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对象包括五个方面:信息网络系统、信息资源系统、信息应用系统、信息安全和运行维护。
16.1 监理的意义和作用
1.监理的地位和作用
信息系统监理通常直接面对业主单位和承建单位,在双方之间形成一种系统的工作关系,在保障工程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和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协调双方关系中处于重要的、不可替代的地位。
信息系统监理为项目业主单位提供信息系统工程相关的技术建议。
信息系统监理代表项目业主单位对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全程的跟踪和监督管理。
信息系统监理保证项目交付成果的质量。
信息系统监理协调项目干系人间的关系,促进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各类项目信息得到全面有效的共享、一致的理解和认同,保证项目质量目标的贯彻和落实。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涉及的部门和人员范围包括:监理及相关服务的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部门;从事监理及相关服务的单位和人员;信息系统工程的业主单位,信息系统工程的承建单位;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的供方单位和需方单位;从事监理及相关服务的教育、培训和研究单位。
2.监理的重要性与迫切性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在信息系统工程项目中,其重要性就更为突出。
3.监理技术参考模型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技术参考模型由四部分组成,即监理支撑要素、监理运行周期、监理对象和监理内容。参考模型表明,信息系统工程的监理及相关服务工作应建立在监理支撑要素的基础上,根据工程项目的需要,对监理运行周期的规划设计部分,提供相关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在部署实施和运行维护部分,结合各项监理内容,对监理对象进行监督管理及提供相关信息技术服务。
监理支撑要素包括:监理法规及管理文件、监理及相关服务合同和监理及相关服务能力。其中监理服务能力要素由人员、技术、资源和流程四部分组成。
(1)人员。人员主要包括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外部技术协作体系、人力资源管理体系等。
(2)技术。技术主要包括监理工作体系、业务流程研究能力、监理技术规范、质量管理体系、监理大纲、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等。
(3)资源。资源包括监理机构、监理设施、监理知识库及监理案例库、检测分析工具及仪器设备、企业管理信息系统等。
(4)流程。流程包括项目管理体系、客户服务体系、监理及相关服务的制度和流程等。
监理活动最基础的内容被概括为“三控、两管、一协调”。
(1)三控。三控是指信息系统工程质量控制、信息系统工程进度控制和信息系统工程投资控制。
(2)两管。两管是指信息系统工程合同管理、信息系统工程信息管理。
(3)一协调。一协调是指在信息系统工程实施过程中协调有关单位及人员间的工作关系。
16.2 监理相关概念
1信息系统工程监理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是指在政府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的,且具有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能力及资格的单位,受业主单位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合同,对信息系统工程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2.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是指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业务的企业。它是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并具备规定数量的监理工程师和注册资金、必要的软硬件设备、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固定的工作场所和相关的监理工作业绩,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业务的单位。
为区别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在实力、能力、条件、业绩等方面的差异以适应信息系统工程由于级别、规模、复杂度、难度、应用范围等方面的区别而产生的不同需求,有些行业协会还对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进行分级。
3.业主单位
业主单位(也称建设单位)是指具有信息系统工程(含运行维护)发包体资格和支付工程及相关服务价款能力的单位。
4.承建单位
承建单位是指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具有承接信息系统工程建设能力的单位。
5.监理机构
监理机构是指当监理单位对信息系统工程项目实施监理及相关服务时,负责履行监理合同的组织机构。
6.监理人员
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业务的人员称为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人员,主要包括监理工程师、总监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和监理员等。
(1)监理工程师:监理单位正式聘任的,取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
(2)总监理工程师: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监理及相关服务合同的履行,主持监理机构工作的监理工程师。
(3)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的监理工程师。
(4)监理员:经过监理及相关服务业务培训,具有同类工程相关专业知识,从事具体监理及相关服务工作的人员。
7.监理资料和工具
监理资料是指监理过程中需要的文件资料,主要包括监理大纲、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意见和监理报告等。
(1)监理大纲:在投标阶段,由监理单位编制,经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书面批准,用于取得项目委托监理及相关服务合同,宏观指导监理及相关服务过程的纲领性文件。
(2)监理规划:在总监理工程师主持下编制,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书面批准,用来指导监理机构全面开展监理及相关服务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3)监理实施细则:根据监理规划,由监理工程师编制,并经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批准,针对工程建设或运维管理中某一方面或某一专业监理及相关服务工作的操作性文件。
(4)监理意见:在监理过程中,监理机构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单位或承建单位提出的见解和主张。
(5)监理报告:在监理过程中,监理机构对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阶段性的进展情况、专项问题或工程临时出现的事件、事态,通过观察、检测、调查等活动,形成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单位提出的陈述。
监理工具是指在监理及相关服务过程中,监理机构用于日常办公、监督、管理和检测等方面所需的设备或系统。
8.监理过程
监理过程是指监理阶段负责进行监理的种类,主要包括全过程监理、里程碑监理和阶段监理等。
(1)全过程监理:根据委托监理及相关服务合同要求开展工程建设及运行维护全过程的监理工作,包括部署实施部分中的招标、设计、实施和验收阶段以及运行维护部分中的招标、实施、评价及认定阶段的监理工作。
(2)里程碑监理:根据委托监理及相关服务合同和信息系统工程标准规范要求,对工程里程碑产生的结果进行确认的监理工作。
(3)阶段监理:根据委托监理及相关服务合同要求开展某个或某些特定阶段的监理工作。
9.监理形式
监理形式是指监理过程中所采用的方式,包括监理例会、签认、现场和旁站等。
(1)监理例会:由监理机构主持、有关单位参加的,在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过程中针对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和合同、文档资料管理以及协调项目各方工作关系等事宜定期召开的会议。
(2)签认:在监理过程中,工程建设或运维管理任何一方签署,并认可其他方所提供文件的活动。
(3)现场:开展项目所有监理及相关服务活动的地点。驻场服务属于现场监理的一种形式,要求监理人员在项目执行期间,一直在现场开展监理服务。
(4)旁站:在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施工过程中,由监理人员在现场进行的监督或见证活动。
16.3 监理依据
1.监理国家标准
GB/T 19668.1《信息技术服务 监理 第1部分:总则》。
GB/T 19668.2《信息技术服务 监理第2部分:基础设施工程监理规范》
GB/T 19668.3《信息技术服务监理第3部分:运行维护监理规范》
GB/T19668.4《信息技术服务监理第4部分:信息安全监理规范》
GB/T 19668.5《信息技术服务监理第5部分:软件工程监理规范》。
GB/T 19668.6《信息技术服务 监理第6部分:应用系统:数据中心工程监理规范》。
GB/T 19668.7《信息技术服务 监理 第7部分:监理工作量度量要求》。
2.监理行业及团体标准
T/CEAAPJ.001《信息系统工程监理 服务评价第一部分监理单位服务能力评估规范》。
T/CEAA PJ.002《信息系统工程监理 服务评价 第二部分 从业人员能力要求》。
T/CEAAPJ.003《信息系统工程监理 服务评价 第三部分 从业人员能力评价指南》。
T/CEAAPJ.004《信息系统工程监理 服务评价 第四部分 服务成本度量指南》。
T/CEAAPJ005《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服务评价第五部分服务质量评价规范》。
16.4 监理内容
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在不同的阶段,监理服务内容有所不同,下面按照规划、招标设计、实施、验收阶段分别进行介绍。
1.规划阶段
规划阶段监理服务的基础活动主要包括:
①协助业主单位构建信息系统架构;
②可以为业主单位提供项目规划设计的相关服务,为业主单位决策提供依据;
③对项目需求、项目计划和初步设计方案进行审查;
④协助业主单位策划招标方法,适时提出咨询意见。
2.招标阶段
招标阶段监理服务的基础活动主要包括:
①在业主单位授权下,参与业主单位招标前的准备工作,协助业主单位编制项目的工作计划。
②在业主单位授权下,参与招标文件的编制,并对招标文件的内容提出监理意见。
③在业主单位授权下,协助业主单位进行招标工作。如委托招标,审核招标代理机构资质是否符合行业管理要求。
④向业主单位提供招投标咨询服务。
⑤在业主单位授权下,参与承建合同的签订过程,并对承建合同的内容提出监理意见。
3.设计阶段
设计阶段监理服务的基础活动主要包括:
①设计方案、测试验收方案、计划方案的审查;
②变更方案和文档资料的管理。
4.实施阶段
实施阶段的监理服务的基础活动主要是通过现场监督、核查、记录和协调,及时发现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并督促承建单位采取措施、纠正问题,促使项目质量、进度、投资等按要求实现。监理的主要活动包括: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文档资料和协调等。
5.验收阶段
验收阶段,监理服务的基础活动主要包括:
①审核项目测试验收方案(验收目标、双方责任、验收提交清单、验收标准、验收方式、验收环境等)的符合性及可行性;
②协调承建单位配合第三方测试机构进行项目系统测评;
③促使项目的最终功能和性能符合承建合同、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④促使承建单位所提供的项目各阶段形成的技术、管理文档的内容和种类符合相关标准。
16.5监理要素
监理及相关服务应遵守与监理有关法规文件的规定,包括合同、法律、法规、标准和管理文件等的要求。
16.5.1 监理合同
监理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监理及相关服务内容、服务周期、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监理及相关服务费用的计取和支付、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办法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监理及相关服务合同可按规划设计、部署实施、运行维护中选择的各部分单独或合并签订,并将各部分服务范围及费用在合同中明确。
依据监理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总监理工程师签署监理费申请表,报业主单位。
监理机构应参与承建合同和运维服务合同的签订过程,在承建合同和运维服务合同中应明确要求承建单位和运维服务供方单位接受监理机构的监理。
监理服务宜采用全过程监理,也可采用里程碑监理或阶段监理。监理工作起始和结束的具体时间由监理单位与业主单位根据监理合同中有关条款和实际情况执行。
16.5.2 监理服务能力
监理单位应根据监理及相关服务范围,在人员、技术、资源、流程等四方面,建立和完善服务能力体系。
1.人员
监理人员的构成包括: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监理单位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应涵盖招聘与配置、培训与开发、绩效管理、新酬管理等主要方面,并具备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流程。监理单位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应在实际工作中得到贯彻执行,且有记录、可核查。
2.技术
3.资源
4.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