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自营黄金交易业务会计核算,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中国农业银行会计基本制度》和《中国农业银行出纳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基本规定
(一)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金交所)规定,总行在金交所开立黄金交易保证金和库存黄金(实物)账户。
(二)总行设立自营黄金交易台账,并按黄金规格设置分户账。
(三)自营黄金交易的资金通过实时汇兑系统划拨。
(四)自营黄金交易实际成本的结转,按照黄金交易规格采用“加权平均法”,实行当日结转成本,季末结转损益。
(五)自营黄金交易发生的直接费用(交易手续费)计入交易成本核算。
第二条会计科目
存放金融性公司款项。总行进行自营黄金交易时,存入金交所的交易保证金,在本科目下“存放金交所自营交易保证金”账户中核算。
自营库存黄金。本科目属资产类科目,按取得时实际支付的款项核算本行自营黄金交易中买入的,存放于金交所指定仓库的黄金。本科目按黄金规格设置明细账。其借方发生额反映买入的黄金;贷方发生额反映卖出黄金时结转的成本;余额在借方,反映银行持有的黄金。
黄金买卖。本科目属负债类科目,核算总行自营黄金交易业务中,卖出黄金款项及黄金成本的结转,本科目按黄金规格进行明细核算。其贷方发生额反映按实际成交金额卖出黄金的收入;借方发生额反映卖出黄金的成本;余额如为贷方,反映卖出黄金的收益;余额如为借方,反映卖出黄金的损失。
其他营业收入。本科目下设立“黄金买卖收入”账户,核算自营黄金买卖业务取得的收益。
其他营业支出。本科目下设立“黄金买卖损失”账户,核算自营黄金买卖业务产生的损失。
库存黄金。本科目属表外科目,核算本行实际库存的黄金。本科目按黄金规格设立明细账。所有规格的黄金一律按假定价格“1元/克”为单位记账。
第三条存入交易保证金的核算
总行增加自营交易保证金头寸时,通过实时汇兑将款项划付金交所指定的主办清算行(农行上海分行第二营业部),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金融性公司款项——存放金交所自营交易保证金
贷:全国联行汇出汇款——实时汇兑
第四条提取交易保证金的核算
总行减少自营交易保证金头寸时,通过黄金交易系统发出提款指令,金交所指定其主办清算行(农行上海分行第二营业部)通过实时汇兑划付总行,会计分录为:
借:全国电子汇兑往来——往账
贷:存放金融性公司款项——存放金交所自营交易保证金
第五条买入黄金的核算
总行买入黄金成交时,根据交易系统打印的“成交单(自营)”编制记账凭证,会计分录为:
借:自营库存黄金——××规格黄金
贷:存放金融性公司款项——存放金交所自营交易保证金
同时编制表外科目收入凭证,进行表外科目核算,会计分录为:
收:库存黄金——××规格黄金
第六条卖出黄金的核算
总行卖出黄金成交时,根据交易系统打印“成交单(自营)”编制记账凭证,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金融性公司款项——存放金交所自营交易保证金
贷:黄金买卖
同时编制表外科目付出凭证,进行表外科目核算,会计分录为:
付:库存黄金——××规格黄金
第七条日终成本的结转
日终,总行卖出黄金成交后,分别交易黄金的规格,按照“加权平均法”计算当日卖出黄金的成本。编制“黄金交易成本计算表”(格式见附表),分别黄金规格编制相关科目记账凭证,办理会计核算。“黄金交易成本计算表”作为会计档案专夹保存,定期装订保管。
计算当日卖出黄金成本的计算公式如下:
日初库存金额+本日买入实际单位成本×本日买入实际数量
本日卖出单位成本=--------------------------
日初库存数量+本日买入实际数量
本日卖出成本=本日卖出单位成本×本日卖出数量
会计分录为:
借:黄金买卖
贷:自营库存黄金——××规格黄金
第八条仓储费、运保费的核算
发生仓储费、运保费时,交易所与总行清算。总行收到费用清单时,据以编制记账凭
为规范自营黄金交易业务会计核算,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中国农业银行会计基本制度》和《中国农业银行出纳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基本规定
(一)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金交所)规定,总行在金交所开立黄金交易保证金和库存黄金(实物)账户。
(二)总行设立自营黄金交易台账,并按黄金规格设置分户账。
(三)自营黄金交易的资金通过实时汇兑系统划拨。
(四)自营黄金交易实际成本的结转,按照黄金交易规格采用“加权平均法”,实行当日结转成本,季末结转损益。
(五)自营黄金交易发生的直接费用(交易手续费)计入交易成本核算。
第二条会计科目
存放金融性公司款项。总行进行自营黄金交易时,存入金交所的交易保证金,在本科目下“存放金交所自营交易保证金”账户中核算。
自营库存黄金。本科目属资产类科目,按取得时实际支付的款项核算本行自营黄金交易中买入的,存放于金交所指定仓库的黄金。本科目按黄金规格设置明细账。其借方发生额反映买入的黄金;贷方发生额反映卖出黄金时结转的成本;余额在借方,反映银行持有的黄金。
黄金买卖。本科目属负债类科目,核算总行自营黄金交易业务中,卖出黄金款项及黄金成本的结转,本科目按黄金规格进行明细核算。其贷方发生额反映按实际成交金额卖出黄金的收入;借方发生额反映卖出黄金的成本;余额如为贷方,反映卖出黄金的收益;余额如为借方,反映卖出黄金的损失。
其他营业收入。本科目下设立“黄金买卖收入”账户,核算自营黄金买卖业务取得的收益。
其他营业支出。本科目下设立“黄金买卖损失”账户,核算自营黄金买卖业务产生的损失。
库存黄金。本科目属表外科目,核算本行实际库存的黄金。本科目按黄金规格设立明细账。所有规格的黄金一律按假定价格“1元/克”为单位记账。
第三条存入交易保证金的核算
总行增加自营交易保证金头寸时,通过实时汇兑将款项划付金交所指定的主办清算行(农行上海分行第二营业部),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金融性公司款项——存放金交所自营交易保证金
贷:全国联行汇出汇款——实时汇兑
第四条提取交易保证金的核算
总行减少自营交易保证金头寸时,通过黄金交易系统发出提款指令,金交所指定其主办清算行(农行上海分行第二营业部)通过实时汇兑划付总行,会计分录为:
借:全国电子汇兑往来——往账
贷:存放金融性公司款项——存放金交所自营交易保证金
第五条买入黄金的核算
总行买入黄金成交时,根据交易系统打印的“成交单(自营)”编制记账凭证,会计分录为:
借:自营库存黄金——××规格黄金
贷:存放金融性公司款项——存放金交所自营交易保证金
同时编制表外科目收入凭证,进行表外科目核算,会计分录为:
收:库存黄金——××规格黄金
第六条卖出黄金的核算
总行卖出黄金成交时,根据交易系统打印“成交单(自营)”编制记账凭证,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金融性公司款项——存放金交所自营交易保证金
贷:黄金买卖
同时编制表外科目付出凭证,进行表外科目核算,会计分录为:
付:库存黄金——××规格黄金
第七条日终成本的结转
日终,总行卖出黄金成交后,分别交易黄金的规格,按照“加权平均法”计算当日卖出黄金的成本。编制“黄金交易成本计算表”(格式见附表),分别黄金规格编制相关科目记账凭证,办理会计核算。“黄金交易成本计算表”作为会计档案专夹保存,定期装订保管。
计算当日卖出黄金成本的计算公式如下:
日初库存金额+本日买入实际单位成本×本日买入实际数量
本日卖出单位成本=--------------------------
日初库存数量+本日买入实际数量
本日卖出成本=本日卖出单位成本×本日卖出数量
会计分录为:
借:黄金买卖
贷:自营库存黄金——××规格黄金
第八条仓储费、运保费的核算
发生仓储费、运保费时,交易所与总行清算。总行收到费用清单时,据以编制记账凭
证,进行会计核算。会计分录为:
借:管理费用——其他费用
贷:存放金融性公司款项——存放金交所自营交易保证金
第九条入库费、出库费的核算
自营业务中发生入库费、出库费时,总行根据有关费用清单,据以编制记账凭证,进行会计核算,会计分录为:
借:管理费用——其他费用
贷:有关科目
第十条黄金买卖损益结转
每季季末,计算黄金买卖损益。
(一)结转收益时,会计分录为:
借:黄金买卖
贷:其他营业收入——黄金买卖收入
(二)结转损失时,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营业支出——黄金买卖损失
贷:黄金买卖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总行负责制定、解释、修改。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