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的质疑与投诉

招投标争议汇总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八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2002年6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各级是指哪几级

五级国家机关。一级中央政府,四级地方政府(省、市、县、乡),国际机关包括权力机关、审判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不在政府采购法规范内)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制定。

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讲解

服务:

第一类: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如物业、文印服务等保持自身运转的服务)

第二类:政府作为社会经济生活的管理者向社会公众提供的服务(如大病医疗保险等)。

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第六条 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七条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采购目录

采购方式:集中采购、分散采购(分散委托和自行采购)

集中采购范围: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中央预算 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
地方预算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第八条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限额标准

中央预算 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
地方预算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第九条 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第十条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

(二)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前款所称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界定,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十二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财政的监管职责

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 政府采购当事人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第十五条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讲解

采购人属于政府采购需方主体。不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包括部门内设的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国际上统称为:采购实体。

通俗讲就是花财政资金采购的买方。

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假如不是财政拨款(如果资金还不上怎么办?财政是不是兜底)这种性质也算是财政性资金如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第十六条 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代理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

集采机构

本级人民政府政府组织按需求和法律要求组织设立集采机构,集采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

第十七条 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第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

组织形式区别

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区别:分散和集中只是实施采购行为的主体不同。

分散采购:由企业下属各单位(如子公司、分厂、车间或分店)实施的满足自身生产经营需要的采购。 https://baike.baidu.com/item/%E5%88%86%E6%95%A3%E9%87%87%E8%B4%AD/1590393?fr=aladdin#reference-[2]-3601099-wrap

集中采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https://baike.baidu.com/item/%E9%9B%86%E4%B8%AD%E9%87%87%E8%B4%AD/6182868

集中采购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采。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主体为集中采购机构,它是非营利的事业法人,不收服务费用;

政府集中采购:由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中心)依据政府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政府行为,依据政府采购法和各地区自行制定的政府集中采购细则及规定的政府采购目录范围予以实施.

部门集中采购
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主体为集中采购机构,它是非营利的事业法人,不收服务费用;

部门集中采购: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纳入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工程、服务的采购活动。单位自己的管理规定,可以在政府采购的范围内,也可以扩大设备物资的品目范围,按照本部门的工作职责和要求所制定的管理措施,对所属及下属单位进行管理的一种措施。

个人理解:

在政府采购范围内的货物、工程、服务的招标采购,与政府集中采购没有区别。但在非招标采购如竞争性谈判(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可以算成部门有特殊要求的采购活动,采用部门集中采购。

分散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进行的非集中采购。可以由采购单位自己组织,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仍属于政府采购,受相关法规约束。主体可以是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或是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除集采机构外的其他主体可以按市场化收取服务费用。
自行采购
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自行采购不受政府采购法规约束。

https://zhuanlan.zhihu.com/p/509412824

1、采购限额标准和集中采购目录都是确定是否适用《政府采购法》的标准?

限额标准是以采购项目的金额来界定的,集中采购目录是以采购项目来界定的,二者不能交叉。采购限额标准是指集中采购目录中没有的采购项目,只要达到规定的金额,就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执行。

2、分散采购≠单位自行采购

单位自行采购和分散采购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分散采购仍属于政府采购,受相关法规约束,自行采购不受政府采购法规约束。

3、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采购范围不同

集中采购范围由《集中采购目录》确定;分散采购的范围则是《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和经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即凡是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或本部门(单位)有特殊要求且经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项目,都可以实行分散采购。

4、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实施主体不同

集中采购的实施主体仅为集中采购机构,它是非营利的事业法人,不收服务费用;

分散采购的主体,可以是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或是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除集采机构外的其他主体可以按市场化收取服务费用。

5、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采购目录的区别

一是采购内容不同。政府部门通用类设备采购,采购数量多,金额大,容易集中;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数量少、金额小、单一分散。

二是操作机构不同。法律规定集中采购目录中通用类项目采购应由集中采购机构负责操作,部门、系统有特殊要求项目采购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可以由有条件的部门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由部门委托有政府采购资质的中介代理机构操作。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不明确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无形中硬性规定了部门集中采购必须由集中采购机构负责

第十九条 采购人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

第二十条 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委托代理协议

委托合同:是指受托人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委托人支付约定报酬或不支付报酬的合同。委托合同则是一种双务合同,经由双方签字后就生效了,合同一经订立,除非是合同中约定的解约事项发生,否则双方都无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委托类型 权限范围 委托范围
特别委托 受托人的权限范围 委托人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数项事务的委托。《民法典》第九百二十条作了明确规定:“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概括委托 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的委托。《民法典》第九百二十条作了明确规定:“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单独委托 受托人的人数 受托人为一人。
共同委托 受托人为两人以上。《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二条规定:“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直接委托 受托人产生的不同 由委托人直接选任受托人。
转委托 受托人为委托人再选任受托人。

委托协议:委托协议书是委托方单方面出具的,委托受托方为一定行为的文书,受托方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在受托方表示接受前对受托方无约束力。

单项委托协议 ???
年度委托协议 ???

第二十一条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二十四条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联合体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

供应商不得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成交。

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向采购人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非法利益。

第三章 政府采购方式
采购方式

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公开招标
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邀请招标
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竞争性谈判
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单一来源
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询价采购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
竞争性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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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第二十八条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二十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三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三十二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四章 政府采购程序

政府采购程序

招标

公开招标
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自主报名。
邀请招标
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竞争性谈判

(最低评价法)

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询价采购

(最低评价法)

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单一来源
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遵循本法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竞争性磋商 ??????????

废标

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采购过程文件归档

保存期限: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包含内容: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三十三条 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部门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报本级财政部门汇总。部门预算的审批,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三十四条 货物或者服务项目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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