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9 建筑物第一层的出入口设于凹进的外墙且其顶部为上层建筑所盖(如图4-6)。凹进部分的进深a等于或大于其长度b者,凹进部分计全部建筑面积,若其顶部高度大于一楼层时,仍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当上述凹进部分的进深小于其长度时,按有盖无柱外走廊、檐廊情况处理。
4.5.10房屋的有盖无柱外走廊、檐廊,其两端由非剪力墙所封闭、正面无围护结构的(如图4-7),按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4.5.11室外楼梯与台阶
室外楼梯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a)室外楼梯的起点(地面)至终点(进门)的高差(高度)应不小于一个楼层的高度。
b)室外楼梯的下面不是与山坡连成一体的实体,而是室外楼梯的水平投影范围内可形成一个建筑空间。
如图4-8所示,该建筑的下部分利用山坡建成台阶,而上部分架空后进房屋门而形成的桥,则不应作为室外楼梯处理。但如图4-9所示,该建筑的下部分紧靠山坡,且其最低部分属人工砌填而形成实体,其余不足一楼层高度部分为架空,则该建筑仍作为室外楼梯处理。
4.5.12室外楼梯和室内楼梯
4.5.12.1室外楼梯:
a)设置于建筑物主体结构以外、仅有扶手栏杆、没有墙体封闭的楼梯视为室外楼梯。
b)设置于建筑物外墙之外的有墙体封闭的专用楼梯为室外楼梯。
c)直通顶层的观光电梯视为室外专用电梯。
4.5.12.2室内楼梯:
a)设置于建筑物主体结构以内的楼梯、电梯视为室内楼梯。
b)设置于建筑物外墙之外的有墙体封闭的非专用楼梯视为室内楼梯。
c)各层使用兼向外观光的电梯,视为室内电梯。
4.5.13通风井、烟道的面积计算
4.5.13.1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使用的通风井、烟道,地下部分按其通过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楼层数计算建筑面积;独立于建筑之外的地面部分,有围护结构或柱和上盖,且高度在2.20米以上的,按围护结构或柱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并计入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建筑面积中;在地面且位于建筑物内部或附着于建筑物外墙时,按以下情况分别计算建筑面积:
a) 若通风井、烟道的高度在2.20米以上,地面部分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建筑面积中,其通过的地面以上各层应除去该部分的面积值;
b)若通风井、烟道的高度小于2.20米,则不计算其建筑面积,其所占用的建筑面积从所在地面建筑空间的建筑面积中扣除。
4.5.13.2烟道按其通过的使用层的层数计算建筑面积,通过的其它不使用楼层,不计算建筑面积。
4.5.13.3一户专用的内置烟道计入该户的套内建筑面积,一户专用的外置烟道计入该户的分摊建筑面积,层内多户共用的烟道列为其服务范围的共有建筑面积。
4.5.14多排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若柱为斜柱(如图4-10)。以柱外侧离地面2.20米处(垂距)的连线水平投影范围内(虚线范围)有盖部分计算全面积(斜线部分)。
4.5.15没有结构层的立体车库,以传动式的机械设备作为停车位,在车库的中间部位未设固定停车位或多个汽车进出口的,该建筑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如图4-11所示)。
以传动式的机械设备作为汽车载体并在车库中间部位设置多层(结构层)固定停车位的,或使用传动式机械设备间使汽车垂直升降到达多层停车库的,该设备间按立体车库层数计算建筑面积(立体车库层高在2.20米以上)(如图4-12所示)。
4.5.16一栋建筑物围合形成的院子,其闭合走廊为非独立柱时,均属一条有柱走廊(如图4-13)。
当房屋设有外走廊或檐廊时,则非独立柱部分按有柱走廊计算,其余部分按无柱走廊或檐廊计算。走廊两端有剪力墙的,视为走廊的柱,按有柱走廊计算。一栋独立房屋的四面设有外走廊或檐廊时,也按此原则处理。如图4-14所示,房屋的长边一面有柱,两柱之间按有柱走廊计算,其余部分为无柱走廊;若图中柱立于走廊的A、B处,则长、短边的外走廊均为有柱走廊。
4.5.17骑楼底层与临街走廊
4.5.17.1骑楼底层的柱子立于该房用地红线之外,且其底层为道路街巷通行的,骑楼底层不计算建筑面积(如图4-15)。
4.5.17.2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临街走廊不计算建筑面积(如图4-16)。
4.5.18穿越建筑的公共通道
4.5.18.1穿越建筑的公共通道属于市政道路的一部分时,该通道不计算建筑面积。
4.5.18.2穿越建筑的公共通道高度不超过两个自然层且不属于市政道路时, 则通道应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4.5.19屋面上的建筑空间
房屋天面上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的以及装饰性建筑空间等不计算建筑面积。
4.5.20 楼梯、电梯前室计算全部建筑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