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商业秘密百问百答之八十七:商业秘密侵权反向工程抗辩
反向工程,系指借助技术手段,对经由公开途径合法获取的产品实施拆解、测绘及分析等措施,从而获取该产品相关技术信息的行为。在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若企业能举证证明所涉技术信息系通过自主研发或反向工程所得,则其行为不构成侵权。在证明要求上,主张反向工程的企业应从四方面举证说明,首先,企业从公开渠道合法取得有关产品。其次,企业通过技术手段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劳动。最后,反向工程的实施人不负有保密义务。
商业秘密权利人因创造该技术成果而投入了大量时间与资金,故其权利来源具备充分的正当性。然而,商业秘密的保密性却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技术信息的流通与共享,使得多个主体可能针对同一技术领域进行重复性的研发投入,此举无疑会导致资源的无谓消耗与技术进步的迟滞。因此,从宏观的社会视角审视,对商业秘密的过分保护并不利于技术的整体进步。允许反向工程,实为推动创新之必要举措。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四条 通过自行开发研制或者反向工程获得被诉侵权信息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前款所称的反向工程,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
被诉侵权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后,又以反向工程为由主张未侵犯商业秘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