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法律法规》二、银行业务——3、结算、代理、托管业务

第三章 结算、 代理及托管业务

第一节 支付结算业务

考点1 国内结算★★

支付结算, 是指结算客户之间由于商品交易、 劳务供应等经济活动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通过银行实现资金转移而完成的结算过程。 支付结算是银行的一项基础性服务。

支付结算应遵循恪守信用、 履约付款; 谁的钱进谁的账, 由谁支配; 银行不垫款的原则。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是办理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现有的票据和结算方式有: 汇票、 本票、 支票、 银行卡汇兑、 托收承付、 委托收款和国内信用证等。

1.票据结算业务
银行汇票

出票银行签发, 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汇款人使用银行汇票结算时, 须将款项交给当地银行, 由银行签发给汇款人持往异地办理结算。 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有权办理该类业务的银行, 出票银行即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

见票即付、 无须提示承兑的票据, 票随人走, 人到款到, 凭票取款, 可背书转让。 特点: 方便、 灵活, 较强流通性和兑现性, 异地结算中广受欢迎、 广为应用的结算工具。
 

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结算, 均可使用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可用于转账, 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
可用于支取现金。 跨系统银行签发的转账银行汇票的付款, 应通过同城票据交换将银行汇票和解讫
通知提交给同城的跨系统签发行的代理付款行审核支付后抵用。


申请人必须交足现金或其账户有足额资金支付, 银行才能为其签发银行汇票, 银行不垫款。

商业汇票
 

出票人签发, 委托付款人在指定付款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按照承兑人不同:
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 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出票, 向开户银行申请并经银行审查同意承
兑后, 保证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出票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在承
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及其他组织; 与承兑银行具有真实委托付款关系; 资信状况良好, 具
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银行承兑汇票(纸质) 期限自出票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银行承兑汇票以真实的商品交易
基础。


商业汇票付款期限, 最长不超过6个月, 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 符合条件的商业汇
票持票人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连同贴现凭证向银行申请贴现。 贴现银行在扣除贴现利息后实付贴
现金额给持票人。 贴现银行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其他银行转贴现, 也可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
再贴现。

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 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银行本票的出票人是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办理银行本票业务的银行机构, 银行本票的代
理付款人是代理出票银行审核支付银行本票款项的银行。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可以使用银行本票支付各种款项。 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 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也可用于支取现金, 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 银行不予签发现金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一律记名, 允许背书转让。 银行本票见票即付。 出票时以申请人将款项交存银行为前
提, 以银行信用作为付款保证, 可以背书转让。 其通用性强, 灵活方便, 限于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使用。 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2个月

支票
 

出票人签发的、 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分为现金支票、 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 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付现金; 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 普通支票既可用于支取现金, 也可用于转账。
 

支票不受金额起点限制, 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 支票使用涉及出票人、 付款人和受款人等。 出票人必须是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批准办理支票业务的银行机构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的单位或个人; 支票一律记名。 支票付款人为支票上记载的出票人开户银行; 支票的受款人, 即支票上标明的收款单位或个人。
 

支票特点:
(1) 支票的出票人是银行存款客户
(2) 支票的付款人是银行。
支票是即期付款, 是替代现金的一种支付工具。 使用支票结算具有手续方便、 使用灵活、 结算及时、 可以转让等特点。 支票结算适用于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的各种款项的结算。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2.非票据结算业务
( 1) 汇兑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结算, 均可使用汇兑结算方式。
汇兑能够及时、 安全地将款项汇划至指定账户, 操作环节相对简单, 仅包括汇款人汇款、 银行划款、 解付款项等三个环节, 是异地结算中最广为使用的一种方式。 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结算,
均可使用汇兑结算方式。
( 2) 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
 

托收承付也称异地托收承付, 是收款人根据购销合同发货后, 委托银行向异地付
款人收取款项, 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特点是
可以促使销货单位按照合同规定发货, 购货单位按照合同规定付款, 维护了购销
双方的权益。 托收承付结算方式适用于异地单位之间订有合同的商品交易及由此
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结算。
 

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分为邮划和电划两种, 由收款单位选择采用。

托收承付是一种先发货后收款的结算方式, 收付双方必须签有符合《经济合同
法》 的购销合同, 一般需要双方具有较高的信用度且有较长期的合作关系。

( 3) 委托收款
 

委托银行收款是指收款人向银行提供收款依据, 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分为异地委托收款、 同城委托收款和同城特约委托收款。
 

委托收款方式具有方便灵活、 适用面广、 不受金额起点限制等特点, 无论单位还是个人都可凭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债券、 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 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委托收款适用于水费、 电费、 电话费等付款人众多及分散的事业性收费结算, 在同城、 异地均可办理。
 

3.结算账户的管理
( 1) 单位结算账户
 

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单位结算账户。

单位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
基本存款账户, 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结算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 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 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结算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 是存款人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章, 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
和使用而开立的结算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 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结算账户。
 

( 2) 个人结算账户

个人结算账户是自然人因投资、 消费、 结算等而开立的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存款账
户。 银行可根据自身风险管理水平、 存款人身份信息核验方式及风险等级, 审慎确定代
理开立的个人银行账户功能。

个人银行账户分为I类银行账户、 Ⅱ类银行账户和Ⅲ类银行账户。
银行可通过Ⅰ类户为存款人提供存款、 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 转账、 消费和缴费支付、 支取现金等服务。
银行可通过Ⅱ类户为存款人提供存款、 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 限定金额的消费
和缴费支付等服务。
银行可通过Ⅲ类户为存款人提供限定金额的消费和缴费支付服务。
银行不得通过Ⅱ类户和Ⅲ类户为存款人提供存取现金服务, 不得为Ⅱ类户和Ⅲ类户发放实
体介质。

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 如壹、 贰、 叁、 肆、 伍、 陆、 柒、 捌、 玖、 拾、 佰、 仟、 万、 亿、 元(圆)、 角、 分、 零、 整(正)等字样。
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也应受理。
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 在"元"之后, 应写"整" (或"正" ) 字, 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 (或"正")字。 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 后面不写"整" (或"正")字。
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 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 字样填写, 不得留有空白。
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人民币"字样的, 应加填"人民币"三字。
在票据和结算凭证大写金额栏内不得预印固定的“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字样。
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为防止变造票据的出票日期, 在填写月、 日时, 月为壹、 贰和壹拾的, 日为壹至玖和壹拾、 贰拾和叁拾的, 应在其前加“零”; 日为拾壹至拾玖的, 应在其前加“壹”。 如 1 月 15 日, 应写 成零壹月壹拾伍日。 再如 10 月 20 日, 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

考点2 国际结算★★

汇款
 

汇款是银行(汇出行) 应汇款人(债务人) 的要求, 以一定的方式将一定的金额, 以其国外联行或代理行作为付款银行(汇入行) , 付给收款人(债权人) 的一种结算方式。
汇款人收款人、 汇出行和汇入行是汇款业务中的四个基本当事人。

按汇款支付授权受的投递方式划分, 汇款业务分为电汇、 信汇、 票汇三种。 信汇的费用比电汇低廉,但因支付凭证邮寄时间较长而收款较慢, 故采用者较少。 票汇和信汇一样需要邮寄, 时间较长, 收费
较低。 汇票本身是一张独立的票据, 可以对其进行背书而实现流通和转让。
 

托收
 

托收意指银行按照从出口商那里收到的指示办理:
(1) 获得金融单据的付款及/或承兑,(2) 凭付款及/或承兑交出单据,(3) 以其他条款和
条件交出单据。
托收方式的基本当事人有四个, 即委托人、 托收行、 代收行和付款人。 除此之外, 还可以有提示行和需要时的代理两个其他当事人。 提示行, 是按托收指示中的交单条件要求付款人付款或承兑赎单的银行。 提示行的主要责任有核查汇票上承兑的形式、 受到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的通知时毫不延误地通知
托收行等。 需要时的代理是指委托人为了防止付款人拒付发生无人照料货物的情形, 而在付款地事
先指定
的代理人。

托收结算方式分为光票托收、 跟单托收和直接托收
跟单托收按金融单据是否随附商业单据分为两种:
一种是金融票据随商业单据的托收, 这种托收是凭汇票付款, 其他单据是汇票的附件, 起“支持”汇票的作用。

另一种是商业单据不附金融单据的托收。 跟单托收按其交单方式, 分为凭承兑交单与凭付款交单

信用证
 

信用证是银行应进口商请求, 开出一项凭证给出口商的, 在一定条件下保证付款、 或者承兑并付
款、 或者议付的一种结算方式。 在国际贸易中, 开证银行根据进口商请求和指示, 授权出口商凭所
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支款, 并保证向出口商或其指定人按信用证规定进行支付

按进出口可分为进口信用证和出口信用证

按开证行保证性质的不同, 可分为可撤销信用证和不可撤销信用证。 现在银行基本上只开不可撤
销信用证。
按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是否附商业单据, 可分为跟单商业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 现在银行开立的基
本上是跟单商业信用证。
按信用证项下的权利是否可转让, 可分为可转让信用证和不可转让信用证。 现在银行开立的大多
是不可转让信用证。
按付款期限可分为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

按是否可循环使用可分为循环信用证和不可循环信用证
按是否保兑可分为保兑信用证和无保兑信用证

信用证业务是单据买卖。 在信用证业务中的所有各方, 包括银行和商人所处理的都是单据, 而非货
物。 受益人要保证收款就一定要提供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 开证行拒付只能以单据上的不符点为
由。

信用证业务所涉及的基本当事人为三个: 开证申请人、 开证行和受益人。 除此以外, 还可能出现
保兑行、 通知行、 被指定银行、 转让行和偿付行等。

在国际贸易中, 开证申请人通常是进口商。 开证申请人(买方) 的权利和义务为: 开立信用证的义
务、 付款责任、 得到合格单据的权利。

考点3 清算业务

银行间通过账户或有关货币当地清算系统, 在办理结算和支付中用以清讫双边或多边债权债务的过
程和方法。 按地域划分, 清算业务可分为国内联行清算和国际清算
常见的清算模式有实时全额清算、 净额批量清算、 大额资金转账系统及小额定时清算四种模
式。
1.国内联行清算

根据交易行是否属于同一银行分为系统内联行清算和跨系统联行往来。
同一家银行的总、 分、 支行间彼此互称为联行。

跨系统联行往来是指结算业务发生在两家不同的银行间的清算业务。 跨系统联行往来的资金清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办理。

2.国际清算
 
国际银行间办理结算和支付中用以清讫双边或多边债权债务的过程和方法。 国际清算业务是商业银行的一项综合性、 服务性、 国际性的基础业务, 随着国际支付业务的日益发展, 它对国际银行业务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国际清算的类型主要分为内部转账型和交换型两种

第二节 代理业务

考点1 代收代付业务★★

代收代付业务是商业银行利用自身的结算便利, 接受客户委托代为办理指定款项收付事宜的业务。

代收代付业务主要包括代理各项公用事业收费、 代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财政性收费、 代发工资、 代扣住房按揭消费贷款等。 目前主要是委托收款和托收承付两类。


考点2 代理银行业务★★

1.代理政策性银行业务
 
代理政策性银行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受政策性银行的委托, 对其自主发放的贷款代理结算, 并对其账户资金进行监
管的一种中间业务。 主要解决政策性银行因服务网点设置的限制而无法办理业务的问题。 日前主要代理中国进出口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业务。
代理政策性银行业务主要包括: 代理资金结算、 代理现金支付、 代理专项资金管理、 代理贷款项目管理等业务。根据政策性银行的需求, 现主要提供代理资金结算业务和代理专项资金管理业务。
2.代理中央银行业务
 
代理中央银行业务是指根据政策、 法规应由中央银行承担, 但由于机构设置、 专业优势等方面的原因, 由中央银行指定或委托商业银行承担的业务。
理中央银行业务主要包括: 代理财政性存款、 代理国库、 代理金银等业务。
3.代理商业银行业务
 

代理商业银行业务是商业银行之间相互代理的业务。

代理商业银行业务包括: 代理结算业务、 代理外币清算业务、 代理外币现钞业务等。
其中主要是代理结算业务, 具体包括代理银行汇票业务和汇兑、 委托收款、 托收承付业务等其他结算业务。代理结算业务要遵守“恪守信用、 履约付款”的原则。

代理银行汇票业务最具典型性, 其又可分为代理签发银行汇票和代理兑付银行汇票业务


考点3 代理证券业务

代理证券资金清算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利用其电子汇兑系统、 营业机构以及人力资源为证券公司总部及其下属营业部代理证券资金的清算、 汇划等结算业务。
一级清算业务即各证券公司总部以法人为单位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
二级清算业务即法人证券公司与下属证券营业部之间的证券资金汇划业务


考点4 代理保险业务

代理保险业务是指代理机构接受保险公司的委托, 代其办理保险业务的经营活动。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 可以受托于个人或法人投保各险种的保险事宜, 也可以作为保险公司的代表, 与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协议, 是保险人委托代理银行办理保险业务的代理行为。 代理银行依托自身的结算、 网络等优势, 结合所拥有的客户群体资源, 为保险公司提供代理保险业务的服务。

代理保险业务的种类主要包括:

  • 代理人寿保险业务;
  • 代理财产保险业务;
  • 代理收取保费及支付保险金业务;
  • 代理保险公司资金结算业务。

考点5 其他代理业务

1.委托贷款业务

由政府部门、 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 由贷款人(即受托人) 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 用途、金额、 期限、 利率等代为发放、 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贷款人只收取手续费, 不承担贷款风险。

2.代销开放式基金

银行利用其网点柜台或电话银行、 网上银行等销售渠道代理销售开放式基金产品的经营活动。 银行向基金公司收取基金代销费用。 投资者可以通过银行及时对开放式基金进行认购、 申购及赎回

3.代理国债买卖

除金融机构外, 凡持有有效身份证件的个人以及企业或事业社团法人, 均可在商业银行柜台开立国债托管账户并进行国债买卖。 柜台交易实行债券和资金的实时交割结算。 承办银行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收取与债券托管业务相关的服务费用。

第三节 托管业务


考点1 资产托管业务★

资产托管业务是指具备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与委托人签订委托资产托管合同,履行托管人相关职责的业务。 通常来讲, 托管人的职责主要包括针对投资资产的安全保管、 资金清算、 会计核算、 资产估值、 投资监督及信息披露等, 从国际趋势来看, 托管人的职责和服务内容正在经历一个逐步拓宽的过程。 目前, 国内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品种主要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保险资产托管、 社保基金托管、 企业年金基金托管、 券商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托管、 信托资产托管、 商业银行人民币理财产品托管、 QFII(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资产托管、 QDII(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 资产托管等。

基金托管业务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式基金和其他基金托管业务。

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必须将其基金托管业务与基金代销业务严格分离, 在基金托管业务与基金代销业务之间建立起有效的防火墙。 商业银行要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审计、 财务管理与人事管理制度, 确保托管资产的安全, 保障托管的不同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考点2 代保管业务★

代保管业务是商业银行利用自身安全设施齐全等有利条件设置保险箱库, 为客户代理保管各种贵重物品和单证并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近年来, 出租保管箱业务发展迅速, 成为代保管业务的主要产品。 银行提供各种规格的保管箱, 对客户存放物品的种类、 数量不予查验, 客户在租期内可随时开箱取物。

代保管业务还包括露封保管业务和密封保管业务

露封保管业务: 客户将物品交给商业银行代保管时不加封, 由商业银行保管部门当面验收点清后, 收妥后给客户开出保管收据, 订立代保管契约, 载明保管物品的名称、 种类、 数量、 保管期限、 保管费用、 双方责任和义务等内容。 代保管期满后, 客户按照代保管协议规定的手续取出交存的代保管物品。 露封保管业务主要使用于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折等有价证券和单证的代保管。

密封保管业务: 客户先将代保管物品加以密封, 然后交给商业银行代为保管的一种代保管方式。 代保管期间, 商业银行保管部门不得开启密封物品, 保管期满后保险原封不动交还客户。 密封保管业务主要使用于金银珠宝、 珍贵文物、 契约文件等物品的保管。

两者在办理保管时都注明保管期限和保管物品的名称、 种类、 数量、 金额等, 区别在于密封保管的客户在将保管物品交给银行时先加以密封

代保管业务经营风险即操作风险, 主要是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系统不完善而导致的风险, 是代保管业务管理制度不完善或工作人员未严格遵守规章制度, 违章操作, 导致代保管行承受各种损失。

商业银行代保管业务操作风险管理的重点在于事前防范和事中监管, 具体要从强化商业银行内部风险控制和外部风险监管入手。 要确保各项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保管设施装备和管理安全的可靠性, 清晰划分代保管责任, 及时足额收取代保管费用, 并正确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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