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上市规则

1.核心内容

在中国,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是受到法律严格规范的,其目的是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以下是关于信息披露的一些关键点:

1.1. 信息披露的定义:信息披露是指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与公司相关的信息以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形式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公开的行为 。

1.2. 谁负责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此外,还包括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

1.3. 披露什么:需要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重大事件、股权结构变化、关联交易等,这些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且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判断基于理性第三者(投资者)角度。

1.4. 怎么披露: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并置备于上市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

1.5. 披露的后果:如果信息披露存在问题,如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监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市场禁入等。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追究刑事责任 。

1.6. 监督管理:中国证监会负责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的情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

1.7. 自愿性信息披露:除了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也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这些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且不得误导投资者 。

1.8. 信息披露流程:上市公司应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明确信息披露的标准和流程,包括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以及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等 。

1.9. 法律责任: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监管措施,并要求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通过这些规定,中国证监会确保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范性和透明度,以维护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2.披露五原则

2.1. 真实
2.2. 准确:不得误导或夸大事实(如预测性信息披露)
2.3. 完整
2.4. 及时: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 董事会或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 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时
  • 知悉或理应知悉时

2.5. 公平: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
- 遏制选择性信息披露

3.披露时间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上市公司的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如下:

  1. 年度报告: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即次年的4月30日之前)编制完成并披露年度报告 。

  2. 中期报告:中期报告则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即8月31日前)编制完成并披露 。

定期报告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上披露。摘要部分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上披露 。公司也可以将年度报告刊登在其他媒体上(例如公司官网),但不得早于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披露的时间 。

4.信息披露形式与内容

4.1.强制性信息披露体系

  • 上市前信息披露
    • 招股说明书
    • 上市公告书
    • 配股说明书
  • 上市后,持续信息披露
    • 定期报告
      • 年度报告

      • 半年度报告 - 非交易类公告

      • 季度报告

    • 临时报告
      • 非交易类公告
        • 股东信息
        • 三会决议和重大事件
      • 交易类公告
        • 应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等

4.2 定期报告披露

  1. 年度报告(Annual Report):最全面的定期报告,通常包括公司的财务报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MD&A)、公司治理实践、股东信息、未来发展规划等内容。不晚于次年4月30日。

  2. 半年度报告(Semi-Annual Report):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中期结束后编制的报告,通常包括简化的财务报表和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不晚于8月31日。

  3. 季度报告(Quarterly Report):每个会计季度结束后编制的报告,主要包含财务报表和一些关键的经营数据。不晚于4月30日或10月31日。

披露要求: 未出席会议的董事、高管也应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4.3 临时报告披露

4.3.1 三会决议

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持股10%以上)
报送内容:与会董事、监事签字确认的协议(含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决议和不涉及需披露事项的决议)
选举候选人:累积投票制。

4.3.2 重大交易

  • 累计计算原则
  • 交易标的的审计评估,截止日期距离股东大会召开不得超过6个月
    在上市公司进行重大交易并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对于交易标的(即交易涉及的资产或股权等)的审计和评估工作应当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完成。具体来说:
  1. 审计评估的时间要求:交易标的的审计和评估报告的截止日期(即审计和评估的基准日)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的6个月内。这是为了确保审计和评估结果能够反映交易标的最新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股东提供准确的信息,以便他们能够做出明智的决策。

  2. 信息的时效性:如果审计评估的截止日期距离股东大会召开超过6个月,那么相关的财务数据可能已经发生了变化,不再能准确反映交易标的当前的情况。这可能会导致股东在投票时所依据的信息过时,影响他们的决策。

  3. 合规性:上市公司在进行重大交易时,必须遵守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包括审计评估的时间要求。如果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评估,可能会被视为违反信息披露规则,影响交易的合规性和股东大会的决策有效性。

  4. 股东权益保护:规定审计评估的时间限制也是为了保护股东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股东有权获得最新、最准确的信息,以便他们能够在股东大会上做出合理的判断和选择。

  5. 操作实践:在实际操作中,上市公司在准备重大交易的股东大会材料时,需要确保审计和评估工作能够及时完成,并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股东披露相关的审计评估报告,以便股东能够基于这些信息进行审议和投票。

4.2.3 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重点关注:交易必要性,定价是否公允

**特殊关联** : 前12个月、后12个月

关联自然人和关联法人的定义在上市规则和会计准则中存在一些差异。
关联自然人:
根据上市规则,关联自然人通常包括:

  1. 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 上市控股股东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 上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
    在这里插入图片描述

关联法人:
关联法人则包括:

  1. 直接或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法人或其他组织;
  2. 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 由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法人或其他组织 ;
  4. 同属某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法人,具有相同董事或总经理or半数以上总监高。

在这里插入图片描述

上市规则与会计准则对关联关系认定存在差异
上市规则:董监高兼职、持股比例
会计准则:only持股比例

五、股票交易状态变更

停复牌:停牌原则

审慎停牌(不停牌>短期>间断性>连续性)+分阶段披露+严格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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