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村庄规划应当按照以下流程依法报批:
(一)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在村内公示村庄规划草案,公示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并可采取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公开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意见。
(二)村民委员会对公示修改完善后的村庄规划草案进行审议,形成审议意见;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村庄规划草案及村民委员会审议意见讨论,并应当经到会村民或者村民代表过半数同意后形成决议。
(三)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同意的村庄规划草案,由乡镇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村庄规划报送审批时,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村庄规划成果(纸质、电子版) ;
(二)村民委员会审议意见;
(三)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决议;
(四)征求意见采纳情况;
(五)其他有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