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UWB信号的国际规定

基于UWB信号具有独特的特性,对通信、测距和雷达应用都非常有用。然而,由于UWB信号在频谱中占据了很大一部分,因此在使用时,需要考虑如何与现有系统共存而不造成明显干扰。如果允许UWB信号在这些系统的频率范围内不受限制地传输,常见的一些系统都可能会被UWB信号的发射所干扰。因此,UWB发射机必须满足某些要求,以免对其他系统的功能造成任何不利影响。

基于此原因,在国际上对于UWB的应用也推出了相关的规定,进而能够保证UWB系统的日常生活中得到应用和普及。

1.2.1 FCC规定

FCC中规定,UWB系统必须在一定功率水平以下传输,以免对同一频谱中的其他系统造成严重干扰。具体而言,对于3.1 GHz至10.6 GHz的频率范围,功率谱密度不得超过-41.3 dBm/MHz,且在该判断以外必须更低。

此外,根据具体应用领域的不同,各种系统在某些频段中必须具有更低的限制。其中对于通信、车载雷达和成像系统这三个领域的限制如下:

通信系统

对于通信系统,室内和室外系统规定的 FCC 限值略有不同。

具体而言,室外系统在 1.61 至 3.1 GHz 频段的发射与室内系统相比应额外衰减 10 dB。室内系统的UWB设备不允许在室外使用,或将其辐射指向室外。只允许点对点通信;即每个发送器只能发送到相关联的接收器。室内UWB系统具有许多潜在的应用,例如高速无线个域网(WPAN)和无线 USB (wUSB)。

对于室外系统,FCC 要求 UWB 设备在没有固定基础设施的情况下运行,并且仅与其关联的接收器通信。室外UWB通信的应用包括物体定位和跟踪,利用了UWB信号的精确测距能力。

车载雷达系统

车载雷达系统在频域的要求,对于在 22 和 29 GHz 之间在-41.3 dBm/MHz限制下运行。

此外,此类系统的中心频率要求高于24.075 GHz,如果仰角大于地平线30°,则23.6-24 GHz频段需要额外衰减25 dB,这需要防止对在低地球轨道卫星上运行的无源传感系统的任何干扰。最后,车载雷达系统只能在车辆运行时运行;也就是说,只能在发动机运转时启动。

从当前实际的情况而言,对于车载雷达系统,更多已经切换到毫米波雷达系统,频率也更高,常见77 GHz/ 79 GHz,整体探测距离可以在几十米到几百米之间,能够在恶劣天气条件下进行精确探测,用于车辆自动驾驶系统中的障碍物检测、辅助驾驶等功能。

对于欧洲电信标准化协会(ETSI)和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对24GHz频率中UWB频段的限制,2022年1月1日以后,UWB频段将无法在欧洲和美国使用,只有窄带ISM频段可以长期使用。

在国内,目前工信部授权频段为76-77 GHz,在角雷达领域77-81 GHz也进行了授权。

成像系统

在成像系统应用中,可以分为探地雷达 (GPR)、墙壁成像、医学成像、穿墙成像和监视系统。表 2.1 总结了这些系统的 FCC 发射限制。

FCC 要求必须协调各种成像系统(GPR、成像和医疗)的操作,并且必须报告操作的日期和位置。此外,使用表 2.1 中所述的成像系统需要许可,每个系统的使用仅限于某些组织。例如,监视系统只能由公共安全、制造、石油和电力许可证持有者操作。尽管 FCC 的发射限制因各种类型的 UWB 系统而异,但还有许多其他 FCC 法规对所有 UWB 系统都是通用的。

 - 发射最高功率的频率$f_M$必须在−10 dB 绝对信号带宽内。

 - f_M附近50 MHz 带宽内的峰值发射不得超过0 dBm EIRP。

 - 0.96 GHz 以下的发射受FCC的−41.3 dBm/MHz 限制。

 - 不允许在飞机、轮船或卫星上操作。

1.2.2 其他监管

UWB 于2002年在美国获得 FCC 授权后,欧洲和亚洲的监管工作一直在进行,以在某些限制下批准使用 UWB 设备。对于兼容性问题,在全球范围内制定相同的法规将是有益的。但是,发射功率限值在世界不同地区存在一些差异。因此,UWB 设备应具有足够的灵活性以在全球范围内运行,或者根据最坏情况进行设计。

以下为欧洲和日本的监管情况。日本和欧洲都允许使用 UWB 系统,尽管预计在不久的将来会对最初的规定进行修改。

欧洲

在欧洲,欧洲邮政和电信管理委员会(CEPT)的电子通信委员会(ECC)对UWB法规进行了技术研究。 ECC的研究和建议得到了欧盟委员会 (EC) 无线电频谱委员会 (RSC) 的考虑,该委员会最终决定(在 2007 年初)在成员国中有效的 UWB 法规。

UWB 系统可以在 6–8.5 GHz 频段上以 −41.3 dBm/MHz 的速度传输。该限制在 2010 年底前也适用于 4.2–4.8 GHz 频段。从 2011 年开始,该频段的 EIRP 将被限制在 −70 dBm/MHz。请注意,美国的 FCC 在 3.1–10.6 GHz 的更宽频带上允许 EIRP 为 −41.3 dBm/MHz,限制更加严格。

UWB系统在欧洲需要符合特定的通信标准,例如ETSI EN 302 065和ETSI EN 302 065-2等。

在欧洲销售和使用UWB设备需要进行认证,以确保设备符合欧洲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认证机构包括欧洲电信标准化协会(ETSI)等。

日本

在日本,总务省 (MIC) 于 2006 年 3 月批准了室内 UWB 设备的规定。然而,这些初始规定将来可能会被修改和扩展。具体而言,其正在研究在室外和汽车内部使用的UWB设备。

日本目前的法规规定了两个可用频段 3.4–4.8 GHz 和 7.25–10.25 GHz 用于 UWB 操作,其中可以发射 −41.3 dBm EIRP(在 1 MHz 上测量)。对于第一个频段,需要采用干扰抑制技术,否则平均功率必须降至 −70 dBm。此外,两个频段在50 MHz上测得的峰值功率不得超过 0 dBm EIRP。

对于在日本销售和使用UWB设备需要进行认证,以确保设备符合日本规定的基数标准和要求。认证机构包括日本电波协会(ARIB)和电波法认证机构(MIC)等。

参考文献

[1] Ultra-Wideband Positioning Systems, Zafer Sahinoglu, Sinan Gezici, Ismail Guvenc,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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