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阿拉伯数字或是汉字数字,有的情形选择是唯一而确定的。
1.阿拉伯数字的使用原则
(1)统计表中的数值,如正负整数、小数、百分比、分数、比例等,如 48、63%~68%、1/4、1:500。
(2)公历世纪、年代 、年、月、日和时刻必须使用阿拉伯数字,如公元前8世纪。年份 一般 不用简写 。 如:2000年不应简作 “00年”或 “oo年”。
(3)引文著录、行文注释、表格 、索引、年表等须 使用阿拉伯数字,年、月、日的标记可按 GB / T7408—94 的 5.2.1.1 中的扩展格式 ,如2012 年1月30日和2012年10月1日可分别写作2012-01—30和 2012—10-01。
(4)时、分、秒必须使用阿拉伯数字,如4时、14 时12分36秒。
(5)物理量量值必须用阿拉伯数字,如8736.80km(8736.80 千 米)。
(6)非物理量一般情况下应使用阿拉伯数字,如550名 。
(7)引文标注中版次、卷次、页码,除古籍应与所据版本一致外,一般均使用阿拉伯数字。
(8)多位整数与小数的分节,从小数点起,向左和向右每三位数字一组,组间空四分之一个汉字 (二分之一一个阿拉伯数字)的位置,不使用千分撇 “,”分节的办法。四位以内的整数不分节。年份 、部队代号、 仪器型号等非计量数字不分节 。
2.汉字数字的使用原则
(1)定型的词、词组、成语、惯用语、缩略语或具有修辞色彩的词语中作为语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如十滴水、四氧化三铁、一 0五九(农药内吸磷)等 。
(2)相邻的两个数字并列连用表示概数,必须使用汉字,连用的两个数字之间不得用顿号“、”隔开 ,如二三米、一 两个小时。
(3)中国干支纪年和夏历月日及中国清代和清代以前 的历史纪年 、各民族的非公历纪年 ,如秦文公四十 四年(公元前722 年)。
(4)含有月日简称表示事件、节日和其他意义的词组,如 “一·一 七 ”批示(1月17日)。
(5)不是出现在具有统计意义的一组数字中的,可以 用汉字,如四种产品 、五个百分点。
(6)部队医院编号有“第”字者,其编号用汉字, 如解放军第三0四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