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22春3月《物权法》作业考核

吉林大学22春3月《物权法》作业考核-00024
试卷总分:100 得分:100
一、简答题 (共 10 道试题,共 80 分)
1.简述集体财产的范围。

2.简述占有人的权利。

3.简述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

4.简述异议登记。

5.简述抵押权人的权利。

6.动产交付的变通形态有哪些?

7.简述用益物权的概念及特性。

8.简述物权变动的原因。

9.禁止抵押的财产有哪些?

10.抵押权人的权利有哪些?

二、其他题 (共 2 道试题,共 20 分)
11.案情:2007年1月,甲不慎遗失其手袋,内有其名贵玉镯一只。乙拾得后,按照手袋内的名片所示积极寻找失主,与甲取得了联系,将玉镯归还给了甲。   2007年5月,甲与丙结婚。甲、丙合计开设一家茶馆,茶馆办理工商登记注明的开办人为甲。因急需资金,甲持玉镯到信达典当行典当,经商议,玉镯出典,获资金8万元,约定3个月后赎回。   因缺乏经验,茶馆惨淡经营,终致难以为继,2008年8月甲、丙决定关闭茶馆。此时茶馆对外负债2万元。   同年9月,甲、丙自觉缘分已尽,协议离婚。   问题:   1.设,在乙向甲交还玉镯之前,乙不慎将玉镯摔裂,乙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2.设,甲在丢失玉镯后焦急万分,遂在遗失场所张贴数份启事,称若有人能够找到玉镯并送还,愿以现金5000元酬谢。乙依此启事要求甲支付5000元时,甲提出,由于此玉是祖传,丢失之际一时心急才张贴启事,实非内心真实意愿,故请乙给予谅解,不能支付该笔酬金。在此情况下,乙的请求应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3.设,甲并未张贴上述启事,乙寻找到甲,将玉镯奉还,但要求甲承担其为寻找失主所花费的电话费、车费、工时费320元。在此情况下,乙的行为性质应如何认定?为什么?其请求应否得到支持?   4.设,乙拾得玉镯后将其以5万元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丁,甲三年后得知此事,可否请求丁返还?为什么?丁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5.甲将玉镯典给典当行,形成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若3个月后甲未去赎回玉镯,将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6.甲、丙离婚时茶馆对外所欠2万元债务仍未清偿。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如何主张自己的权益?

12.吴某和李某共有一套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吴某名下。2012年2月1日,法院判决吴某和李某离婚,并且判决房屋归李某所有,但是双方并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2012年3月1日,李某将该房屋出卖给张某,双方于当日签订了买卖合同,张某基于对判决书的信赖支付了50万元价款,并入住了该房屋。2012年4月1日,吴某又就该房屋和王某签订了买卖合同,王某在查阅了房屋登记簿确认房屋归吴某所有后,支付了50万元价款,并于2012年5月10日办理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李某自何时起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并说明理由。 (2)张某是否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并说明理由。 (3)李某与张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已经生效?并说明理由。 (4)2012年5月10日,王某是否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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