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智力活动的定义
《专利审查指南2010》(以下简称《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第4.2 节中就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进行了说明,其指出:智力活动,是指人的思维运动,它源于人的思维,经过推理、分析和判断产生出抽象的结果,或者必须经过人的思维运动作为媒介,间接地作用于自然产生结果。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是指导人们进行思维、表述、判断和记忆的规则和方法。
规则和方法,应当理解为一个组合名字,例如,商业规则和方法。
二、【相当于排除了授予专利权的可能性】以及【则不应当被排除授予专利权的可能性】
智力活动的根本属性在于主观性或抽象性;而专利只能用来保护针对客观世界的改造成果,因此,纯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属于可授权的客体。【相当于排除了授予专利权的可能性】
如果是混合的呢?【则不应当被排除授予专利权的可能性】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包括的全部内容中既包括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内容,又包括技术特征,则该权利要求就整体而言并不是一种智力活动的骨子额和方法,不应当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排除其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