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薪税计算:
1、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它所得。
2.工薪税计算公式
工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所得额=工资、薪金所得-1600元。
工薪税税率表:
级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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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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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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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算扣除数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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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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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过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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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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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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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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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500元至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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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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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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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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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2000元至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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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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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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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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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5000元至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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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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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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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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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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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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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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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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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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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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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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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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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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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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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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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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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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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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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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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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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1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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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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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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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目前我校职工工资条上征税项目有:职务工资、津贴、岗位、职补、地方福利、新补贴、新职补、勤管奖、校补贴和岗位津贴。扣除项目有: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和补公积
例:张三2005年5月份工资各项扣税收入(不计独生、住房补贴)为:1976元。其中:职务工资508元、津贴218元、岗位24元、职补30元、地方福利125元、新补贴36元、新职补95元、勤管奖140元、校补贴0元、岗位津贴800元。
本月扣交失业保险10.20元、医疗保险13.65元,个人补公积100元。则张三5月份应交所得税收入额为1852元[1976-10(失业保险、取整数)-14(医疗保险、取整数)-100(补公积,取整数)],应纳所得税为(1852-1600(扣除数))x5%=12.6(元)
二、校内津贴个人所得税计算
根据税法规定,校内津贴应交个人所得税=校内津贴所得加上当月工资所得金额后按上述累进税率计算得出的应交税金额再减去工资已扣税款后的余额。
例:接上例,张三2005年5月份发放上岗津贴1000元,交通补贴100元,讲课费500元,则张三校内津贴应交所得税收入额为1600元, 应纳所得税为(1852(工资扣税基数)+1600(校内津贴)-1600(扣除数))x10%-25-12.6(工资已扣税)=147.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