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焦点:
面对警察在场时都情绪激动,企图动手打人的徐某,王某在自己处于绝对弱势,且又无法与外界联系的情况下,必然担心自己若不在《婚内财产协议》上签字,人身安全随时可能受到侵害。
另外,从双方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约定的内容来看,夫妻的财产基本上都归徐某方所有,内容显失公平,违背了一般的生活常理。
综合上述理由,对于王某主张自己在是受胁迫的情况下签订《婚内财产协议》并要求撤销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女
王某与徐某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4年5月20日办理结婚登记。
婚前,徐某以按揭方式购买坐落于抚州市**区××小区××期的2栋1401号房屋一套,结婚后该房屋贷款由王某、徐某共同偿还贷款。
结婚后,王某于2015年11月5日以按揭方式购买坐落于抚州市××道××号××栋××室房屋一套。
王某于2016年10月购买马自达牌小型轿车(车号赣F2××**)一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某、徐某将坐落于抚州市××道××号××栋××室房屋出租给他人使用。
徐某怀疑王某与该房屋的租客之间存在不正当关系,遂在该房屋内安装摄像头。
2022年3月1日下午2时左右,租户发现房间内被人安装摄像头便报警并将情况告之王某。王某随后到达现场,之后警察到达之后对现场进行检查,不久徐某与其同学(男性)也一同来到现场。徐某到达现场后情绪激动,声称王某与租户有不正当关系,并企图动手打人,被在场警察制止。
后警察进行劝说后以王某、徐某系家庭纠纷为由建议各方都各自离开,等待冷静后再协调处理。警察离开后,徐某不让王某离开,将王某的手机及车钥匙收走,要求解决双方之间的问题。
当天下午5时左右,王某与徐某及其同学一起来到小区一期的2栋1401号房屋。
当天晚上7时左右,徐某打印好了一份《婚内财产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为:
1.位于江西省抚州市**区××小区××期××栋××号的房屋及屋内一切装修、家具、家电归男方所有,协议生效后贷款由男方继续偿还。
2.位于江西省抚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道××号××栋××室的房屋及屋内一切装修、家具、家电归男方所有,协议生效后贷款由男方负责偿还。
3.登记在女方名下的马自达阿特兹汽车(车牌号:赣F2××**),归男方所有。
4.夫妻名下的各类金融账户(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账户、支付宝、微信、股票账户等内的有价资产)均归男方所有。
5.女方与女方亲弟共同出资购买的江西省宜春市××道××号××栋××层××单元××室房屋,所出资金及增值收益归女方所有。
徐某让王某进行签字,王某签字后,徐某让王某离开现场。之后,王某认为自己是在受威迫的情况下签订《婚内财产协议》并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本案中,王某、徐某因家庭纠纷发生矛盾,徐某怀疑王某与房屋的租客之间存在不正当关系,在该房屋内安装摄像头。
在租户发现房间内被人安装摄像头报警,徐某与其同学(男性)一同来到现场后,徐某情绪激动,声称王某与租户有不正当关系,并企图动手打人,被在场警察制止。
后警察进行劝说后以王某、徐某系家庭纠纷为由建议各方都各自离开,等待冷静后再协调处理。警察离开后,徐某不让王某离开,将王某的手机及车钥匙收走,要求解决双方之间的问题。
当天下午5时左右,王某与徐某及其同学一起来到梦湖尊品小区一期的2栋1401号房屋。当天晚上7时左右,徐某打印好了一份《婚内财产协议》要求王某签字,王某签字后,徐某才让王某离开。从警察离开到王某签订《婚内财产协议》的时间,王某一直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下,且手机及车钥匙均被徐某控制。
面对警察在场时都情绪激动,企图动手打人的徐某,王某在自己处于绝对弱势,且又无法与外界联系的情况下,必然担心自己若不在《婚内财产协议》上签字,人身安全随时可能受到侵害。
从庭审中徐某提供的签订协议的过程的录像来看,徐某对王某说:“放心,会保证你的人身安全。”这也能反映出王某当时确有担心自己人身安全的顾虑。
另外,从双方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约定的内容来看,夫妻的财产基本上都归徐某方所有,内容显失公平,违背了一般的生活常理。
综合上述理由,对于王某主张自己在是受胁迫的情况下签订《婚内财产协议》并要求撤销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撤销王某与徐某于2022年3月1日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