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学习笔记(个人向) Part.7

法制史学习笔记(个人向) Part.7


11. 清朝法律制度

11.1 立法概述

11.1.1 立法指导思想
  • 简单来说是:详译明律,参以国制

    努尔哈赤时期,后金政权处于由习惯法到成文法的过渡过程中;皇太极统治时期,奉行“参汉酌金”的基本国策;入关以后采用“以汉治汉”的策略,在原有基础上提出了上述观点。

  • 一方面以代表着汉制法规的明律为蓝本,另一方面又根据统治需要,斟酌吸收满族固有的习惯法,合并为清律制度。
  • 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清代推出了抄袭《大明律》的《大清律例》(是真的全抄,有些篇目一个字都不改的)和仿照《大明会典》的《大清会典》;
11.1.2 大清律例🌸
  • 成书于乾隆五年1740年),并颁行天下;

    在此以前,顺治朝曾颁布《大清律集解附例》,雍正朝颁布过《大清律集解》。

  • 清代律典由清初完全抄袭明律,经过近百年的修订,终于完备成熟
  • 结构形式、体例、篇目基本和《大明律》一模一样,律文436条,附例1000+条,是清代的基本法典,极少修改,后世只是对于附例部分予以增修。
11.1.2 大清会典
  • 清政府效仿明代,先后编织了 《康熙会典》、《雍正会典》、《乾隆会典》、《嘉庆会典》、《光绪会典》,合称为《五朝会典》,统称为《大清会典》。
  • 在内容上,《大清会典》详细记载了清朝各级国家机关的职掌、事例、活动规则与有关的制度,在编纂上遵循“以典为纲,以则例为目”的原则。

补充:
典、例分别编辑遂成固定体例。“会典”所载,一般为国家基本制度,少有变动;具体的变更,则在则例中完成。例如最后一部的《光绪会典》,增设了总理各国事务衙门的机构和权限,体现了近代行政体制的变化。
则例具体来说是清代针对中央各部门的职责办事程序而制定的基本规则,类似于今天的“部门规章”,是法律体系的重要组组成部分。自康熙朝以来,一般有两种形式:一般则例、特别则例

  • 一般则例针对部院的一般行政事项而定,几乎每个中央部门都有一般则例,一般叫《xxx则例》或者《钦定xxx》;
  • 特别则例指:就各部所管辖的特定事项制定的行政规章,或者关于办事、规程及官员违制如何处罚的专门则例。
  • 则例是清代重要的法律形式之一,是清政府所独创,在国家管理上起着重要的作用
  • 《大清会典》是清代行政立法的总汇,反映了清代立法的重要成就,是中国古代行政立法的完备形态
11.1.3 适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法规
  • 清帝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为了巩固辽阔的疆域,以【理藩院】作为少数民族事务的管理机构,加强对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管辖。
  • 清政府除了制定全国统一的基本法典外,还制定了一系列适用于各少数民族聚居区的专门法规,如《蒙古律例》、《理藩院则例》、《回疆则例》、《苗汉杂居章程》、《湘苗事宜》、《西宁青海番夷成例》、《钦定西藏章程》、《台湾善后事宜》等。这些法律体现了少数民族的风俗民情,具有因族、因俗、、因地制宜的特点。
  • 本来有些法律开始带有临时性,在实行过程中因其有利于清政府统治,遂成定律。

11.2 刑事立法

  1. 刑罚情况

    • 清代的刑种,除了正规的“五刑”体系(笞、杖、徒、流、死)以外,还有律例有文但未提及的派生刑、附加刑。包括死刑类的凌迟、枭首、戮尸;流徙类的充军、发配;附加刑类的枷号、刺字
    • 🌸 清朝将明条例中的 “充军”定为重于流刑 的刑罚种类,分为五等,号称“五军”:
      1. 附近充军:两千里;
      2. 近边充军:二千五百里;
      3. 边远充军:三千里;
      4. 极边充军:四千里;
      5. 烟瘴充军:五千里;

      24年新增,基本必考,记忆方式:两千里到五千里五等

    • 清代甚至为各府编制了“五军道里表”,详细规定了具体各府罪犯的充军地点。
    • 发谴是清代独创的一种仅次于死刑的重刑。具体内容是:将罪犯发配给边疆地区给驻防的八旗官兵当差为奴,显然比充军更重,清代发谴的对象是犯徒罪以上的文武官员,一般只限本人。情节轻微的,有一定概率发还。
    • 清代的法律严苛甚于明代,《大清律例》规定的发谴罪名就有134项之多!
    • 对于【刺字】刑罚,《大清律例》扩充了其适用范围,发冢(盗墓)、逃囚(逃狱)等罪都要附加刺字。受刺字的罪犯刑满释放以后必须充当“巡警之役”三年强制干辅警的活)。
  2. 死刑制度

    • 清代的死刑分为:立决监候两种,执行方式是斩刑和绞刑,由此搭配出四种死刑刑罚。
    • 【立决】一般等同于现代的“死刑立即执行”,以示对社会危害极大的犯罪的惩罚决不待时。
    • 监候】适用于那些构成死刑但并非罪大恶极的罪犯。一般是先行羁押,待秋审复核后再决定是否执行死刑。由此,在这段期间内罪犯有可以争取免死减刑的机会。
    • 清代死刑有残酷化的趋势,大量酷刑被运用于“罪大恶极”的犯罪,但其适用范围较明代又有所扩大
  3. 维护满蒙贵族的特权

    1. 确保满蒙贵族在政权中的优越地位是清代宪法级别的基本国策。他们在官制上标榜满汉一体,中央六部的长官均设置有满汉复职,但实际上部门的实权都操纵在满族官员手中,汉人官员只能“相随画诺,不复可否”。
    2. 为了确保满族官员能控制要害部门,清代在任官制度上创制了“分族官缺”的制度,不同的官缺理论上只能由不同的民族出任或者补授。但是实际执行时,凡是满族官员的空缺只能由满人补上,汉人官员的空缺满人却也可以补上
    3. 除此以外,旗人犯罪享有诸多特权和优待,这方面甚至做的比蒙元更直接、过分。法律规定:“旗人犯罪有以枷号代刑的特权。流、徒刑之罪,旗人可以免予发配、劳役和坐牢;次死一等的充军,旗人可以仅靠带重枷示众几十日来代替;即使杂犯死罪者,也可以折易枷号”。
      基本一般情况下,旗人犯罪都死不了,除非是作死真犯死罪,就不能折枷了,该死刑还是死刑。甚至蒙古王公连这些都不用,交烧埋银就行了。
    4. 此外,还有一些适用于旗人的特殊规定,例如:旗人判处斩立决,可减为斩监候;当刺面者,只用刺胳膊。而且旗人案件须交由特定机关审理
      一般旗人是交由【步军统领衙门】和【内务府慎刑司】审理,宗室贵族交由【宗人府】审理,民事案件由【户部现审处】审理。满人在地方的诉讼,虽然可以由州县审理,但是州县无权对满人作出判决,只能将证据和审判意见转送给满人审判机关处理。
    5. 满人如果需要监禁,也不用进普通监狱。一般旗人进内务府监所,贵族宗室进宗人府空房。
    6. 最后,法律保护旗人的地产,禁止旗人和汉人之间买卖地产,以防止旗地旗产散失。仅仅是乾隆时间就三级订立禁止典卖旗地,并对有无典卖之事进行清查。清查中自首的人,由官府给价赎回;隐匿不肯自首的,一经查出,业主卖家都按照隐匿官田罪治罪,失察的长官也严加惩处。这也适用于旗人的房产。嘉庆十九年(公元1814年,拿破仑打输莱比锡战役第一次退位的那一年,洪秀全出生的那一年,第一辆火车被发明的那一年)定例:“旗地旗房概不准民人典卖”,违者治罪。
  4. 文字狱

    • 为扑灭汉人士大夫的反清意识和压制自明末以来萌发的反专制主义思潮,清代大力加强思想文化领域而定专制统治。其突出表现在大兴文字狱。最后,读书人放弃了清初颇具生机的学风,转向繁琐的考据之学。可以说,是清代事实上扑灭了中国自己探索出现代化制度、资产阶级思想、经济道路的最后可能,剩下就是长达160年的万马齐喑了可笑的是与此同时的西方,三十年战争、资产阶级革命、七年战争、启蒙运动、第一次科学革命、独立/人权宣言、拿破仑法典、第一次工业革命、普选制、进化论、共产主义、三民主义、第二次工业革命、第二次科学革命……可以说完全错过了的200年)。
    • 虽然文字狱自朱元璋时期便早已经有了,但是像清代这样有组织、有预谋、有步骤地成建制消灭读书人,兴造文字狱,为历史所罕见。(最后逼得读书人都不去研究时政国事,都去研究古文搞考据了,甚至还严格证明科举一千多年下来的《古文尚书》完全是假的后人编的,这部分考试都白考了);
    • 尽管在法律上明文没有规定文字狱的条例,但是实际判决的时候往往是“法外行法”,绝大多数都比照“谋大逆”判决,一旦罪名成立,往往全家被戮甚至诛灭九族。
    • 文字狱是古代以言罪人传统的恶性发展,是君主专制、集权主义恶性膨胀的结果,扼杀了思想文化学术的发展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前进的一步很难,而大踏步后退却很简单。但要记得:中国的发展的每一步都是前人一步一步艰苦奋斗换来的,思想的解放更是付出了多少流血牺牲。)。

11.3 民事立法

  1. 民事主体的变化
    •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的反抗,继承明末的发展成果,清代的人身依附关系较明中前期有所削弱(但还是有近似奴隶制的包衣存在);
    • 具体体现在:
      1. 废除明代的匠籍制度

        清初废除了这项制度,以招募工匠代替之,手工业工人的人身权利得到了一定的保障;

      2. 雇工人的地位有所改善

        清律中规定的雇工人不列贱籍,但仍和雇主有很重的人身依附关系,法律地位和雇主显著不平等。但到了乾隆末年的1788年,雇工人的人身隶属关系也获得了解放(隔壁已经独立宣言和美国宪法了,人权宣言也没两年了)。

      3. 贱籍部分豁免为良

        雍正元年豁免了陕西、山西的乐户,河南的丐户,浙江的惰户,广东的疍户;之后他又陆陆续续豁免了江南的丐户,徽州的伴当,公侯的世仆。
        准许他们摆脱贱籍,开豁为良,三代以后子孙准许参加科举考试

      4. 奴婢可以开户为民

        这是清代首创的人身解放政策。康熙五十三年(1714年)规定:奴婢可以按照买入的原价给自己赎身,赎出为民;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颁布《八旗家人赎身律》,规定:只要本主情愿放出为民,可呈明本旗,经过官府,而后收入民籍。除了本人不许参加科举,其子孙则无所限制。
        除此以外,清代禁止将佃户“欺压为奴”、“随田买卖”,并禁止债权人强迫债务人“卖身还债”

  2. 债权制度的发展
    1. 明确典、卖两种契约的区别
      1. 依照《大清律例》的规定,“以价易出,约限回赎者,曰典”。于是,契约上,卖必须注明永不回赎,典必须写明回赎字样如果契约上没有写明,则默认推定为卖
      2. 在法律颁布的乾隆十八年,如果契约在此之前三十年内且补交一次找价,补全差价后可以赎回;法律颁布之后或者三十年以上,全部不能赎回。
      3. 典当契约无需经过官府加盖官印和缴纳契税,也无需官府过割赋税(这部分税被免了)。
    2. 明确典当年限
      • 一改之前从宋代开始的30年期限,改成典当以十年为限,十年期满有钱的可以赎回
    3. 明确房屋出典后的风险责任

    总结:虽然债权立法简单实用,但是与民间惯例常常有冲突,因而有时未能得到很好的实施。


  1. 继承制度
    • 清代的继承仍分为【1】身份继承 和【2】财产继承两种;

    • 宗祧继承沿袭唐以来的规定,通常以嫡长子为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没有嫡长子的,立嫡长孙,接下来才是嫡次子、嫡次孙、庶长子、庶长孙……清代)。

    • 违反继承顺序,杖八十,以示宗法继承的严肃性;

    • 对于绝户的家,法律规定:“无子者许令同宗昭穆相当之侄承继,先绝同父同宗,次及大功、小功、缌麻;如俱无,方许择立远房及同姓为嗣”。

      所谓“昭穆相当”,是指辈分相同,不能尊卑失序。

      八旗的人绝嗣,虽然可以过继,但需要双方生父、族长以及该管【参座领出】甘结,还需要送户部备案。

    • 清代相当重视血缘继承的纯度(尤其是八旗),法律上禁止乞养异姓义子,否则会杖八十。

    • 乾隆四十三年(1778年),将自明代开始有的“兼祧”列入《大清律例·户律·户役》,允许“两房合一子”,即一个人娶两房正妻,继承两房的香火和财产虽然民间最高记录兼祧四房的,关于兼祧,还有《数风流人物》兼祧黛钗的。)。要求是:“独子出继两房的,应该继承的是同父兄弟的香火(叔伯),且需要双方都同意(女性家长同意也行),并且有全族的书面见证,才可以一人承接两房兼祧”。

11.4 经济立法

11.4.1 海禁政策与对外贸易立法
  • 清代实行海禁政策,起初是出于政治和军事目的(防止西方人和明郑政权),从顺治时期开始,规定“片板不得下海”。随后又三度颁行迁海令,强制规定闽、粤、苏、浙沿海居民内迁50里沿海岸线往内划25km。这什么概念?基本香港、深圳、珠海、舟山、上海、宁德、汕头都不用住人了),致使四千里海岸线人烟绝迹
  • 收复台湾后,初期海禁一度有所放宽,沿海对外经贸又私底下搞起来了,一度蓬勃兴盛。但是在康熙五十六年(1717年),朝廷再次严令海禁,仅开放广州十三行官办口岸作为全国唯一的对外贸易港口,并一直延续到第一次鸦片战争被英帝国轰开国门(最好笑的是,由于陆上敌人能力不足,海防需求近乎为零,清代的火炮技术自明末开始基本没有进步,甚至制造工艺被明代官办工坊吊打(明代火炮主要是中央指导地方官办制造,区别于清代主要是地方雇佣民间制造)。以致于虎门和宁波战役的时候,清军的火炮素质还不如明代,连调整仰角和射界都做不到,简直是滑天下之大稽。)。
  • 海禁措施使得清代沿海对外贸易被完全阻碍、禁绝,沉重打击了刚刚兴起的对外贸易和沿海工商业
11.4.2 专卖制度
  • 为贯彻“重农抑商”政策,清政府广设钞关,重征商税,以严刑峻法推行禁榷制度,规定对盐、茶、矾、瓷鸦片战争以后加上了烟、煤)等高利润的民生物资实行官府垄断经营。
  • 商、匠入关门,必先取【官置号单】,备开货物,凭其吊引(经营许可证),照货起税。入门不吊引者,同匿税法
  • 《户部则例》甚至规定“关税短缺令现任官赔缴”(这就缺德了,后来曹雪芹的曹家和姻亲李家也是这么栽的),直接转移矛盾变成底层互害。
  • 除了正常的关税以外,经商还有诸如牙税、落地税、盐税、矿税、茶税、酒税等名目繁多的商税、附加税,层层往上加码征收(农民、工人则放开人身限制——摊丁入亩和废除匠户。但与此相对的工农通过科举率出现了自明末的暴跌(明代96%的进士三代以前无人为官,98%的官员三代子孙未能再出进士。科举是真正的民间工、农、军、商参与的活动,是被统治者的上升渠道),基本被踢出统治阶级的行列。而且,无节制的生育叠加乾隆下半期开始的灾荒,共同造成乾隆统治末年出现了马嘎尔尼记载的全是乞丐、流寇的所谓“饥饿盛世”。
  • 商税的加重,加上满汉官员的贪婪索取,使得当时的许多百姓视经商为洪水猛兽,纷纷将商业资本转移到经营土地上避险,加剧了土地兼并。
  • 此外,《大清律例》还规定有《盐法》、《阻坏盐法》和“私茶”、“私矾”等专门条款,推行严酷的禁榷制度(出事抄家灭族,比贩毒还惨),极大地毁坏了民间工商手工业的发展,也阻断了技术进度(理论建设被文字狱毁了,科学实践被严苛的禁榷制度和乾隆(收紧民间书籍,集中销毁)的操作毁了。)。

11.5 司法制度

11.5.1 中央司法机关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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