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打工人的角度学《劳动法》

本文内容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加班费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关于加班费,《劳动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 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2.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3.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概念: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基于雇佣与被雇佣而产生的的关系,在法律上属于劳动法范畴;

劳务关系则是平等民事主体间提供方给用工方提供劳动服务,获得劳务报酬的关系,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

区别:

  1. 劳动关系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而劳务关系可能有很多方,可能是公司与公司之间、公司与个人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
  2.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除了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其规章制度等;而劳务关系只有劳务服务,用工方支付报酬,彼此之间在法律上不存在身份隶属关系,既没有档案需要放在单位或与单位有关的地方,也不需要员工手册等证明文件;
  3. 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了获得工资报酬之外,还有法定社会保险、公积金等,而劳务关系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
  4. 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务关系则适用《民法典》等。

劳动合同

概念: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要求: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关系的建立: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既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而非签订合同之日起)

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证件和要求提供担保: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劳动合同分类:

  1.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合同终止时间)
  2.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确定终止时间)
  3.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在校大学生可签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内容:

《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1. 劳动合同期限;
  2. 工作内容;
  3.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4. 劳动报酬
  5. 劳动纪律;
  6. 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7.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后果:

《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试用期条款:

《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试用期期限长短判定:

  1.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2.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3.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应当享有全部的劳动权利,比如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试用期工资标准: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1、第二十六条2、第二十七条3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

  1. 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2.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3.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2、第二十七条3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 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力的;
  2. 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三十一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如果劳动者是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即可且不限书面形式。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劳动合同无效后劳动报酬的支付: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工时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作制度。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5年5月1日起,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为40小时。

《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加班费支付: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 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2.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3.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年休假制度:

《劳动法》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薪资

最低工资保障:

《劳动法》第四十八条: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对于已支付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者有权利请求用人单位补发差额。

工资支付形式: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形式支付,任何非货币的工资支付方式都是违法的。

当劳动者本人不能领取工资时,可以由劳动者授权亲属代为领取。

对于实行年薪制的,则应当每月按一定比例预付。任何单位不得采取年终一次性支付的办法。

在遇到节假日和休息日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内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刑法修正案(八)》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写进刑法。

工资不得克扣:

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1. 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2.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3. 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4.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休假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为:

  • 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 春节,放假3天(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 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 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 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 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 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 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 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 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 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年假时长:

  •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 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 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不休年假: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计算未修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它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定休假日的工资支付:

《劳动法》第五十一条: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婚丧假:**是指劳动者本人结婚以及其直系亲属死亡时依法享受的假期。

特殊保护

《劳动法》第五十八条: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女职工保护:

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产假:

《劳动法》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具体产假天数视情况而定。

仲裁

《劳动法》第八十二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责任

无效合同责任:

《劳动法》第九十七条: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责任:

《劳动法》第一百条: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劳动争议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不论是否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符合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应受理。

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从当事人提出申请之日起,仲裁申诉时效中止,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在30日内结束调解,即中止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非全日制用工

非全日制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且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农民工劳动保护

农民工:

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

工资保障负责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

刑事案件负责部门:

公安机关负责及时受理、侦办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刑事案件,依法处置因农民工工资拖欠引发的社会治安案件。

工资支付形式要求:

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工资清偿:

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

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依法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女职工劳动保护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产假: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禁用童工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社保

五险一金:

  • 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与员工共同缴纳)
  • 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与员工共同缴纳)
  • 工伤保险(用人单位缴纳)
  • 失业保险(用人单位与员工共同缴纳)
  • 生育保险(用人单位缴纳)
  • 公积金(用人单位与员工共同缴纳)

未按时足额缴费的责任: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失业保险待遇: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 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 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在领其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 重新就业的;
  2. 应征服兵役的;
  3. 移居境外的;
  4.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 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6. 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7. 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领取年限:

  • 缴纳1-5年,最长领取12个月;
  • 缴纳5-10年,最长领取18个月;
  • 缴纳10年以上,最长领取24个月。

  1. 《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

  2. 《劳动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1.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 ↩︎

  3. 《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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