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设计模式之二(设计模式六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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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一下面对对象设计八大原则:前五大原则与设计模式的前五大原则相同,为:

1、单一职责原则(Single Responsibility Principle, SRP):一个类只负责一个功能领域中的相应职责,或者可以定义为:就一个类而言,应该只有一个引起它变化的原因。

2、开闭原则(Open-Closed Principle, OCP):一个软件实体应当对扩展开放,对修改关闭。即软件实体应尽量在不修改原有代码的情况下进行扩展。

3、里氏代换原则(Liskov Substitution Principle, LSP):所有引用基类(父类)的地方必须能透明地使用其子类的对象。

4、依赖倒转原则(Dependency Inversion Principle, DIP):抽象不应该依赖于细节,细节应当依赖于抽象。换言之,要针对接口编程,而不是针对实现编程。

5、接口隔离原则(Interface Segregation Principle, ISP):使用多个专门的接口,而不使用单一的总接口,即客户端不应该依赖那些它不需要的接口。

从第六点开始,二者有了区别:
设计模式的第六大原则:
6、迪米特法则(Law of Demeter, LoD):一个软件实体应当尽可能少地与其他实体发生相互作用。

面对对象:
6、优先使用对象组合,而不是类继承
• 类继承通常为“白箱复用”,对象组合通常为“黑箱复用” 。
• 继承在某种程度上破坏了封装性,子类父类耦合度高。
• 而对象组合则只要求被组合的对象具有良好定义的接口,耦合度低

7、封装变化点
• 使用封装来创建对象之间的分界层,让设计者可以在分界层的一侧进行修改,而不会对另一侧产生不良的影响,从而实现层次间的松耦合

8、针对接口编程,而不是针对实现编程
• 不将变量类型声明为某个特定的具体类,而是声明为某个接口。
• 客户程序无需获知对象的具体类型,只需要知道对象所具有的接口。
• 减少系统中各部分的依赖关系,从而实现“高内聚、松耦合”的类型设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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