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焦点:
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规定,
本案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婚姻协议和分居协议内容不违反中国相关法律规定,意思表示真实,均为有效协议。
原告(反诉被告):苏某某,女
被告(反诉原告):C,男,国籍法国
2005年6月15日,原告与被告在法国图卢兹签署婚姻协议,约定双方实行财产分有制。××××年××月××日17时,双方在法国图卢兹结婚。
2018年6月12日,双方签订分居协议,写明:被告账户有两笔款项,一笔500000元系儿子刘硕辰名下的保险,另一笔250000元是被告名下的保险,500000元被告在2018年10月14日回到中国后转给原告,现在被告就持有一张这个日期的回程机票,250000元留在被告账户;被告在淄博有一套公寓,被告回到中国后转给原告,被告的私人用品和被告的财产归被告所有。
证人于某的证言证实,分居协议是根据被告的邮件制作的,被告给证人发送法文的分居协议,证人再翻译成了中文。
另查明,被告在中国光大银行淄博临淄支行的62×××10账户余额超过720000元。
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规定,
本案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婚姻协议和分居协议内容不违反中国相关法律规定,意思表示真实,均为有效协议。
分居协议已写明:“500000元系儿子刘硕辰名下的保险”,该款项虽在被告账户,但被告已承诺转给原告,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以原告存在欺诈和被告对分居协议存在重大误解为由反诉请求解除分居协议,被告的主张与有效的证人证言相互矛盾,且无证据予以证明,被告的反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被告辩称分居协议实为赠与协议、被告有权随时撤销赠与,对此法院认为,500000元转给原告并非被告处分自己的财产,被告的辩解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C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支付原告苏某某被告在中国光大银行淄博临淄支行的62×××10账户中的5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