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佛大学开放课程:《公正:该如何做是好?》8

第8讲: 《满合法年龄的成年人》

洛克谈到税收和同意的问题,他是如何面对 以下两个问题的困扰:1)他认为个人的生命,自由,财产具有不可剥夺的权利 2)政府通过大多数的条例- -未经个体同意,就可以向他们征税?难道这不等于未经他/她的同意,掠取他的个人财产?洛克的答案是,我们正在通过社会生活对税收法律做“默认同意”,因 此,税收是合法的。而且,只要政府不是特意对某一群体征税-如果不是武断专横的-那么税收并没有侵犯个人的基本权利。

笔记:

政府是以征得同意为基础的,并是有限政府。洛克认为有些基本权利能限制政府的行为,并认为这些权利都是自然权利,不是由法律或政府赋予的。洛克伟大的哲学实验就在于他能否说明以下问题,私有财产权是怎么能够不经过同意在政府和法律出现并界定财产前就已存在。这是他的疑问。他的主张。洛克认为有种创造财富的方法,不仅包括我们采集捕猎到的东西,还有土地本身,只要还有足够多足够好的留给别人。
同意的作用是什么?同意这个概念在道德和政治哲学中很常见。洛克说合法政府是建立在同意的基础上而现如今又有谁会不同意他的观点呢?当时当一些政治哲学家对同意的看法与洛克非常相似时,都让人很难理解或至少不会觉得很有趣。洛克关于同意是合法政府建立基础的理论也有些令人困惑和奇怪的地方。
一个检验洛克同意理论并查清其让人困惑之处的方法,就是看根据洛克理论基于同意而建立的,合法政府能做什么有何权力。为了回答这个问题,回顾一些自然状态会很有帮助。记住,自然状态是我们决定脱离的状态,正是因此产生了同意这一概念。
为什么不保持那个状态为什么要建政府呢?洛克说自然状态有一些不便之处,什么不便之处呢?主要的一点就是每个人都能行使自然法。每个人都是执行者或洛克说的自然法的“执刑者”,这个“执刑者”可以字面上理解。如果某人触犯了自然法,他就是侵略者。他就是失去了理智你就可以惩罚他。而且在自然状态中你不必对实施惩罚的程度太过小心。你可以杀了他。你可以理所当然地杀死一个跟踪你,想谋害你的人。那是自卫。而说到执行权,惩罚权,自然状态下人人都能实施处罚权。不仅可以处死那些跟踪你想谋害你的人,还可以惩罚想偷你东西的小偷,因为那也算侵犯了自然法。如果有人透露第三方的东西,你也可以抓他。为什么?违反自然法是一种侵略行为。没有警察,没有法官,没有陪审团,所以每个人都是自己的法官。而洛克发现人们审理自己的案子时,他们往往会失去理智,这就引出了自然法的不便之处。有人行为过度了,就变成了侵略,就能惩罚他。不知不觉间,所以人不可剥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都没了保障。他用很强硬甚至可怕的字眼描述你可以怎样对待违反自然法的人。“一人可以摧毁向他挑起战争的人正如他可以杀死一匹狼或一头狮子。这种人除强力和暴力的法则之外没有其他法则”注意这里,“因此可以被当作猛兽危险和有害的动物看待,要落在它们的爪牙之内就一定会遭到毁灭,所以先下手为强。”
乍一看自然状态是十分良善的,人人皆自由但还有自然法,自然法尊重人们的权利,而这些权利是如此强大,它们是不可剥夺的。乍一看非常良善,一旦仔细看,会发现它粗暴且充满暴力,而这就是人们想脱离的原因。怎么脱离呢?这时候同意就登场了。唯一脱离自然状态的办法就是采取同意这一行为,你同意放弃你的执行权,同意建立一个政府或一个共同体。政府或共同体中有立法机关制定法律并且所有人都事先同意,任何加入的人事先都要同意遵从大多数人的决定。但问题出现了,多数人到底有何权利,他们能决定什么?多数人到底有多大权力呢?基于同意组成的政府又受多大限制呢?它受限于多数人有义务尊重并维护公民的基本自然权利。加入政府时,我们可并未放弃这些权利。不可剥夺的权利。
最高权力,未经本人同意不能取去任何人财产的任何部分,因为既然保护财产是政府的目的也是人们加入社会的目的,这就必然假定而且要求人们应该享有财产权。(The supreme power cannot take from any man any man any part of his property without his own consent.《政府论(下篇)》第十一章“论立法权的范围”第138节)这就是当初人们加入社会的初衷,为了保护财产权。洛克所说的所有权,通常概括了所有的自然权利,即生命,自由和财产权。因此在社会中享有财产权的人们,对于那些根据社会的法律,是属于他们的财产就享有这样一种权利。即未经他们本人的同意任何人无权夺去。所以,以为任何国家的立法权能为所欲为任意处分人民产业或掠夺任何财产这是错误的想法。
这就是晦涩的地方。一方面,他说未经你同意政府不能取走你的财产。他非常明确这点。但之后他又说,而且财产权是自然权利。但然后,他的意思似乎是如何界定财产权不是与生俱来而是约定俗成的,是由政府定义的。“根据社会的法律是属于他们的财产。”而继续下去情况就更复杂了。“政府没有巨大的经费就不能维持。凡享受保护的人都应该从他的产业中支出他的一份来维持政府。但是这仍须得到他自己的同意,即得到大多数的同意,由他们自己或选出的代表所表示的大多数同意。”洛克这里到底指的是什么呢?
财产既是自然权利但也有约定俗成的一面。自然权利是说财产权是基本的不可剥夺的,正因为它是这样的权利,所以有产权制度存在并被政府所尊重。所以任何掠夺他人财产就侵犯了自然法就是非法的。但财产还有约定俗成的一面,就引出了更进一步的问题。什么才算财产,财产如何定义且何种行为才算掠夺财产,这是由政府决定的。在回到关于同意的问题,同意的作用是什么?征税想要合法化的必要条件就是要经过同意,不是经过比尔盖茨本人同意如果他不得不交税的话,而是要经过他和我们,社会中的每个人同意在我们当初脱离自然状态并组建政府的时候就同意的。是集体性的同意。这样解读的话,似乎同意的作用意味深远而经同意建立的有限政府也并不那么有限。
自由主义者对洛克的失望在于两点。首先,有些权力是不可剥夺的,所以我并非真正地拥有自己。我不能放弃自己的生命或自由或财产,因为某种程度上说这侵犯了我的权利。这是他们失望的第一点。失望的第二点,一旦经过同意建立合法政府后,对洛克来说它唯一的限制就是不能肆意夺取生命或自由或财产。但如经多数人决定,如果多数人颁布一部普遍适用的法律并经公平程序,投票决定,那就不算侵权,不管是征税还是征兵。
所以很明显,洛克是在担心国王的绝对专权,但同时洛克也确实有黑暗的一面,这位同意观点上的伟大理论家提出理论却是私有财产的取得并不不要获得同意,这也许跟洛克关心的第二件事有关,即为殖民美洲作辩护。洛克这位昔日的殖民事务大臣,可能乐于正义化当时的土地私有化举动,即只有圈地并耕种该土地不需同意就能拥有它。同时他也在完善一个理论,基于同意建立的政府能限制国王和专制统治者。
剩下的就是最基本的问题,究竟同意是什么?同意由何用?同意有何道德上的力量?同意又有何限制?同意不只对政府很重要,对市场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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