果我们对于问题领域的理解没有问题,比如:我们通过对于问题领<wbr>域的分析发现AlarmDoor在概念本质上和Door是一致的<wbr>,那么我们在实现时就没有能够正确的揭示我们的设计意图<wbr>,因为在这两个概念的定义上(均使用interface方式定义<wbr>)反映不出上述含义。
如果我们对于问题领域的理解是:AlarmDoor在概念本质上是<wbr>Door,同时它有具有报警的功能。我们该如何来设计<wbr>、实现来明确的反映出我们的意思呢?前面已经说过<wbr>,abstract class在Java语言中表示一种继承关系,而继承关系在本质上<wbr>是"is a"关系。所以对于Door这个概念,我们应该使用abstarc<wbr>t class方式来定义。另外,AlarmDoor又具有报警功能<wbr>,说明它又能够完成报警概念中定义的行为,所以报警概念可以通过i<wbr>nterface方式定义。如下所示:
abstract class Door {
abstract void open();
abstract void close();
}
interface Alarm {
void alarm();
}
class AlarmDoor extends Door implements Alarm {
void open() { … }
void close() { … }
void alarm() { … }
}
这种实现方式基本上能够明确的反映出我们对于问题领域的理解<wbr>,正确的揭示我们的设计意图。其实abstract class表示的是"is a"关系,interface表示的是"like a"关系,大家在选择时可以作为一个依据,当然这是建立在对问题领<wbr>域的理解上的,比如:如果我们认为AlarmDoor在概念本质上<wbr>是报警器,同时又具有Door的功能,那么上述的定义方式就要反过<wbr>来了。
结论
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是Java语言中的两种定义抽象类<wbr>的方式,它们之间有很大的相似性。但是对于它们的选择却又往往反映<wbr><script></script> 出对于问题领域中的概念本质的理解、对于设计意图的反映是否正确<wbr>、合理,因为它们表现了概念间的不同的关系(虽然都能够实现需求的<wbr>功能)。这其实也是语言的一种的惯用法。 </wbr></wbr></wbr></wbr></wbr></wbr></wbr></wbr></wbr></wbr></wbr></wbr></wbr></wbr></wbr></wbr></wbr></wbr></wbr></wbr></wbr></wbr></wbr></wbr></wbr></wbr></wbr></wbr></wbr></wbr></wbr></wbr></wbr></wbr></wbr></wbr></wbr></wbr></wbr></wbr></wbr></wbr></wbr></wbr></wbr></wbr></wbr></wbr></wbr></wbr></wbr></wbr></wbr></wbr></wbr></wbr></wbr></wbr></wbr></wbr></wbr></wbr></wbr></wbr></wbr></wbr></wbr></wbr></wbr></wbr></wbr></wbr></wbr></wbr></wbr></wbr></wbr></wbr></wbr></wbr></wbr></wbr></wbr></wbr></wbr></wbr></wbr></wbr></wbr></wbr></wbr></wbr></wbr></wbr></wbr></wbr>
理解抽象类
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在Java语言中都是用来进行抽象<wbr>类(本文中的抽象类并非从abstract class翻译而来,它表示的是一个抽象体,而abstract class为Java语言中用于定义抽象类的一种方法<wbr>,请读者注意区分)定义的,那么什么是抽象类,使用抽象类能为我们<wbr>带来什么好处呢?
在面向对象的概念中,我们知道所有的对象都是通过类来描绘的<wbr>,但是反过来却不是这样。并不是所有的类都是用来描绘对象的<wbr>,如果一个类中没有包含足够的信息来描绘一个具体的对象<wbr>,这样的类就是抽象类。抽象类往往用来表征我们在对问题领域进行分<wbr>析、设计中得出的抽象概念,是对一系列看上去不同<wbr>,但是本质上相同的具体概念的抽象。比如:如果我们进行一个图形编<wbr>辑软件的开发,就会发现问题领域存在着圆、三角形这样一些具体概念<wbr>,它们是不同的,但是它们又都属于形状这样一个概念<wbr>,形状这个概念在问题领域是不存在的,它就是一个抽象概念<wbr>。正是因为抽象的概念在问题领域没有对应的具体概念<wbr>,所以用以表征抽象概念的抽象类是不能够实例化的。
在面向对象领域,抽象类主要用来进行类型隐藏。我们可以构造出一个<wbr>固定的一组行为的抽象描述,但是这组行为却能够有任意个可能的具体<wbr>实现方式。这个抽象描述就是抽象类,而这一组任意个可能的具体实现<wbr>则表现为所有可能的派生类。模块可以操作一个抽象体<wbr>。由于模块依赖于一个固定的抽象体,因此它可以是不允许修改的<wbr>;同时,通过从这个抽象体派生,也可扩展此模块的行为功能<wbr>。熟悉OCP的读者一定知道,为了能够实现面向对象设计的一个最核<wbr>心的原则OCP(Open-Closed Principle),抽象类是其中的关键所在。
从语法定义层面看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
在语法层面,Java语言对于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给出了不同的定义方式<wbr>,下面以定义一个名为Demo的抽象类为例来说明这种不同。
使用abstract class的方式定义Demo抽象类的方式如下:
abstract class Demo {
abstract void method1();
abstract void method2();
…
}
使用interface的方式定义Demo抽象类的方式如下:
interface Demo {
void method1();
void method2();
…
}
在abstract class方式中,Demo可以有自己的数据成员<wbr>,也可以有非abstarct的成员方法,而在interface<wbr>方式的实现中,Demo只能够有静态的不能被修改的数据成员<wbr>(也就是必须是static final的,不过在interface中一般不定义数据成员)<wbr>,所有的成员方法都是abstract的。从某种意义上说<wbr>,interface是一种特殊形式的abstract class。
从编程的角度来看,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都可以用来实现"design by contract"的思想。但是在具体的使用上面还是有一些区别的<wbr>。
首先,abstract class在Java语言中表示的是一种继承关系<wbr>,一个类只能使用一次继承关系。但是,一个类却可以实现多个int <script></script><wbr>erface。也许,这是Java语言的设计者在考虑Java对于<wbr>多重继承的支持方面的一种折中考虑吧。
其次,在abstract class的定义中,我们可以赋予方法的默认行为<wbr>。但是在interface的定义中,方法却不能拥有默认行为<wbr>,为了绕过这个限制,必须使用委托,但是这会 增加一些复杂性,有时会造成很大的麻烦。
在抽象类中不能定义默认行为还存在另一个比较严重的问题<wbr>,那就是可能会造成维护上的麻烦。因为如果后来想修改类的界面<wbr>(一般通过abstract class或者interface来表示)以适应新的情况(比如<wbr>,添加新的方法或者给已用的方法中添加新的参数)时<wbr>,就会非常的麻烦,可能要花费很多的时间(对于派生类很多的情况<wbr>,尤为如此)。但是如果界面是通过abstract class来实现的,那么可能就只需要修改定义在abstract class中的默认行为就可以了。
同样,如果不能在抽象类中定义默认行为,就会导致同样的方法实现出<wbr>现在该抽象类的每一个派生类中,违反了"one rule,one place"原则,造成代码重复,同样不利于以后的维护。因此<wbr>,在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间进行选择时要非常的小心。
从设计理念层面看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
上面主要从语法定义和编程的角度论述了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的区别,这些层面的区别是比较低层<wbr>次的、非本质的。本小节将从另一个层面: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所反映出的设计理念<wbr>,来分析一下二者的区别。作者认为,从这个层面进行分析才能理解二<wbr>者概念的本质所在。
前面已经提到过,abstarct class在Java语言中体现了一种继承关系,要想使得继承关系<wbr>合理,父类和派生类之间必须存在"is a"关系,即父类和派生类在概念本质上应该是相同的(参考文献<wbr>〔3〕中有关于"is a"关系的大篇幅深入的论述,有兴趣的读者可以参考)<wbr>。对于interface 来说则不然,并不要求interface的实现者和interfa<wbr>ce定义在概念本质上是一致的,仅仅是实现了interface定<wbr>义的契约而已。为了使论述便于理解,下面将通过一个简单的实例进行<wbr>说明。
考虑这样一个例子,假设在我们的问题领域中有一个关于Door的抽<wbr>象概念,该Door具有执行两个动作open和close<wbr>,此时我们可以通过abstract class或者interface来定义一个表示该抽象概念的类型<wbr>,定义方式分别如下所示:
使用abstract class方式定义Door:
abstract class Door {
abstract void open();
abstract void close();
}
使用interface方式定义Door:
interface Door {
void open();
void close();
}
其他具体的Door类型可以extends使用abstract class方式定义的Door或者implements使用int<wbr>erface方式定义的Door。看起来好像使用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没有大的区别。
如果现在要求Door还要具有报警的功能。我们该如何设计针对该例<wbr>子的类结构呢(在本例中,主要是为了展示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反映在设计理念上的区别<wbr>,其他方面无关的问题都做了简化或者忽略)?下面将罗列出可能的解<wbr>决方案,并从设计理念层面对这些不同的方案进行分析。
解决方案一:
简单的在Door的定义中增加一个alarm方法,如下:
abstract class Door {
abstract void open();
abstract void close();
abstract void alarm();
}
或者
interface Door {
void open();
void close(); <script></script>
void alarm();
}
那么具有报警功能的AlarmDoor的定义方式如下:
class AlarmDoor extends Door {
void open() { … }
void close() { … }
void alarm() { … }
}
或者
class AlarmDoor implements Door {
void open() { … }
void close() { … }
void alarm() { … }
}
这种方法违反了面向对象设计中的一个核心原则ISP<wbr>(Interface Segregation Priciple),在Door的定义中把Door概念本身固有的<wbr>行为方法和另外一个概念"报警器"的行为方法混在了一起<wbr>。这样引起的一个问题是那些仅仅依赖于Door这个概念的模块会因<wbr>为"报警器"这个概念的改变(比如:修改alarm方法的参数<wbr>)而改变,反之依然。
解决方案二:
既然open、close和alarm属于两个不同的概念<wbr>,根据ISP原则应该把它们分别定义在代表这两个概念的抽象类中<wbr>。定义方式有:这两个概念都使用abstract class方式定义;两个概念都使用interface方式定义<wbr>;一个概念使用abstract class方式定义,另一个概念使用interface方式定义。
显然,由于Java语言不支持多重继承,所以两个概念都使用abs<wbr>tract class方式定义是不可行的。后面两种方式都是可行的<wbr>,但是对于它们的选择却反映出对于问题领域中的概念本质的理解<wbr>、对于设计意图的反映是否正确、合理。我们一一来分析、说明。
如果两个概念都使用interface方式来定义<wbr>,那么就反映出两个问题:1、我们可能没有理解清楚问题领域<wbr>,AlarmDoor在概念本质上到底是Door还是报警器?2<wbr>、如果我们对于问题领域的理解没有问题,比如:我们通过对于问题领<wbr>域的分析发现AlarmDoor在概念本质上和Door是一致的<wbr>,那么我们在实现时就没有能够正确的揭示我们的设计意图<wbr>,因为在这两个概念的定义上(均使用interface方式定义<wbr>)反映不出上述含义。
如果我们对于问题领域的理解是:AlarmDoor在概念本质上是<wbr>Door,同时它有具有报警的功能。我们该如何来设计<wbr>、实现来明确的反映出我们的意思呢?前面已经说过<wbr>,abstract class在Java语言中表示一种继承关系,而继承关系在本质上<wbr>是"is a"关系。所以对于Door这个概念,我们应该使用abstarc<wbr>t class方式来定义。另外,AlarmDoor又具有报警功能<wbr>,说明它又能够完成报警概念中定义的行为,所以报警概念可以通过i<wbr>nterface方式定义。如下所示:
abstract class Door {
abstract void open();
abstract void close();
}
interface Alarm {
void alarm();
}
class AlarmDoor extends Door implements Alarm {
void open() { … }
void close() { … }
void alarm() { … }
}
这种实现方式基本上能够明确的反映出我们对于问题领域的理解<wbr>,正确的揭示我们的设计意图。其实abstract class表示的是"is a"关系,interface表示的是"like a"关系,大家在选择时可以作为一个依据,当然这是建立在对问题领<wbr>域的理解上的,比如:如果我们认为AlarmDoor在概念本质上<wbr>是报警器,同时又具有Door的功能,那么上述的定义方式就要反过<wbr>来了。
结论
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是Java语言中的两种定义抽象类<wbr>的方式,它们之间有很大的相似性。但是对于它们的选择却又往往反映<wbr><script></script> 出对于问题领域中的概念本质的理解、对于设计意图的反映是否正确<wbr>、合理,因为它们表现了概念间的不同的关系(虽然都能够实现需求的<wbr>功能)。这其实也是语言的一种的惯用法。 </wbr></wbr></wbr></wbr></wbr></wbr></wbr></wbr></wbr></wbr></wbr></wbr></wbr></wbr></wbr></wbr></wbr></wbr></wbr></wbr></wbr></wbr></wbr></wbr></wbr></wbr></wbr></wbr></wbr></wbr></wbr></wbr></wbr></wbr></wbr></wbr></wbr></wbr></wbr></wbr></wbr></wbr></wbr></wbr></wbr></wbr></wbr></wbr></wbr></wbr></wbr></wbr></wbr></wbr></wbr></wbr></wbr></wbr></wbr></wbr></wbr></wbr></wbr></wbr></wbr></wbr></wbr></wbr></wbr></wbr></wbr></wbr></wbr></wbr></wbr></wbr></wbr></wbr></wbr></wbr></wbr></wbr></wbr></wbr></wbr></wbr></wbr></wbr></wbr></wbr></wbr></wbr></wbr></wbr></wbr></wb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