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术基本定理“质数分解唯一性的证明”:古典方法与现代方法

算术基本定理的最早证明是由欧几里得给出的。

每一个比1大的自然数N只能有一种方式分解成质数的乘积。

推论:若一个质数p是乘积ab的因子,则p不是a的因子就是b的因子。

大于1的自然数必可写成质数之积

反证法:假设存在大于1的自然数不能写成质数的乘积,把最小的那个称为n。

自然数可以根据其可除性(是否能表示成两个不是自身的自然数的乘积)分成3类:质数、合数和1。首先,按照定义,n 大于1。其次,n 不是质数,因为质\数p可以写成质数乘积:p=p,这与假设不相符合。因此n只能是合数,但每个合数都可以分解成两个严格小于自身而大于1的自然数的积。设n = a \times b,其中a 和b 都是介于1和n 之间的自然数,因此,按照n 的定义,a 和b 都都可以写成质数的乘积。从而n = a \times b 也可以写成质数的乘积。由此产生矛盾。因此大于1的自然数必可写成质数的乘积。

 

唯一性

 

欧几里得《几何原本》和维基百科上的方法都是先证明推论,再证明定理的方法。维基百科的方法可参考:http://zh.wikipedia.org/wiki/%E7%AE%97%E8%A1%93%E5%9F%BA%E6%9C%AC%E5%AE%9A%E7%90%86

欧几里得《几何原本》的介绍可参考:http://dulang.blog.sohu.com/717224.html

欧几里得《几何原本》的证明方法

 

先证明推论:对应于《几何原本》第7卷第30命题,设(7-30)

命题描述:以现在的数学语言,若质数p|ab,则不p|a就p|b

 

设c=ab;p为质数,若p量尽a,得证;若p量不尽a(即p不是a的因子),证明p量尽b即得证。

根据(7-29),因为p为质数,且p量不尽a,所以p、a互质。

用反证法证明如下:设p、a不互质,将有公因子m,因为m是a的因子,p不是a的因子,所以m不等于p,而m是p的因子,这是不可能的。

根据(7-定义15),c/p=t,得到c=pt,又c=ab,根据(7-19)得到p/a=b/t

根据(7-21),因为p、a互质,p、a是具有相同比的数对中最小的一对。

再根据(7-20),大小两数a、p分别量尽具有同比的大小两数t、b,所得的次数相同,即前项量尽前项、后项量尽后项,所以p量尽b,即得证。

最后一条定理(7-20)证明的难度较大,特证明如下:

命题:设a、b是与a/b有相同比的数对中最小的一对数,如果a/b=c/d,则a=(1/n)*c;b=(1/n)*d。

证明:因为a<c,所以a=(1/n)*c或者a=(m/n)*c,[1<m<n]

根据(7-13和定义20),若a=(m/n)*c,那么也有b=(m/n)*d

这样a、b均有(1/m)的部分

根据(7-12),(1/m)*a : (1/m)*b = a : b

但是(1/m)*a 、 (1/m)*b 分别小于 a 、b,这与假设矛盾,所以仅有a=(1/n)*c

根据(7-13和定义20),有a=(1/n)*c,b=(1/n)*d,故得证。

 

证明算术基本定理“质数分解唯一性”

 

命题:几何原本描述,“如果一个数是被一些质数能量尽的最小者,那么,除原来量尽它的质数外,任何另外的质数量不尽这个数。”

换句话说:一个数仅一种方法被分解为质因数之积。

设a是被质数b c d ... k的每一个整除的最小数,如果可能,假设a有一个不同与b c d ... k的质因数p,设a=p*m。根据(7-30),因为b c d ... k整除a,那么它们必然整除两因子p、m之一。而由假设,他们不整除p,所以他们必然整除小于a的数m,这与假设矛盾(假设a是最小的),因而a除b c d ... k外再无其他质因子。

 

现代证明方法,直接证明质数分解唯一性。

 

证明:反证法,设存在一个能分解为两种根本不同的质数乘积的正整数,则其中必有一最小的(最小数原理),设m=p1p2...pr=q1q2...qs,从小到大排序。p1不等于q1,否则可消去,不满足最小假设。设p1<q1。构造一整数m'=m-(p1q2...qs)=(p1p2...pr)-(p1q2...qs)=p1(p2...pr-q2...qs)

=(q1q2...qs)-(p1q2...qs)=(q1-p1)q2...qs

由于p1<q1,m'是一个正整数,且<m。因此m'的质数分解,除了因子次序外,必须是唯一的(m是最小数假设)。从上面表达式可看出,p1是m'的因子,再根据m'质数分解的唯一性得出(推论、用反证法很容易得到),p1必须是(q1-p1)或者q2...qs的因子,由于q都比p1大,这后一情形是不可能的,这样就有某个整数h,使q1-p1=p1*h或q1=p1(h+1)。这表明p1是q1的一个因子,与q1是质数相矛盾。故得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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